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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在《中华商标》杂志2013年第12期发表文章: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评析

2013-12-15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在2013年第12期《中华商标》杂志发表文章《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评析》。《中华商标》杂志主管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单位为中华商标协会,全年共12期。这是汪正律师2013年度在《中华商标》上发表的第三篇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情形较为复杂,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已经明确了指导性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该新增条款的条文理解、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需要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及实践中予以明确。

一、如何理解“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一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指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第二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指非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三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涵盖企业名称的登记行为?

二、如何理解“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的“注册商标”是否包括驰名的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是否涵盖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否涉及跨类别保护?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误导公众”与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是否应当做同一解释? 如何解释?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商标法》?还是二者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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