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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尼什,一位温和而深刻的知识产权学者

2023-07-11

摘要:本文是一篇缅怀文章。逝者是一位令人尊敬的长者——国际知名的法律学者、教授柯尼什先生(William Rudolph Cornish)。作者在英国留学期间,曾与柯尼什教授有过一段时间不长的直接接触。文中记述了与科尼什教授交往中一些生动有趣的故事。对于知识产权,柯尼什始终从根本上进行切入,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和信息的利用,它最终的落脚点是“市场份额”(market share)或“市场地位”(market position),并对新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兴起对知识产权理论的挑战,做出清楚的预见。

本文作者裘安曼先生曾先后供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现任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暨北京东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2022年伊始,从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学会(Atrip)现任主席詹斯·绍夫斯伯(Jens Schovsbo)发出的邮件获悉,柯尼什教授去世了。柯尼什,全名威廉·卢道夫·柯尼什(William Rudolph Cornish),国际知名的法律学者、教授。1937年出生于澳大利亚,1960年毕业于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学学位。后赴英国牛津大学读研究生,1962年毕业,获民法学学位。继而进入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LSE),曾多年担任英国法教授(Professor of English Law)。1984年入选成为英国不列颠学会会员(Fellow of the British Academy)。1990年离开LSE转去剑桥大学执教。他是剑桥法学博士(1997),格雷律师协会高级会员(Bencher of Gray’s Inn, 1998),爱丁堡大学和阿德莱德大学荣誉法学博士(2004,2018),圣米歇尔和圣乔治骑士勋章(Order of St Michael and St George)获得者(2013)。

柯尼什的最大学术贡献,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的大量开创性工作。在LSE期间,他与同行协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教研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1985年至1987年,他担任Atrip主席,不仅扩大了他本人作为知识产权学者的国际影响力,也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他基于对英国法律和社会历史的研究(与人合著有《英格兰法律与社会1750—1950》和《牛津英格兰法律史》等书),对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视角广泛的深入和精当的研究,还对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事区域管辖制度和竞争制度有浓厚的兴趣。在担任剑桥法学教授的同时,他于1995年出任剑桥大学知识产权法Herchel Smith荣誉教席首位教授,任职至2004年;他还是剑桥法学院欧洲法律研究中心(CELS)主任,促成建立了剑桥知识产权和信息法中心(CIPIL)。他在知识产权著述中大量涉及欧洲状况和国际进展(编纂有《英国和欧洲专利法百科》和《欧洲共同体竞争法案例集》),被位于德国慕尼黑的著名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当时全名为“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专利、版权和竞争法研究所”)选聘为科学成员(该研究所在柯退休之后仍为他保留着办公位,可见对他的尊重)。

柯尼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贡献,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和相关权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一书中。这本书将传统领域的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和不成体系的版权和邻接权,以及分散在外的注册设计、保密信用、仿冒和竞争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等等,融汇结合在一起,形成观照知识产权的一个整体的框架,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一个能够统领所有这些分支门类的概念和学科。这本书于1981年首次出版,至2013年已经再版八次,是知识产权理论和政策研究以及国际谈判的必用参考书,更是知识产权学习者的必读教科书(也是一些中国早期学习者接触的第一本知识产权教材)。这本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著作,加上柯尼什所编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案例文献集》(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其大量的阅读群体和广泛的影响,使知识产权不仅在英国受到更多关注(柯尼什一度很为知识产权在英国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卑微地位感到担忧),在欧洲,甚至在全世界,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或课题。

我有幸与柯尼什教授有过一段时间不长的直接接触,他留给我的印象,虽经年不曾忘怀。我在1989年通过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的英语考试,获得英国海外开发署(Overseas Development Agency)的奖学金,赴英国进修知识产权,学校就是LSE,而学习导师正是柯尼什。之前不久,我国后来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和专家郑成思先生也在柯尼什教授门下学习过。之前我对柯尼什的大名略有一些耳闻。而在直接接触中,感到他是一个十分温文尔雅随和的人,总是抿着嘴,面带微笑,眼目慈祥。他个子很高,稍有些清瘦,说话轻声细语,但咬字很清楚,尤其是他认为关键的词或意思。他穿着随和,典型教授式的衬衫加袖肘带圆补丁(据说为伏案工作者所设)的便装西服外套。时常就是穿着粗毛线衣去讲课。我去听过他的英国法和商标法的课。他从不坐在讲台上,只在台下来回走动,以便跟不同位子上的同学近距离交谈。讲课时就坐在台子边缘上。他说话既非典型的英国腔,也很少澳大利亚式英语的古怪口音,就是“有教养的英语”(educated English),虽有些低沉,但抑扬顿挫清晰,没有口若悬河的长句。他皮带上总是挎着一个方形的牛皮小腰包,后来知道里面装的是硬币。一次,我正和他在他的办公室谈话,一位学生进来,说要买一本他编写的《欧洲共同体竞争法案例集》。那是黄色封面部头不大的一本书,在他身后书架上有一排。售价8英镑,同学给了他10英镑。他站起来伸手给他拿了一本,然后打开腰间的小皮包,掏出两英镑硬币找给他。我被大教授竟然在自己办公室卖自己编的书而且可以找零的场景惊住了。还有一次,柯尼什要请我吃午饭,就在学生餐厅。他领我来到校门外装在墙上的银行机,插进卡,按动密码键,说自己平时身上只有一些硬币,需要取一张整数的纸币。我又为这位大教授如此刻板的风格感到吃惊了。

