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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涉外案件数据解读

2016-07-06

汪正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言

2016年5月知产宝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在行业中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其中,该报告展现了涉外案件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数量及类型等基本信息。本文试图对上述涉外案件的数据进行粗浅的解读。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涉外案件的概念。涉外案件是指除了中国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之外的外国主体至少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数据中涉及的涉外主体并不包括外国主体及港澳台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关联主体,也不包括主要经营地在中国但注册为离岸公司的主体。出于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外国主体一般都将知识产权归入其总公司或者专门持有、管理其知识产权的附属公司,外国主体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一般不持有具有全球共性的知识产权。当然,不排除中国关联公司持有部分与中国区域业务相关的、特有的知识产权。另外,部分民事侵权案件涉及外国主体的形式表现为其中国关联公司被列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民事侵权案件相对较少。因此,此类数据对整体分析的影响不大。

其次,在样本数据中,涉外案件共计1,095件,占样本总数的21.80%。这说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结的案件中,涉外案件比重较大。其中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标和专利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权移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了大量的商标和专利行政诉讼(尤其是商标行政诉讼)。另一方面,涉外主体对商标和专利的行政授权和确权都十分重视。此外,虽然涉外案件的审结数量与收案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审结案件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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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业务是相对独立的部分,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一方面,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攻涉外业务;另一方面,既从事国内业务又从事涉外业务的大中型代理机构也一般将国内部和国际部分开设置。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市场格局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各个代理机构采取不同市场经营策略的原因。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在语言沟通、专业技能、文化习惯、思维方式、客户目标、服务要求、市场收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相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业务,从事涉外知识产权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代理律师相对较少。公众对涉外知识产权业务及其代理机构、代理律师的了解也较少,比如,外国主体在中国的诉讼情况如何,涉外案件代理市场的蛋糕究竟有多大,代理机构的生存情况和竞争程度如何等等。而且,不同国家(地区)主体的经济实力、诉讼策略、诉讼思维和习惯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开设专题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本文旨在对上述涉外案件数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进行解读,纵向挖掘数据,以展示更多的数据之美:(1)国家(地区)分布;(2)行政及民事案件;(3)商标、专利、著作权分类;(4)当事人单方涉外及双方涉外;(5)代理机构。同时,本文基于数据解读总结出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相关的15条关键信息。

一、涉外案件:国家(地区)分布

【数据解读】

1、美国主体的案件最多(382件),占1/3强。

2、欧洲主体的案件量(508件)接近1/2;在案件量前十名中,欧洲占有5个席位。

3、亚洲其它国家(地区)主体的案件主要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三者均进入前十名。

根据查询到的数据统计,上述涉外案件涉及44个国家(地区)的主体。[1]在1,095件(合计总数为1,113件)涉外案件中,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瑞士、意大利、韩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国家(地区)名列涉外案件数量前十名,共计918件,占总数(1,113件)的82.48%。[2]前五名国家(地区)共743件,占总数(1,113件)的66.76%。

美国主体的案件共计382件,排名第一位,占全部涉外案件的34.32%。

欧洲主体的案件共计508件(不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百慕大群岛共计35件),占全部涉外案件的45.64%。在前十名国家(地区)中,欧洲占有5个席位,分别是第二位(法国)、第三位(德国)、第五位(英国)、第六位(瑞士)、第七位(意大利),案件总计378件。

亚洲其它国家(地区)主体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三者均进入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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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案件:行政及民事案件

【数据解读】

4、涉外行政案件在所有涉外案件中的比例很大。这反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专利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比例大的特点。

5、涉外行政案件在所有涉外案件中的比例(超过九成)远远高于所有行政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近七成)。这说明:涉外主体的案件更加偏重于行政诉讼。

6、涉外民事案件在所有涉外案件中的比例(低于7%)远远低于所有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近1/3)。这说明:涉外主体涉及的民事案件相对较少,可能显示出涉外主体对民事诉讼的谨慎态度或某些忧虑。

