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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兵、刘媛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时,可以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依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明确,多种解释方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200410025046.5、名称为“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为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包括特征“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权利要求3为与权利要求1所述安装方法对应的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装置,包括技术特征“在主机体的下方至少有一块顶棚面板作为家电的面罩板”。权利人因被控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装置,故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权利要求1和3中的“面罩板”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被控侵权人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审查历史,权利要求1和3中的“面罩板”是利用现有的顶棚面板形成,故两者不仅在安装方式和形状上相同,在材质、色彩和风格上也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面罩板”系由不同于现有顶棚面板的材料单独制作完成,与权利要求中的“面罩板”不同。权利人认为,权利要求中的“面罩板”与现有的顶棚面板具有相同的形状和嵌装结构,而非与现有顶棚面板在其他方面也完全相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面罩板”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第一,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的“面罩板”的含义应当相同,如果将权利要求3中的“面罩板”理解为与现有顶棚面板完全一致,则会缩小权利要求1中的“面罩板”的含义。第二,根据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以及对本专利发明目的的理解,面罩板仅需在尺寸、结构上与其他顶棚面板相一致,而不必对材质、色彩作出限定。第三,从本专利的审查档案来看,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没有限定顶棚面板与面罩板在制作上的先后顺序,也未限定面罩板的材质与色彩。第四,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也认可“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从字面理解是指面罩板与其他顶棚面板的大小、形状一致。因此,二审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侵权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marks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侵权判定的基础,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则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凭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按照本领域的通常理解往往无法准确界定其保护范围,这时就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综合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些证据按照证明力的大小可以分为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例如包括专利文件、审查档案等,外部证据例如包括字典、教科书等。通常来讲,内部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外部证据的证明力。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证明力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对权利要求的含义作出综合判断,从而合理确定其保护范围。例如,在本案中,法官运用了四种解释方法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
首先,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术语应当具有相同含义。当同一术语出现在具有相互引用关系的多个权利要求中或者具有单一性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中时,该术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按照通常理解是指面罩板与顶棚面板具有相同形状和结构,并不要求具有相同的材质、色彩等。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至少有一块顶棚面板作为家电的面罩板”理解成面罩板与现有的顶棚面板完全一致,则会导致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面罩板具有不同含义。当由于某种解释导致不同权利要求中的同一术语的含义出现不一致时,则应当考虑该解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其次,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与发明目的相一致。发明目的通常最能体现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反映了发明人想要获得的保护范围。一般情况下,符合发明目的的权利要求的解释比较符合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应不合理的放大或者过分限缩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本案中,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整体式家电安装不便的缺陷,而采用面罩板与家电分体安装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仅要求面罩板与现有的顶棚面板具有相同结构和形状以便安装,而对材质、颜色等没有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的解释与公众的信赖利益产生矛盾,则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考虑以与公众的信赖利益相平衡。
再次,运用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审查档案囊括了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等材料,真实反映了权利人为了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而与审查员进行文字沟通的过程。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所作出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依据。申请人在审查期间的意见陈述中也表达了面罩板在形状和功能上与现有的顶棚面板相同,从而方便安装、互换的意思表示,也进一步证明了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真实预期。当然,运用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避免权利人在侵权、授权程序中针对同一权利要求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损害公众利益。
最后,根据上诉人在本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以及无效决定可以看出,其同样认可“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是指面罩板与顶棚面板的形状一致,而与材质、色彩等无关。
需要强调的是,在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同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利用多种解释方法彼此印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综合考虑,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