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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文与外文商标构成近似的判定:“房地美”商标行政诉讼案

2015-07-30

作者:汪正、张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第36类上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第36类上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复审程序中代理异议人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汪正律师及张妍律师则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阶段代理上述异议人。

【案情简介】

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是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之一。中英文媒体经常将其简称为“Freddie Mac”,而中国媒体报道则经常将其称为“房地美(Freddie Mac)”。比如,2006年1月12日《证券时报》在报道中描述中国政府优化外汇储备管理政策时,美国分析师称中国不太可能完全抛弃美国国债和联邦住房机构“房地美(Freddie Mac)”债券。《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根据美国财政部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海外持有美国证券情况报告显示,中国是“房地美(Freddie Mac)”债券的最大持有者。

针对河南省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申请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于2010年9月提出异议但未获商标局支持后,于2012年6月提出异议复审。2013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评字[2013]第94769号】:被异议商标“房地美”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核定使用的第36类抵押贷款和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券方面的金融服务在服务目的、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FREDDIE MAC”具有较强独创性,最常见的翻译为“房地美”。且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在抵押贷款和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券方面的金融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36号】以及201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高行(知)终字第1469号】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并认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尽管可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或类似程度等因素,但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基础因素。根据异议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交的报刊杂志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抵押贷款、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权方面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其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律师点评】

“房地美”案的核心问题是“房地美”是否与“FREDDIE MAC”构成混淆性近似,进而言之,“房地美”是否与“FREDDIE MAC”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联系。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房地美”案中的裁决是一致的。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有过不少在先案例认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构成对应关系从而构成近似的先例。当然,也有部分案例未被认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证据收集。在“房地美”案中,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成功收集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权威词典的解释、公共媒体的宣传报道等,用以证明“房地美”系“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

此外,该案还突破了《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认定“保险经纪”服务(第3601类似群)与“抵押贷款、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权方面的金融服务”(第3602类似群)构成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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