在LSE学习期间,与柯尼什谈话的机会不是很多,内容通常是询问我听课和读书的进展以及向我简要了解中国的情况。不久,他便转去剑桥大学(此前消息便已经公布传开),指导我学习的人变成他的助手布莱德·舍曼(Brad Sherman),也是澳大利亚人,年纪较轻(现在已经是颇有著述的业内知名专家级人物)。关于他去剑桥的原因,我只是根据他的性格,猜想剑桥那边的学术氛围更典重,环境更清静,也许更契合他作为学者的研究计划和学术需求。因为回想我刚到伦敦,向当局进行居住登记时,得知我要在LSE学习,警察特地衷告说,专心学你的,别跟那里的学生掺合在一起。后来听说LSE有点像美国加州大学的伯克利分校,是个思想十分活跃的地方,不时会有学潮之类的事情发生。其实,我并没有感觉到什么,并且柯尼什离开LSE之前已经在那里稳稳待了二十多年。

如果说在LSE期间我对柯尼什的印象还多是外部的,后来的一次接触,使我对他的为人有了更切近的感受。那是在1992年,我已经结束在LSE的学习回国。一次出差去瑞士日内瓦参加(实际是旁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专家会议。在WIPO总部大厅里,遇见来参加会议的郑成思教授。里边刚在开会,我们两人便坐在外面大厅的沙发上先聊了起来。这时,柯尼什挎着风衣拎着手提包走了进来。人到跟前,我们两个昔日的学生连忙站起来跟他打招呼。他认出或记起我们,便和我们一起坐下来。当然是郑先生主谈。郑说,您可以先去那边前台领取会议材料。柯说不急,不领也行,我就是来听听的。柯问郑现在在做什么。郑说除教学研究外,正在参与香港基本法起草有关的工作。柯想了一下说,哦,那是与宪法有关系的事情。郑说是。

未想柯问了一句,中国有宪法法院么?郑说我们没有。柯半自言地沉吟道,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原话是“So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看来想转话题,接下来,柯与我们聊起家常。他问郑,您有子女么?郑说有两个女儿,都在读大学,学做律师。然后郑问柯,您呢?柯说我只有一个女儿。郑问,她在做什么?是个律师吧?柯回答说,不不,她不是律师,她在澳大利亚,在卖马,整天开着吉普车在牧场之间跑来跑去。柯接着补充了一句,”她喜欢这样”(She likes it)。真是令人错愕,名满天下的法学教授,女儿竟然在家乡卖马,多么不可思议。我们都沉默了。这时,郑说,我们准备年底在昆明举办一届关于商标的国际研讨会,WIPO的官员也将参与,日期已经定好,昆明是一个美丽的地方,冬天也不冷,请您一定来参加。柯打开自己的日记本查看了一下说,我恐怕参加不了,那个时间,我的女儿正好休假到英国来看我们,我不能不在。

柯尼什虽然有很多名分,但十分低调安静,不显山露水,很少有什么新闻甚至消息传出,似乎像位隐士。但从两张照片上看到,英国女王的丈夫菲利普亲王和南非总统曼德拉访问剑桥大学,接待的居然是柯尼什。怎么不是校长而是一名教授?难道柯尼什是镇校之宝?我为他完全看不出来的分量感到惊奇。他说话不多,声低语慢,不轻易发表意见(后来他有些耳背,与人谈话时,会将手放到耳廓后面耐心去听),但对事情的本质判断有自己的原则和考虑,不说则已,一说便须中的。我与他实际接触的时间和机会实在有限,而且多与他气质为人的外部表象有关。他是学者,应该只有他的著作,才可以让我们更为仔细地感受他的治学态度和理论风格了。

