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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1 。作为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带来的“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AI复活逝者”等新型纠纷,《意见》精准回应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切,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实体裁判与诉讼程序规则。这不仅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司法保护体系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AI产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核心内容与要点梳理
《意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24条,系统构建了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核心要点涵盖以下五大板块:
一、 总体要求:确立三大基本原则 (第1-2条)
《意见》明确了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基本原则。文件强调,必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确保司法裁判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有效贯彻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治理理念。
二、 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第3-11条)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侵权乱象,《意见》细化了民事权益司法保护规则:
1. 归责原则:明确利用AI侵害民事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过错需综合考量AI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各方控制能力等因素。
2. 规制“AI换脸拟声”与“AI复活逝者”: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或合成人声并公开使用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害;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的,依法支持近亲属主张民事责任。
3. 规制“网络开盒”与“人肉搜索”: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并泄露,或利用AI对私密空间、活动实施拍摄、窃听的,均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4. 模型训练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5. 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需承担相应责任。
6.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为制止AI侵权行为、防范不可逆权益损害,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7.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认定,重点审查生产者是否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与警示。
8. 规制“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经营者利用算法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依法认定侵权责任;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支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9.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明确区分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细化责任划分规则,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 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第12-16条)
为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意见》对五大关键领域作出专门规定:
1. AI生成内容侵权: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等因素认定责任。AI开发者主张不侵权抗辩的,需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过程记录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佐证。
2. 开源软件责任:给予适当责任豁免。免费开源提供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开发者,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涉AI发明创造专利授权: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可认定为专利客体;自然人使用AI完成发明创造且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可认定为发明人。
4. 涉AI技术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结合AI研发特点认定违约责任。
5. 数据使用规范:合法获取的数据权益受法律保护。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虚构干扰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损害AI运行安全的行为依法担责。
四、 审理程序规则与惩治犯罪(第17-20条)
1. 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加强诉讼引导,发挥技术调查官辅助查明事实的作用。对电子数据、大数据报告、区块链存证明确差异化审查重点;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需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等。
2. 规制AI不当取证:严禁利用AI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对删除篡改生成标识、选择性呈现结果等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依法驳回诉求并予以罚款、拘留。
3. 惩治AI犯罪:对利用AI实施诈骗、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交通安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审判指导机制(第21-24条)
《意见》提出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开展源头治理,强化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例指导和审判监督职能,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同时,推动法院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协作,并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实践指导意义:为AI行业与司法实务提供精准标尺
《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更是对AI行业合规发展与司法实务操作的深度赋能。
对AI企业的合规指引:划定红线与提供安全垫
《意见》为AI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线图。一方面,明确了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如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将面临明确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在模型训练数据处理上,企业必须严格关注“合理范围”边界并尊重个人的“拒绝权”。另一方面,《意见》也为企业提供了“安全垫”。例如,对免费开源且充分披露风险的开发者给予责任豁免,鼓励开源生态健康发展;在产品责任方面,强调只要生产者对适用场景、局限性和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警示,即可合理界定责任,避免了产品责任的无限泛化。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统一裁判尺度与破解举证难题
《意见》首次系统构建了涉AI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无法可依”或“适用困难”问题。通过明确过错责任原则及多维度的过错判断标准,为复杂技术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尺。特别是在证据审查方面,《意见》探索确立了AI生成内容的证据审查规则,并针对“关键证据在被告手中”的痛点,设计了开发者不侵权抗辩的“双轨举证”结构,有效破解了权利人的举证困境,为类案同判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