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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浅谈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5-06-19

作者:桑敏,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 原文发表于《专利代理》创刊号(2015年第1期,总第1期)

摘要: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的准确度将会影响外国申请人对其内容的理解甚至影响将要采取的答复策略。本文将结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行文特点提出正文翻译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一些翻译建议。

关键词:审查意见通知书;行文特点;正文翻译

一、引言

许多时候需要将审查意见通知书翻译成外文文本。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文翻译将会影响申请人对其内容的理解甚至影响将要采取的答复策略。因此,一份准确度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文翻译是必要的。本文将结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行文特点提出正文翻译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一些翻译建议。

二、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文翻译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通常包含标题、申请号、开头语、具体意见、结论这五部分。下面将针对这五部分分别进行说明。

  1. 标题

标题部分指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以及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信息。

对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来说,次数的翻译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对于第二、第三次等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言,翻译人员常常在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翻译文本上进行修改,但是往往由于只重视具体意见部分的变动而可能忘记修改这部分。例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标题为“Text of First Office Action”。在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翻译中,“First”常被忘记修改为相应序数词。因此,虽然这部分的翻译工作非常简单,但是也应该认真细致。

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标题部分还会对此标注。此信息有时被认为不重要而不作翻译或者因为疏漏而忘记翻译,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此信息向申请人提示所涉专利申请的类型,便于申请人决定将认真研究具体意见还是准备参考其他同族专利(申请)的答复策略而仅仅粗略阅读该具体意见。因此,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在翻译文本中也应遵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标记出“PCT Application in Chinese National Phase”的类似翻译。

  1. 申请号

申请号部分指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申请号部分通常显示为13位阿拉伯数字的数字串。应理解,申请号的使用通常应遵从申请号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规则[1],即12位的申请号+实心圆点(.)+1位的校验位。因此,在翻译中应该体现出此规则。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显示“1234567891234”,应将其翻译为“123456789123.4”。

  1. 开头语

开头语部分指明发明名称和针对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情况。

关于发明名称部分,通常会引用专利申请的原始发明名称。然而,当发明名称由于某种原因而被修改了时,这部分也可能会引用修改后的发明名称。因此,翻译中要正确地反映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及的发明名称。例如,原始的发明名称为“……的方法、装置和计算机程序”,该名称在答复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被改为“……的方法和装置”,此时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很可能引用修改后的发明名称。在此示例中,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及后者,应将其译为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而不应译为“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and computer program”。

答复情况部分通常出现在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并且会指明针对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日期。在翻译中首先应核对所指出的答复日期是否正确,然后再做出准确翻译。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及的答复日期为2014年5月6日,若经核实,实际答复日期为2014年4月6日,这时须首先和审查员联系确定正确答复日期,然后再做准备翻译。否则的话,若由于审查员笔误问题而出现错误,相应译文带给申请人的信息也是错误的,并且在具体审查意见的翻译中所参考的文本也可能出错。

  1. 具体审查意见

具体审查意见部分提出针对所涉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的审查意见,是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核心部分,因此,对这部分的准确翻译尤为重要。

      4.1 法律条款的准确翻译

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结论最终要落实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会出现引用的法律条款与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不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建议根据对权利要求的评述适当更正对法律条款的引用。

例如,对于权利要求1,具体评述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法律条款引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此款规定新颖性)。这时,关于法律条款的翻译,建议直接更正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此款规定创造性)。

      4.2 对比文件的著录信息的准确翻译

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中,通常会引用对比文件并提及对比文件的著录信息(例如公开号或者专利号)。目前,对于专利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不附带相应的公开文本,因此这里的著录信息对于对比文件的确定非常重要。然而,就此著录信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会出现不规范的或者甚至错误的信息。在翻译中首先应核对正确的对比文件,然后再做出准确翻译。

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对比文件为“US2009245242”,这种引用并不规范,翻译时建议与公开文本上显示的著录信息完全一致,即“US 2009/0245242 A1”。

再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对比文件为“US 7203867 B1”,然而,与此相对的文件并不存在,仅能检索到“US 7203867 B2”(实际上应为“US 7023867 B1”)。此时,首先需要和审查员联系进行信息核对,然后在翻译中体现出经过更正的正确专利号。

      4.3 对比文件及专利申请的术语的准确翻译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中术语表达的不同往往指代不同的部件或结构。对于审查意见中提及对比文件或专利申请中的特定术语,建议在翻译中尽可能保持与对比文件或专利申请中的表达一致。若在翻译中采用与对比文件或专利申请中的表达不一致的词语或短语,有可能导致申请人从相应的文本中难以找到所提及的特征。

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及对比文件公开了“在线代理”。与对比文件的英文公开一致,翻译应为“live agent”。若译为“online proxy”,申请人在阅读了此翻译后有可能采取的争辩理由为“对比文件并未公开‘online proxy’”。然而,实际上此误解仅是由于翻译不准确造成的。

再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及专利申请中的“设备终端体系结构”,与专利申请的英文公开一致,翻译应为“device terminal architecture”。若译为“device terminal system structure,申请人在阅读了此翻译后有可能不理解审查意见究竟评述的是哪个部件。

      4.4 对比文件及专利申请的特征的准确翻译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对比文件或专利申请中的特征的提及,翻译中应尽可能使用对比文件或专利申请中的原文,但是不能盲目地照搬原文,避免特征的遗漏和特征的增加。否则,呈现给申请人的信息不准确,从而可能导致申请人采取不适当的答复策略。

例如,审查意见通过书提及对比文件公开如下内容:

“当一个流式播放器已经建立起一条到播放服务器的连接并且请求下载一个多媒体流时,播放器典型地不马上开始回放所述流,而是它使输入的数据缓冲一段时间。在此,这种类型的缓冲被称为初始缓冲”。

对比文件的英文同族中的相应描述为:

“when a streaming player has established a connection to a server and requested a multimedia stream to be downloaded, the player typically does not star playing the stream back immediately, but rather it buffers the incoming data for a certain period,typically a few seconds. Hence, this type of buffering is referred to as initial buffering.”