在1,095件涉外案件中,涉外行政案件共计1,024件,占涉外案件的93.52%。其中,(1)涉外行政判决920件, 占所有涉外案件的84.02%;(2)涉外行政裁定104件, 占所有涉外案件的9.50%。另一方面,所有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共计3,394件,占所有案件(5,022件)的67.58%,占样本中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98.41%

在1,095件涉外案件中,涉外民事案件共71件,占所有涉外案件的6.48%。其中,(1)涉外民事判决13件, 占所有涉外案件的1.18%;(2)涉外民事裁定58件,占所有涉外案件的5.30%。另一方面,所有民事案件共计1,573件,占所有案件(5,022件)的31.32%

从上述数据可见:(1)涉外行政案件在所有涉外案件中的比例(93.52%)远远高于所有行政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67.58%)。这说明:涉外主体的案件更加偏重于行政诉讼。(2)涉外民事案件在所有涉外案件中的比例(6.48%)则远远低于所有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31.32%)。这说明:涉外主体涉及的民事案件相对较少,可能显示出涉外主体对民事诉讼的谨慎态度或某些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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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案件:商标、专利、著作权分类

【数据解读】

7、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近1/3)较大,且远远高于所有涉外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1/5强);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涉外行政案件的比例(94%)高于所有商标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90%)。这说明: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涉外主体针对商标行政裁决更倾向于提起行政诉讼。

8、涉外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低于1/5)较小,且低于所有涉外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1/5强);涉外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涉外行政案件的比例(5%)低于所有专利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9%)。这说明: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涉外主体针对专利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更为谨慎。

9、涉外商标民事案件占所有商标民事案件的比例(1/5强)远远高于涉外专利和著作权民事案件占所有专利和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比例(低于5%),且涉外商标案件占所有涉外三类案件(著作权、商标、专利)的比例(1/3)也远远高于所有商标案件占所有三类案件的比例(7%)。这说明:涉外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商标案件。

10、除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三类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结的涉外案件中没有涉及其它类型的案件。

一方面,在3,394件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商标行政诉讼案件3,084件,占90.87%;专利行政案件310件,占9.13%。在1,389件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一审及二审)中,(1)商标案件103件,占7.42%;(2)专利案件279件,占20.08%;(3)著作权案件1,007件,占72.50%。另一方面,商标、专利、著作权涉外案件共计1,093件,另外2件管辖权异议案件未列明具体类型。因此,涉外案件总数仍为1,095件。其中,涉外行政诉讼案件1,024件,涉外民事案件71件(69件为商标、专利、著作权案件,另外2件管辖权异议案件未列明具体类型)。

第一,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969件,占所有商标行政诉讼案件(3,084件)的31.42%,占所有涉外行政诉讼案件(1,024件)的94.63%。从上述数据可见:(1)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31.42%)远远高于所有涉外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21.80%)。(2)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涉外行政案件的比例(94.63%)高于所有商标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90.87%)。以上两点说明: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涉外主体针对商标行政裁决更倾向于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涉外专利行政诉讼案件55件,占所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310件)的17.74%,占所有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5.37%。从上述数据可见:(1)涉外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17.74%)较小,且低于所有涉外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21.80%)。(2)涉外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占所有涉外行政案件的比例(5.37%)低于所有专利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9.13%)。以上两点说明: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涉外主体针对专利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更为谨慎。

第三,涉外商标、专利、著作权三类民事案件69件。其中,(1)涉外商标民事案件23件,占所有商标民事案件(103件)的22.33%,占所有涉外69件三类案件的33.33%;(2)涉外专利民事案件13件,占所有专利民事案件(279件)的4.66%,占所有涉外三类案件的18.84%;(3)涉外著作权民事案件33件,占所有著作权民事案件(1,007件)的3.28%,占所有涉外三类案件的47.83%。从上述数据可见:涉外商标民事案件占所有商标民事案件的比例(22.33%)远远高于涉外专利和著作权民事案件占所有专利和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比例(4.66%3.28%),且涉外商标案件占所有涉外的三类案件(著作权、商标、专利)的比例(33.33%)也远远高于所有商标案件占所有三类案件的比例(7.42%)。这说明:涉外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商标案件。

