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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4-11-05

作者:白少俊

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看权利要求的解释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号判决】

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撰写错误并不必然会导致该专利丧失有效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并且能够从说明书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更正理解,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本身存在清楚表述,即使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表述不一致,也应当以权利要求本身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用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秦邦公司)是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专利号为ZL01106788.8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西安秦邦公司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无锡隆盛电缆材料厂(下称无锡隆盛厂)等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是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使复合带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以减小摩擦力,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膜及断带。工艺过程与条件如下:……(2)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直径为ф240mm-ф600mm,目数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ф160mm-ф480mm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

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无锡隆盛厂生产的铝塑复合带产品工艺方法与上述专利方法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针对技术特征“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鉴定报告认为这是指塑料薄膜的厚度为0.04-0.09mm;而无锡隆盛厂的产品生产方法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Ra2.47mm—3.53mm凹凸不平粗糙面且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0.070mm。据此,鉴定意见认为二者等同。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厂等侵权成立,赔偿西安秦邦公司损失3000万元。

锡隆盛厂等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厂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仍维持原审判决。

锡隆盛厂等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层的厚度,即在塑料膜表面形成了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而不是整个塑料膜的厚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用语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含义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即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这一含义是清楚、确定的。如果把“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解释为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则该表述中的“表面”以及“粗糙面”等用语实际上成为多余。而且,在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过于简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后,难以形成这一表述应理解为“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的认识。无锡隆盛厂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Ral.8μm-5μm)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相差很大,两者既不相同,也难以认定等同。

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Remarks

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的理解来进行。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其中术语的含义可以提供实质性指导;说明书通常是弄清争议术语含义的最佳指南。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相反,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且唯一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则可以根据说明书或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

本案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在阅读说明书之后,确实会产生权利要求1中的“0.04-0.09mm厚”是否对应于说明书中提及的塑料薄膜厚度0.04mm、0.09mm和0.07mm的疑惑。但是,明显错误应当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断出来,而没有作其他解释的可能。本案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即表示“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相反,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将上述表述理解为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是含义清楚的。因此,本案中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认定为属于明显撰写错误,从而不能依据说明书修正其含义,而只能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对其含义进行解读。

想获得保护范围足够大且稳定的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授权前合理预期想要得到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赖于发生纠纷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正式解释。根据文本解释的一般原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不同术语具有不同含义;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术语均有其独立意义,不得解释为多余。为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特征,对于相同的含义应尽量采用相同的术语来进行表示,而对于不同的含义则应尽量采用有差别的表述,避免出现由于权利要求中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不一致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侵权案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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