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亿思遍布中、美、欧、日的近200人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为包括国内外初创公司以及跨国财富500强企业的各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回顾过去,机械工程和工业制造连接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部分,也因此改变了我们的世界。着眼现在,这些科技逐步的增加在自动化以及在先进科学技术上的运用促使机器更加智能化和简便使用。这些运用从多方面和多层次上改变了这个世界,因为这些技术在各方面为世界的经济打下了基础,并且贯穿了许多创新的平台。这些平台包括重型机械、汽车、自动化、医疗设备等可以关联世界每一个部分的平台。每个平台不间断的翻新和发明创造的更好的工业制造和机械工程技术。这些科技需要一个多领域的知识产权团队来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保护先进科技的洞察力。北京东方亿思的律师有着不同科技领域的专业背景,能够满足来自不同领域里面客户的需求。其中很多人在相关领域里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我们的律师对各类企业部门的需求有着深刻的了解,对于大量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很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北京东方亿思处理过许多高质量案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们的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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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户:
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广东省首届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汪正律师、张妍律师、沈盼律师参与代理的美国石油学会(API)诉陈庆冲、吴国贤、吴必茂、佛山市顺德区艾狄尔网络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
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之一是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专利申请、审查实践的复杂性和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技术效果展现出内涵丰富、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特质。本文对在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十一对技术效果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获得对技术效果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据此提出了六大建议,这些建议有助于申请人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书,有助于申请人正确理解对比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后作出高质量的意见陈述书,从而显著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在专利确权侵权程序中,对存在疑义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公开时间通常需要通过多份证据结合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加以证明,而事先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往往取决于专利代理人对法律的准确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新颖性宽限期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具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能否成功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重点在于在对申请日之前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会破坏新颖性具有正确的理解。
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不侵权抗辩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在不评价涉案专利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仅通过判断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但本案的裁判过程显示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在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称作在先申请)虽然不属于现有设计,但同样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规则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从而实质上扩大了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范围。
从插座外观设计无效行政纠纷案看功能性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法的如上规定,一方面,赋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溯力,保障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及被转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专利权人籍无效专利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没有追溯力,维持已经形成并稳定化的社会秩序。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所确定的利益本不应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可以认为前述规定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在判断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专利侵权判决有无回朔力的关键,在于判断法院侵权判决已执行的时间点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先后。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确认。
专利侵权诉讼中设立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覆盖现有技术。这是因为对于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予以实施应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其纳入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除在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外,通过在侵权诉讼中对被诉侵权人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进行审查,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本案对现有技术抗辩以及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助于当事人了解中国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标准。
从后换档器支架专利侵权案看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写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在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技术方案。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放弃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
在运用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需要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因此,技术特征的划分会对等同特征的判定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出,在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撰写错误并不必然会导致该专利丧失有效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并且能够从说明书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更正理解,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本身存在清楚表述,即使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表述不一致,也应当以权利要求本身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用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时,可以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依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明确,多种解释方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亮点在于将撰写错误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进行了划分,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性理解,从而在中国专利法缺少授权后修正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撰写错误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