第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显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有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案件三类,没有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其它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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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案件:当事人

【数据解读】

11、涉外主体之间的诉讼案件极少,占所有涉外案件的比例(低于2%)很小。这说明:涉外主体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强,或者,诉诸法院时比较理性。

12、涉外主体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占绝大部分(高于98%)。这说明:涉外主体与中国大陆地区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比较严重,背后的原因则涉及争议双方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以及中国法律环境的改善等众多方面。

在所有1,095件涉外案件中,原告及第三人(或被告)均为涉外主体的诉讼案件(即,双方涉外案件)共计18件,占所有涉外案件的1.64%。其中,(1)行政诉讼案件16件(均为商标案件,3件和9件的当事人相同,其余4件当事人各不相同);(2)原告和被告均为涉外主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为2件(均为专利案件),且均为撤诉案件。

在所有1,095件涉外案件中,原告及第三人(或被告)一方为涉外主体、另一方为中国大陆地区主体的案件(即,单方涉外案件)共计1,076件[3],占所有涉外案件的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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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案件:代理机构

【数据解读】

13、在代理涉外案件的169家代理机构中,北京132家(3/4强);上海23家。这说明:从事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的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尤其是北京。

14、前五名代理机构代理的案件共计270件,比例(1/4强)较大;代理案件量超过10件的前31家代理机构基本瓜分了近70%的涉外案件。这说明:涉外案件代理的集中程度相对较高,代理市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格局。

15、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的市场竞争尚未达到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的惨烈程度。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市场份额仍然存在变数和调整空间,尤其是涉外商标行政诉讼业务。

在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的1,095件涉外案件中,1,053件案件的涉外主体委托有代理机构(9件行政判决原告和被告为不同的代理机构,2件行政判决原告分别为2家不同的代理机构,均属于重复计算);51件未显示代理机构或委托的并非代理机构;2件管辖权异议案件未统计在内。因此,总数仍为1,095件。

首先,在1,095件涉外案件中,共有169家代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视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总部和分所视为一家,且以总部为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统计)。其中,北京132家,占78.10%;上海23家,占13.60%;广东8家,占4.73%;湖北、福建、深圳、天津、四川、山东各1家。从上述数据可见:从事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业务的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尤其是北京。这与《知识产权管理》杂志(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评选出的“2016年知识产权之星(IP STARS 2016)”所在的区域大体一致。[4]同时,这也验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及知产宝数据库的权威性。

其次,1,095件涉外案件在169家代理机构中的分布情况如下:

130件(包含30件)以上:共7家,共计343件,占32.58%。其中,前五名代理机构分别代理74件、67件、45件、42件、42件,共计270件,占25.64 %。第1、2名与第3、4、5名相差20-30件案件。这说明:涉外案件代理的集中程度相对较高,代理市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格局。

215件(包含15件)至30:共14家,共计275件,占26.12%。

310件(包含10件)至15:10家,共计110件,占10.45%。

410件以下:其余138家,共计325件,占30.86%。其中,9件(2家)、8件(1家)、7件(6家)、6件(2家)、5件(7家)、4件(11家)、3件(17家)、2件(23家)、1件(69家)。

从上述数据可见:一方面,代理案件量超过10件的前31家代理机构基本瓜分了69.15%的涉外案件。这再次说明:涉外案件代理的集中程度相对较高,代理市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格局。另一方面,相对于全国上万家代理机构,169家代理机构参与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五千多件案件。这说明:相对于国内案件,涉外案件代理市场竞争尚不惨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市场份额仍然存在变数和调整空间,尤其是涉外商标行政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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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百慕大群岛等三个英国属地因税收政策的优势而成为很多国际公司设立主体的热门法域。因此,本文将它们单列,而未与英国本土合并统计。

[2]原告与第三人均为涉外主体的18件案件属于重复统计,故案件总量仍为1,095件。

[3]有1件案件原告为涉外主体,第三人为中国台湾地区主体。该案未计入1,076件案件中。

[4]在51位“2016年知识产权之星”中,北京36位,上海8位,香港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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