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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 热点讨论 北京高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国际知名酒店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

2013-08-16

201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一家国际知名酒店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该国际知名酒店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代理。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95号行政判决支持该国际知名酒店的起诉主张,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在第43类旅馆、酒店服务上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的中文商标系被中国政府机关、各种媒体所广泛采用的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之一;争议商标系纯中文文字商标,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完全一致,争议商标整体上已构成对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翻译。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使用的酒店服务均属涉及不动产的服务领域,二者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鉴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且驰名度较高,争议商标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有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从而导致该国际知名酒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3年3月,争议商标持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927号行政判决,驳回争议商标持有人的上诉请求。

2013年8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二审判决进行了报道,众多媒体进行了转载。部分相关链接如下:

http://www.tmweek.com/yw_list_danye.asp?newsid=2802

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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