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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受邀为海淀区干部做知识产权培训

    2014-08-01

    2014年7月,应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邀请,公司董事长高卢麟博士为海淀区各政府部门干部进行了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

  • 北京东方亿思赴阿姆斯特丹参加IPBC Global 2014年会

    2014-06-30

    我司总经理李晓冬博士率团参加了于2014年6月22-24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办的IPBC Global年会。会上与来自世界各地的高层知识产权人员就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和管理等前沿问题交换了经验和想法。

  • 北京东方亿思参加2014中国国际知识产权论坛

    2014-06-22

    2014年6月12日,我司派员参加了《MIP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在北京金隅喜来登酒店举办的中国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与来自国内外知识产权协会、政府部门、知名公司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人士共同探讨了不同地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及货币化的经验和策略。

  • 合伙人汪正律师率团赴港参加136届INTA年会

    2014-06-20

    2014年5月10日至14日,以合伙人汪正律师率领的商标部同事为主导,我司派团赴香港参加了国际商标协会(INTA)于香港举办的第136届年会。

  • 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论坛上发表演讲

    2014-06-08

    2014年5月28-29日,我司参加了由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主办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论坛,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就互联网上的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做了专题演讲。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被评为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汪正律师参与代理该案一审

    2014-04-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涵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领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名列其中。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有幸参与了该案的一审代理。

  • 汪正律师代理的“鸭王”再审案被评选为201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

    2014-04-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布了201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均选自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其中两件商标案件入选,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代理的“鸭王”商标行政诉讼再审案名列其中。

    汪正律师代理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行政诉讼再审案中均获胜诉。该案是为数不多的经历两次再审的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再审案件,且该案第一次再审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的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再审案件。<span “=””>

    该案历时十几年,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先后经历驳回、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四个行政程序,一审、二审司法程序,抗诉再审司法程序以及再审后的再审司法程序。<span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确认了两要素判断方法,即,“知道标准”(明知或应知)以及“攀附商誉”标准(具有搭便车、侵占他人商誉的意图)这两要素标准应当作为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意的标准,是对相关司法意见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恶意抢注的规定的有益补充和完善。<span “=””>

    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摘要】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鸭王公司)的前身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全聚德)于2002年1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鸭王”文字商标(即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等服务。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为由予以驳回。上海全聚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被异议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内,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鸭王”是北京鸭王公司的商号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商标局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全聚德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北京鸭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认为“鸭王”是北京鸭王公司商号的核心组成部分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上海全聚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结论,另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上海全聚德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0年12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再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鸭王公司不服再次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创新意义】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该条所指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在后的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在先商标,而且具有从该商标声誉中获利的恶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而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而将其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占用他人商标声誉的意图,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但不排除如本案中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在后的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恶意,从而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不正当手段”。

  • 华为诉InterDigital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被评为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汪正律师参与代理该案一审

    2014-04-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涵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领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名列其中。本案是中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本案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有幸参与了该案的一审代理。

    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0.019%。ID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FRAND”义务的含义均应理解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FRAND”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华为公司和IDC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IDC公司负有许可华为公司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关于使用费或者使用费率的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即“FRAND”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能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考虑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利润及其在被许可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等若干因素,综合考虑各个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实际情况的差别,以及华为公司如果使用IDC公司在中国之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还要另行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合理确定本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使用了新的案由,为今后民事案由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实证。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这些都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专利法的修改提供有力支撑。本案的审理展示了法院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良好的国际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被评为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汪正律师参与代理该案一审

    2014-04-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涵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领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名列其中。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有幸参与了该案的一审代理。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

    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 北京东方亿思赴台北参加AUTM Asia 2014年会

    2014-04-20

    2014年4月10日,我司派员参加了在中国台北举办的全球技术经理人协会亚洲年会(AUTM Asia 2014)。会议期间,来自欧美及亚洲的各界专家探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重要议题,包括产学合作、技术移转、创新创业、无形资产评估、高值专利、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趋势、争端解决、生物科技/农业科技/文化创意/资通讯产业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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