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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精密旋转补偿器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4-10-24

作者:武兵

从精密旋转补偿器实用新型无效行政纠纷案看专利文件中明显错误的认定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不一致,则会因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实行初步审查制的实用新型而言,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在所难免。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专利权人主张这些错误系笔误导致并且这些错误看起来如此明显,也通常因缺少相应证据而无法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从而使得原本可能极具价值的专利由于撰写瑕疵而归于无效。本案的亮点在于将撰写错误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进行了划分,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性理解,从而在中国专利法缺少授权后修正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撰写错误的不利影响。

专利权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200720128801.1、名称为“精密旋转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用于热网管道的具有扭转装置的旋转补偿器,通过旋转补偿器的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精密旋转补偿器,包括外套管、内管、压料法兰、延伸管和密封材料,内管(1)与外套管之间装有柔性石墨填料,柔性石墨填料的端面装有压料法兰,压料法兰与外套管一端的法兰之间由螺栓连接,外套管内凸环和内套管外凸环之间设有钢球;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伸管为与内套管内径相同的直管,两者同轴对应;所述的压料法兰的外侧与外套管的内侧为紧密配合。”(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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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外套管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不一致,由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两者”,即外套管和延伸管之间是固定连接的,不可能留有间隙,应该是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间隙,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持有相同观点,均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专利权人对其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者”系打字错误的主张缺乏合理解释。

专利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者”属于可以依据专利文件进行纠正的明显错误,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错误是否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法官认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在于,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该范围既不能宽到超出了发明公开的范围,也不应当窄到有损于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在实践中,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在所难免,根据撰写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对于明显错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该明显错误,并且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教条地“照搬错误”,而是必然会在自行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因此,应当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而不应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作为对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有悖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的补偿器包括外套管、内管、压料法兰、延伸管和密封材料,其中,外套管的一端经由法兰与内管相连接,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该旋转补偿器通过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内管与外套管之间、以及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不可能既连接,又留有空隙,权利要求1中“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不可能是指外套管与延伸管,而只可能是内管与延伸管。这种解释也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外套管4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与内管1内径相等,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1-10mm”相一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以及无效决定。

Remarks

撰写专利文件是一项需要以非常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的工作,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参差不齐、对某一技术特征的理解受到表达方式的限制以及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均会导致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出现错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错误,通常可以通过修改进行弥补,但如果错误出现在授权文本中,由于修改方式受到极大限制,错误将可能成为致命的缺陷。

为了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撰写错误对专利权人的不利影响,许多国家或地区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对授权后的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机会。例如,在美国,35 U.S.C. 251允许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获得授权后通过启动再颁(Reissue)程序修改权利要求中因疏忽造成的错误。在欧洲,EPC Art. 105b允许专利权人通过限制性修改(Limitation)程序对其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在日本,针对发明专利,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向专利局审判部提出单独的“订正的复审”对其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文件进行订正;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允许专利权人在技术检索报告作出或无效申诉请求提出后一定时间内对已经登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修改范围相同,均包括缩小权利要求范围、订正误记或误译以及解释不明确的记载。

相对而言,我国对授权后文本修改的要求最为严格。无论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均只能通过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且仅能采取删除、合并和删除技术方案三种方式进行修改,导致许多撰写错误实际上并不能通过无效程序进行弥补。特别是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专利权人无法在审查过程中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使得存在撰写错误的实用新型专利远多于发明专利。在以往的审查实践中,除了无效程序中的三种修改方式之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通常只允许专利权人对明显笔误进行修正解释,其他大部分撰写错误都会因不清楚或者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而导致专利权最终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在允许专利权人澄清某些撰写错误方面做出了突破,扩大了可以进行修正理解的撰写错误的范围。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按字面理解应当是指外套管与延伸管,但根据补偿器中的外套管、内管和延伸管三个部件的工作原理以及说明书的相应描述进行分析可知,“两者”只可能是外套管、内管和延伸管中的内管与延伸管,而不可能是外套管和内管或者外套管和延伸管。显然,本案对于“两者”含义的理解已经超出了明显笔误的范畴,而是在进行一定的逻辑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的结论。

什么样的撰写错误允许进行修正性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对撰写错误进行分类。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或非明显错误。对于明显错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仅依据字面含义错误地对其进行解读,而是会自动修正其含义,并且这种修正也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应当允许对明显撰写错误进行正确修改或解释。对于非明显错误而言,对其进行所谓的正确解读可能存在非唯一性和不确定性,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申请文件的理解范围,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对非明显错误的修改或解释。

如何判断一项撰写错误是否属于明显错误?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该撰写错误明显不正确,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知识以及专利文件中的相应记载,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可以得出唯一正确的解释。

本案的裁判方法对于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中国2013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到89.2万件,日本、美国等国家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的数量也大幅提升,外国当事人必须认识到中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特殊性并加以有效运用。由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实现初步审查并且在修改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前一定要严格控制撰写质量,同时要合理预测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尽量将权利要求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因不能修改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挑战。另外,外国当事人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因语言转换、文字表达等因素会更易出现撰写错误,当出现这些可能影响专利有效性的撰写错误的时候,应当积极从专利文件中寻找依据,通过逻辑分析还原撰写错误的本来面目,最大程度上维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

精密旋转补偿器无效行政纠纷案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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