最好的例子自然是他的名著《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和相关权利》。这部书给我的读后印象是,虽然部头不小,但全是干货:没有冗言赘语,行文严谨扼要,叙事直接了当,用语切中实质。虽大量引用文献案例,但无一展开,只是悉数开列在脚注中,细节均需到书外去看。身处工商业发达和法律传统深厚的英国,借助深广的历史文化视角,得益于近距离观察英国、欧洲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事态的便利,尤其是基于本人的学识积淀和理论素养,他在评说历史,判断当今和预见未来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表述方式。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他认为是一个很“浮泛”(grandiloquent)的标题,因为它涉及不同的方面,且各方面的目标和具体规则均不一样,所以没有一个术语能够令人满意地涵盖所有(例如本意上的“知识产权”很少述及商标之类纯粹市场工具性的东西)。他直言,之所以用“知识产权”作为标题,只是因为最严肃地讲,它毕竟是一个保护人类成就中某些更优秀体现的法律分支。而之所以将这些不同方面放在一起研究,是因为它们所做的,都是通过法律限定,圈出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是不能从事的;而由此形成的权利都以相近的方式实施,并且大体上仿照有形动产中的财产权予以对待。因此,尽管注意到有各种目的和角度的说法,但对于知识产权,柯尼什始终从根本上进行切入,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和信息的利用,它最终的落脚点是“市场份额”(market share)或“市场地位”(market position)。例如,他专门写过《自由和竞争市场中的版权》(Copyright in Free and Competitive Market)一书(1986)。

另外,对于一些当下讨论不休的所谓“热点问题”,柯尼什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已经给定了基本原则和出路。例如作品的标题、人物名称和人物行为特征,柯尼什认为,只有具有为公众知晓的交易方面的声誉(trading reputation with the public)引发某种对抗仿冒或“蒙混”的权利,它们才可以受到保护。实际上指出版权保护对其是行不通的。再例如所谓的人工智能“作品”,目前在著作权的框架下讨论来讨论去,完全是无解的原地打转。而柯尼什早在三十多年前就作出清楚的预见、分析并给出明确的处理原则。首先,他认为,就知识产权而言,我们还处在中世纪,这种状况总要落幕,目前版权制度的权利构架要受到重新审查。对于计算机生成物,在版权方面进行调整加上对某些具有突破性的东西给予专利,只是权宜之计。使用计算机产生的内容,只要在任何版权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作品”,就会产生其是否有版权的问题。而版权制度总要以作者追溯到人或人的组织。

因此,对于一项与机器运作密切相关的技术,诉诸长期保护个人的版权,原则上是不可以接受的。他认为,将来会持续考虑一种以证明复制为基础的权利,赋予对计算机生成或改编内容付出财力的企业或组织,模式类似旧有的邻接权。实际上,柯尼什是主张避开主要以自然人创作为基础的版权(因为在委托开发计算机程序的情况下几乎无法确定作者或合作者),降格为主要不以自然人创作为基础而以最终产物论归属的所有权,同时作为特定的保护对象以工业产品确定其保护期。三十多年过去,无论今后技术如何发展,具体应对的方式究竟怎样,柯尼什的主张所内涵的原则都是确定和适用的,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越是“独立”于人,越证明它不过是机器而已(反之则越证明其不过是背后实际有人操控的工具),因而需要的是一种“产品”而非“作品”的保护。细读柯尼什的著作,能够领悟到的思想和得到的启发很多,极而言之,他的几乎每个说法(甚至一些用词,例如用于录音、电影、广播等的“企业版权”)都以其综合考察的背景、沉实落地的分量和直言不讳的风格,值得细细玩味琢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善于以凝练的笔法和紧缩的文字,将他人长篇大论不得其要的问题,几句话就讲得更全更深更透。

我的体会是,随着阅历和知识的增加,可以不断从他的叙事中发现更多的精妙之处。另外可以领略他严谨的治学态度的一个例子是,他在讲解知识产权的某一个方面时,会提到所有与之相关的问题,介绍所有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讨论或不同意见。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始论部分,就专门有一节题为“对知识产权的质疑”。再例如,讲到专利,单独有一节是“对专利的敌视”,介绍某些国家(或学者)对专利的不同甚至负面的看法。作为一部主要作为教材的书,以最宽的视角,全面介绍情况,提示各种不同的考虑和立场,体现作者对求知的学生极为负责的态度。他在书中告诫说,任何严肃的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学生,都不能忽视经济学上支持和反对维持这些权利的论辩。

以上所写,只是我作为他的学生和一名知识产权的粗浅涉猎者,对柯尼什教授追思回忆和心有感慨的文字。提到他的著作,也只是为体会他的人品、学风和师范,全无书评的意思。学习、领略和继承发扬他的学术遗产,特别是充分译介他的著作,应该是后人长久可做的事情。因为他是一个真正能做到通观达悟知识产权的法律学者。有助于我们摆脱对于知识产权的浮华而不得要领的讨论,或许是追记柯尼什教授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

注)柯尼什将专利、版权和商标之外所有在其著作中论述到的权利或准权利,统称为“相关权利”。不同于目前对传统邻接权使用的“相关权”(英文原文是related rights),柯尼什在其著作中使用的是“allied rights”,意思就丰富多了,即不仅仅是“相关”的,还带有协同、关连和盟友的意思,突出了知识产权所要考察的各方面对象相辅相成的整体性和全面性。

(原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知识产权研究》集刊第29卷,由社科文献出版社2023年2月出版。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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