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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无效案

2014-11-12

作者:李丽 , 修改人:宗晓斌

        从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看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行提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首先需要确定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要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在无效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往往关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到涉案专利被维持还是无效。

        本案权利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01234722.1、名称为“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公告授权后经历了三轮无效程序,最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9日做出的第135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该决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做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并维持了该无效决定。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三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包括正极片、负极盖、负极锌膏、密封胶圈、正极外壳和隔膜,其特征在于,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

        综观第13560号决定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其诉讼过程,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指“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为基础。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请求中,再审请求人(也是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电池负极片泛指实现电池负极功能的片状物,不应将其解释为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权利人则坚持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法官对如何准确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进行了阐述。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及成型方法进行具体的限定。根据通常的理解,电池负极片是指用作电池负极的片状物。

        其次,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涉案专利并非是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的改进,不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理由在于:

        第一,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2,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解决钮形电池无汞化问题旨在找到一种能够代替汞的材料,使其亦能够在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而未认识到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出专门的改进;

        第二,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3,在探索涉案专利的过程中,涉案专利的申请人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负极片上电镀哪种金属能够成功地控制电池负极锌膏和负极片的接触,而并未针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变化进行任何尝试性的探索;

        第三,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4,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铟或锡,就可以防止锌与负极片接触而产生气体膨胀,就已经完成了其发明的任务,而没有认识到其已经完成的该项发明是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诸如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进一步的改进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第四,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5,电池负极片既可以是未镀镍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铟或锡的最终产物,故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时没有想到要对负极片的概念加以区分以体现其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过改进。

        基于对“电池负极片”的上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覆盖了包括层压结构在内的电池负极片的现有技术。因此,根据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该权利要求应当被宣告无效。

        Remark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条也指出: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一份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做出的修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文件等,是完整的整体,在进行确权时都可能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其中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说明书的概括;而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的补充解释,是权利要求书的“字典”。

        对于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尽量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一致,并且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是对说明书所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进行的合理概括。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字面难以明确表达其含义的词语,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说明,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的“字典”以便更好地解释权利要求,获得与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的保护。如本案中对关键技术特征“电池负极片”的解释,权利人主张“电池负极片”表示“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但说明书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明,而是模棱两可地记载了它既可以是未镀镍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铟或锡的最终产物,即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支持权利人的主张。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无助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最终导致了专利权的丧失。

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无效案幻灯片


[1]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该条款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被修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必须加入水银,防止‘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

[3]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在负极片上进行镀金、镀银、铜、锡、铟等实验,最后发现在负极片上镀铟或锡成功地控制了电池负极锌膏与负极片接触时产生的气体,……”

[4]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是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一层铟稀有金属或锡,镀上铟或锡后的负极片,可以防止‘锌’因与负极片接触时所产生的气体膨胀”

[5]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电镀方法是(1)可将金属片(铁片或不锈钢片)制成负极片,……。(2)……,再镀上一层铟或锡,……,然后制成负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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