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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餐具用贴纸侵权案

2015-04-08

作者:孙敏

餐具用贴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看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标准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516作出的(2012)民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跨类抄袭或模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本案中的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产品,而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如果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话,则无需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

权利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200430104787.3、名称为“餐具用贴纸(柠檬)”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为印刷有柠檬图案的玻璃水杯,该柠檬图案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二审认为贴纸与玻璃杯的用途不同,二者的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不构成侵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专利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认为产品的“用途”不应当被理解为产品在技术功能上的用途,而应当理解为产品外观在视觉感受方面的用途。涉案专利“餐具类贴纸”与采用相同或者相似图案、色彩的被诉侵权产品玻璃水杯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产品“餐具用贴纸”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杯子上的图案虽然与“餐具用贴纸”相同,但是该图案系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杯子单独存在。“餐具用贴纸”的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而“杯子”的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餐具用贴纸”与“杯子”的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Remarks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第二个方面,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近似[1]。其中,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如果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话,则无需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

在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在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2]。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为餐具用贴纸,被诉侵权产品为玻璃杯,两者用途明显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但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将某些外观设计从一类产品转用到其他不同种类产品上属于常见的商业模式,例如将标贴中的设计内容以印刷方式直接附着在标贴所要结合的另一产品上,或者将真实汽车的外观设计用于玩具汽车等,专利权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注意专利确权和侵权中对产品种类的不同要求。在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规定,上述条款包括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的转用情形[3]。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后设计)是对现有设计的转用,则该项外观设计将无法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如果上述现有设计也为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专利)的话,在后设计虽然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但也不意味着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涵盖在后设计。这是因为,在侵权判定中,仍然以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作为前提条件,如果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话,则无需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因此,申请人应当合理预期自己的外观设计可能应用的产品类型,在这些产品类型上申请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同时避免彼此构成现有技术而导致在后申请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这样才能使外观设计专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餐具用贴纸侵权案幻灯片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3]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包括涉案专利是由现有技术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 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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