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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二期)成功举办

    2014-04-15

    2014年4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在北京联合举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二期)”。研讨会邀请了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合伙人律师修·斑阿舍(Hugh Bangasser)先生和凯特·斯贝尔曼(Kate Spelman)女士演讲。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的三十多名律师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延续2013年11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一期)”的主题就美国和欧洲现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讨论。研讨会进一步结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进行了讨论。此外,研讨会还特别介绍了美国“前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替代性纠纷处理方案及经验,以具体的案例为例对替代性纠纷处理在美国的审理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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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P & Beijing EAST IP 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4-04-14

    2014年3月12日,日本知财研究所(IIP)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在日本东京的日中友好会馆共同举办了国际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日本知财研究所研究第二部长中岛成先生主持,我公司总经理李晓冬博士和日本知财研究所的专务理事大森阳一先生作为主办方代表分别进行了开场致辞。

  • 《中国工商报》:商评委评析互联网驰名商标典型案例

    2014-02-13

    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在《中国工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报纸)上针对某国际知名网站的驰名商标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在商评委审理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该国际知名网站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该国际知名网站由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代理。

    商评委评析如下:本案主要涉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扩大保护是有限制的,保护范围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在个案中,保护的具体范围应综合考虑上述判定混淆、误导可能性的相关因素来确定。本案中被认定驰名的服务项目是“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上的消息”,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剃须刀等,两者虽然行业差异明显,但综合考虑双方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独创性等因素,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的评析文章在《中国工商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的链接如下:

    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402/t20140213_141755.html

    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4-02/13/content_136960.htm

  • 高卢麟基金设立

    2014-02-07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4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名义设立奖学助研基金,支持知识产权界的研究活动,并奖励知识产权领域优秀人才,以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 我所多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受聘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2014-02-01

    2014年1月,我所多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受聘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由北京东方亿思代表的一家业界领先的欧洲公司的决定

    2014-01-13

    在2014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由北京东方亿思代表的一家业界领先的欧洲公司(此后,称为“该公司”)的决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竞争者提出的一项无效请求。

    在2010年,该公司的一项专利在竞争者提起了无效请求之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但是,在2012年,北京东方亿思的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该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赢得了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3年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审议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未涉及的其它无效理由。我们的代理团队再次为该公司成功地进行了辩护,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该竞争者的无效请求,宣告该公司的专利维持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由北京东方亿思代表的一家国内机械设备公司的裁定

    2013-12-19

    在2013年12月,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由北京东方亿思代表的一家国内机械设备公司(此后,称为“该公司”)的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竞争者提出的一项 再审申请。

    在2009年,该 竞争者提起了针对该公司的一项专利侵权诉讼,寻求一项永久禁令并主张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赔偿。北京东方亿思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 成功地代表该公司获得了有利的判决,该竞争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作为延续,该竞争者今年早些时候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 请求。我们的代理团队再次为该公司成功地进行了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确认了不成立侵权。

  •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在《中华商标》杂志2013年第12期发表文章: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评析

    2013-12-15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在2013年第12期《中华商标》杂志发表文章《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评析》。《中华商标》杂志主管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单位为中华商标协会,全年共12期。这是汪正律师2013年度在《中华商标》上发表的第三篇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情形较为复杂,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已经明确了指导性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该新增条款的条文理解、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需要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及实践中予以明确。

    一、如何理解“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一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指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第二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指非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三个问题,“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涵盖企业名称的登记行为?

    二、如何理解“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的“注册商标”是否包括驰名的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是否涵盖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否涉及跨类别保护?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误导公众”与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是否应当做同一解释? 如何解释?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名称与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商标法》?还是二者同时适用?

  • 北京东方亿思参加在南京举办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

    2013-12-01

    2013年11月,我司派员于江苏南京参加了由最高院主办、江苏高院承办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提高了我司代理人和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专业技能。

  • 北京东方亿思赞助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应用高层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2013-11-06

    2013年10月26-27日,我司赞助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应用高层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我司派出代理人和律师团队参加,并设立了展位。本次论坛上,我司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做了关于互联网上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演讲,李晓冬总经理担任专利分会场主持人。出席本次论坛的其他嘉宾还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华商标协会、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各中院、上海市高院、福建省高院、广东省高院、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的知识产权法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的学者和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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