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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保油装置无效案

2015-01-14

作者:林强

        发明创造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评价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53日作出的(2012提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在评价发明创造时,尤其是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通常采用标准的三步法。然而,有一种偏差是忽略了发明创造是一个有机整体,把权利要求分割成支离破碎的部分,分别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是不合适的。在该案中,最高法强调了应当从整体上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价。

        本案中,专利号为200520014575.5、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4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与斜齿轮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5)上设置有弧形盖板(7)。

        根据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该专利要解决裁剪机械齿轮组的保油润滑问题,在斜齿轮位置和中间齿轮位置的周围设置了挡油围壁,将飞溅的润滑油保留在斜齿轮周围;在围壁外的传动齿轮位置上设置了弧形盖板,防止围壁内的润滑油甩出。

        复审委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第1321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该审查决定中,合议组认为该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与附件5-1(US3672586)公开的内容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5-1公开的内容涉及绕线机润滑系统的润滑问题。在附件5-1中,由抛油环160,齿轮146、150,护罩200以及挡板206等构成的润滑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从机油箱162获取润滑油,并将润滑油输送到需要润滑的部件。设置护罩200的直接向前部分200A、圆柱形部件200B、后圆弧片200C以及挡板206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上述技术功能服务的。为此,护罩200设置了进油口,以从机油箱获取润滑油,挡板206设置了出入口204,以接收润滑油。

        也就是说,本专利是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周围不外漏,实现齿轮的良好润滑和防止润滑油污染布料;而附件5-1的方案则是有效地将润滑油输送到绕线机内部需要润滑的构件。护罩200和挡板206是将润滑油输送出去,而不是如本专利中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组周围不外漏。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将上述权利要求1和2合并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合议组采用标准三步法,认定新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5-1的方案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针对的是裁剪机磨刀机构,而附件5-1的应用环境是绕线机;(2)本专利中中间齿轮与外部的传动齿轮啮合,而附件5-1中的齿轮146与传动螺杆相配合。然后,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权利要求3(原权利要求4)的评述中,合议组认为挡板206与护罩200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相互配合,客观上可以起到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周围。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1中的挡板206就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弧形盖板。

        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采纳了复审委的意见。

        在再审请求中,申请再审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五设置有档油围壁(4)”,作用是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组的周围,防止裁剪的布料被污染。而附件5-1中具有上下敞开的护罩200,将润滑油自底部机油箱162喷洒到护罩200外的上方,起到“送”的作用,而不是将润滑油保持在护罩200的内部。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特征“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装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作用是将润滑油直接保持在传动齿轮周围。附件5-1中的挡板206的作用是接收自下而上喷洒上来的润滑油并输送到其他需要润滑的部件,起“接收”的作用。

        最高院认为,在评价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应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原理、技术构思、技术效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最高院认为,附件5-1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方案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有效输送润滑油,以实现对绕线机的内部构件进行润滑,而不是如本专利防止润滑油飞溅污染布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无动机将润滑系统中的护罩200和挡板206的技术特征加以改进后,应用到裁剪机磨刀机构中,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润滑油飞溅,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周围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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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无效程序中,合议组未能充分考虑本专利和附件5-1的方案的实质不同,而是采用分析技巧来寻找对比文件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之间的“客观”对应。从总地发明构思来看,本专利的方案和附件5-1的方案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然而,合议组通过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特征拆分开,在对比文件中“找”到了对应的部分,从而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而在一审和二审中,法官也未能纠正该错误作法。

        另外,在实审程序中,也常常遇到审查员把权利要求拆分成孤立的“技术特征”,然后割裂地评价,或者在对比文件中找对应的描述,或者简单地声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置技术方案的总体构思于不顾。

        然而,这种评价权利要求的方式是不合适的。对于一件发明创造,首先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朴素地看它是什么。也就是说,要从总体上出发,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要看发明创造的原理、构思,将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评价。审查员、法官、代理人等专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法律分析工具和技巧是为查清事实服务,不能本末倒置。就该案而言,复审委和一审、二审法院若能够从总体上考虑本专利和附件5-1的方案,就不会有大量的、复杂的分析,最终得到一个不合适的结论。

        在整体考虑的情况下,以特征为单位来进行评价。既不能走向把技术构思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极端,也不能走向目前审查实践中把权利要求拆分成割裂的“表述”来评价的极端。这要求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最接近对比文件的选择;特征的划分。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尤其是说明书在解释权利要求时的作用,讨论的比较多。在此,笔者想说的是,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那么从整体上考虑一项权利要求,就内在地要求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当放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发明构思的上下文中来解释。例如,该案中的“保油装置”和“档油围壁”。要求权利要求自身能够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不能机械地置说明书于不顾。这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尤其需要避免。

        关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选择,笔者认为还是要从总地技术构思上看。总地技术构思接近,那么公开的技术特征自然就比较多。而且,目前的发明绝大部分都是改进发明,那么技术构思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都会存在。目前审查实践中,常遇到最接近对比文件仅技术领域类似,公开了很少要评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甚至仅仅公开了前序部分的内容。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的大部分特征都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认为区别技术特征要么是已被公开,要么是公知常识。这种方式很难说是合理的。

        技术特征的划分中的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把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割裂成支离破碎的部分来评价。一种是不合适的断句,然后认为断句后的部分不清楚;一种是不考虑权利要求中的上下文,孤立地认为某一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还以一种是将权利要求划分成孤立的部分,然后在对比文件中找类似的内容来凑,或者无法找到类似的内容就直接认定是公知常识。这些都不符合从整体上考虑,将发明创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的要求。

        此外,在技术特征的划分中,还要考虑连接关系和信号流,以及权利要求中不太明显的特征点。尤其是在电学领域的发明,连接关系和信号流也是技术特征,不应忽略。不太明显的特征点通常是一些结合说明书能够理解其限定作用的术语,也不应忽略。

        在实践中,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尽可能使权利要求清楚、充分反映技术方案的实质,突出体现发明点的技术特征。此外,说明书及其附图也要对实施例作清楚的描述。尤其是有结构特征的,应当在附图中清楚地示出,结合附图以“看图说话”的方式进行描述。在该案中,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在权利要求中的反映不太明显,说明书中描述的也不够清楚。否则,也许在复审阶段就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另外,代理人在面对忽视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的意见时,要敢于坚持,通过沟通来取得合理的结果。

保油装置无效案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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