若照搬对比文件英文同族中的上段描述作为翻译,实际上为对比文件增加了公开特征“typically a few seconds”。然而,缓存时间的长短有可能影响被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因此,在翻译中应遵照审查意见进行翻译,避免有意或无意地为对比文件增加公开特征。

再如,审查意见通过书中指出对比文件某些公开相当于专利申请中某权利要求的特征A和B。在翻译中应遵照审查意见进行翻译,避免有意或无意地将专利申请中该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例如C,也列为“相当于”后的特征。

      4.5 审查意见的正确理解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存在看起来难以理解的意见或明显与对比文件的公开相背的意见,而这些意见往往可能是因为审查员关于英文对比文件的表述不到位而造成的。针对此类审查意见,可以参考对比文件的原文来理解审查意见并作出准确翻译。

例如,审查意见为:“FCoE交换机之间的协议包括一个虚拟交换机选择一个主交换机和多个备份交换机”。根据此审查意见,通常的理解为“协议包括交换机之间的交互,此交互为一个交换机选择另外的交换机”。如按照此理解翻译,则与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大相径庭,因为对比文件的相应公开为“a protocol between the FCoE switches, which comprises the virtual switch, selects a master switch and backup switches”,即“一种协议用来选择主交换机和备份交换机,而这种协议作用于包括虚拟交换机在内的FCoE交换机之间”。此时,应推断为审查员关于英文对比文件的表述不到位,不应译为“a protocol between the FCoE switches comprises that the virtual switch selects a master switch and backup switches”,而应参考对比文件进行翻译。

      4.6 笔误问题的翻译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难免存在比如丢字、多字、错别字等笔误,相应审查意见会指出所涉及的特征不清楚或缺少引用基础。对于此类问题,通常难以或无法用确切的英文表述来翻译,这时可以考虑对该条评述不做具体翻译,而是仅提及所涉及的特征存在笔误。

例如,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中“所述计算机程序”缺少引用基础。这里“等”字明显是笔误所致而且难以用英文正确表达。对于此,可以仅翻译为“there is a typo error regarding expression “the computer program” in the claim”。

再如,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中“胡钥”不清楚,而应为“密钥”。对于这种简单的错别字问题,可以类似地仅翻译为“there is a typo error regarding expression of “the key” in the claim”。

      4.7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对比翻译

有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一套产品权利要求和一套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应地,针对方法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与针对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大体相同。在翻译中,建议对于两套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的评述尽量采用同一种表达方法,以使得翻译更为清楚并易于理解。

然而,针对方法权利要求的特征及评述必然与针对权利要求的特征及评述有不同之处,例如,权利要求编号不同,某特征的表述上的细微变化,引用文献段落不同,等等。因此,对于在后那套权利要求的评述的翻译不能机械拷贝对于在前那套权利要求的评述的翻译,而应特别地针对不同之处加以适当改动。

例如,在针对产品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评述对比文件1的某公开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某特征,在在针对方法权利要求5的审查意见中,评述对比文件1的相同公开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相应特征。此时,对于权利要求5的评述的翻译,可拷贝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的翻译,但是应注意权利要求的编号的变化,即权利要求1需改为权利要求5。

再如,针对产品权利要求的评述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串并转换器,其将串行信号转换为并行信号’”,其可被译为“a series-parallel convertor for converting a series signal to a parallel signal”。针对相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评述为“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串行信号转换为并行信号’”,在对该评述的翻译中,需注意,方法特征中并不提及具体器件“串并转换器”,因此可在拷贝针对产品权利要求的翻译之后注意删除“a series-parallel convertor for”。

      4.8 对审查意见的合理断句和补充

有些审查意见的说明没有合理地使用标点符号断句,或者有些审查意见说明缺少句子成分,或者代词的使用使得句子逻辑关系混乱。针对这样的审查意见,在翻译时,要合理地进行断句、适当补充句子成分,以及在理解句子意思的基础上明确代词指代的对象。

例如,审查意见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也是获得多通道信号。”按照语法理解,两句评述的主语都为“对比文件1”,并且在第二句中,“其”也应指代“对比文件1”。然而,该审查意见实际指公开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为获得多通道信号。此时,应将代词“其”所表达的含义补充处理并翻译为“Reference 1 discloses ###。As can be seen, reference 1 discloses the first distinguishing technical feature 1. And, the disclosure also acts for obtaining multichannel signals in the reference 1.”

  1. 结论

结论部分指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申请人的要求以及申请的授权前景。

结论部分的翻译不涉及具体特征,因此只要译文能够涵盖所有问题、结论、要求,任何形式的表达或者说法都是可行的。这部分的意见在语句变化上并不多,因此翻译人员可以准备对于该部分的词典库,以方便今后使用。但是需注意,词典库只是为便于使用,针对不同的案件还需仔细核对或者加以适当修改。

三、 结语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文翻译是申请人理解审查意见的基础。准确的译文将有助于申请人采取适当的答复策略。在翻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参照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中的原有描述,并且在必要时与审查员联系确认审查意见,以使得申请人能够从译文中获得正确的审查意见,从而准备适当的答复策略。

[1]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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