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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客车外观设计无效案

2015-04-22

客车外观设计无效案看证据使用和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

【案例来源于专利复审委员会2010210日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第14484

在专利确权侵权程序中,对存在疑义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公开时间通常需要通过多份证据结合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加以证明,而事先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往往取决于专利代理人对法律的准确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新颖性宽限期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具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能否成功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重点在于在对申请日之前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会破坏新颖性具有正确的理解。

无效宣告请求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人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的名称为“车”的ZL200430088722.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9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在2004年9月17日公开的德国出版的2004年第9期《今日客车》(下称《今日客车》)上已经公开发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用于证明《今日客车》公开日期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专利权人认为上述杂志所刊载的图片是在专利权人场区举办的活动中拍摄的,专利权人曾在该活动中告知与会记者未经批准不得向公众公开所展示内容,因此上述杂志上的照片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开的。专利权人还主张在上述杂志中公开的是客车比例模型的照片,并非客车的照片。

合议组首先认定上述《今日客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用于证明《今日客车》公开时间的证据已经过公证认证,认可其真实性;在上述证据中,霍瑟+门德公司分别通过加盖公司印章的信函和公司电子数据记录展示出《今日客车》在该公司的交货和上架时间为2004年9月17日,因而可以认定《今日客车》已于2004年9月17日向公众公开。

针对专利权人所称出版物上的照片系未经授权公开,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不能证明专利权人曾告知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媒体记者禁止在2004年9月23日之前发布所拍摄的照片。相反,合议组认为在推介新车的新闻发布会上要求记者为新车保密不符合常理。同时,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是借助于客车模型来介绍客车的外观设计,而并非介绍模型本身,应当认定上述杂志中公开的就是客车的外观设计。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进一步认定《今日客车》公开的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已经公开发表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宣告全部无效。

Remarks

本案的重点在于认定请求人所提交的杂志的公开日期是否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并且杂志中公开的照片所展示的是否为客车的外观设计。对于公开日期问题,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明霍瑟公司和门德书店于2009年合并并且是合法存续法人主体的文件、证明合并后的霍瑟+门德公司从事书籍供应服务的文件、证明《今日客车》于2004年9月17日在霍瑟+门德公司交货的电脑数据记录、以及证明《今日客车》于2004年9月17日在霍瑟+门德公司上架的证言。上述证据链中的证据已经公证认证并且相互关联,能够有效证明《今日客车》已于2004年9月17日向公众公开。

需要注意,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中国专利法[1],而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2]已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将在先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公开扩展到世界范围。如何在域外寻找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证据并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必然成为今后专利无效和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举证手段。公证认证手续是证明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常用手段,《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专利确权侵权程序中既要懂得充分利用公证认证程序及时固定或证明相关事实,也不能过于依赖公证认证程序而认为仅凭公证认证形式就能使证据内容的证明力不言自明。如果遇到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程序规则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指出以达到否定证据实体效力的目的。而对于如何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本案的启示,可以考虑从不同角度收集多方面证据,增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引导审查员或法官认可所主张的事实。

针对尼欧普兰公司在发布活动中利用模型进行介绍是否不构成对客车外观设计的公开,在本案中也给出明确的回答。在无效程序中,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前提是两个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一般意义上,汽车和汽车模型并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模型并不是如玩具等独立商品形态的汽车模型,而是在汽车设计生产中通常使用的设计原型,用于反映汽车的设计思路。因此,尼欧普兰公司在发布会上展出的模型不应当划分到玩具类。同时,《今日客车》杂志所面向的受众是客车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今日客车》向读者传达的是新型客车的设计,而非汽车模型的设计。据此,应当认定《今日客车》所披露的是关于客车的外观设计。在商业推广活动中,厂家往往借助于模型来进行展示,这种惯用做法的目的还是为了介绍其新产品而非模型。由此可见,即便仅利用模型而不暴露产品实物,也很难能认定这种行为不会构成对产品本身设计的公开。

另外,本案中涉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认定也值得我们注意。在本案中,专利权人曾于2007年3月12日提交没有丧失新颖性的声明,但最终并未被合议组采信。新颖性宽限期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具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在宽限期内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展会或会议规模、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和证明文件的时机和期限做出了严格规定[4]。本案中,专利权人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程序要件以及实体要件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各国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各有不同。中国专利法采用的是相对狭义的新颖性宽限期,时限长度为六个月。因此,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在一国以其他方式公开或自优先权日起六个月之前公开其发明创造的行为能够在该国享受新颖性宽限期,而在中国就同一发明创造递交专利申请时则无法享受新颖性宽限期,造成该中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被破坏。因此,对于预期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来说,在其发明创造未在任何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且希望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或者在学术或技术会议上发表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之前,应当确认这样的展出或发表是否会导致之后在中国的申请丧失新颖性。如果存在丧失新颖性的可能,最好能先行申请专利以获得优先权。

客车外观设计无效案幻灯片

[1]修改前的专利法是指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其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修改后的专利法是指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

[3]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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