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亿思遍布中、美、欧、日的近200人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为包括国内外初创公司以及跨国财富500强企业的各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2013年10月,我司两位专利代理人前往德国慕尼黑参加了关于欧洲专利法及实务的培训项目。通过培训,极大地提高了我司为国际客户,尤其是欧洲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
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卢麟先生当选为2014-2015年国际商标协会(INTA)互联网委员会委员。
商标律师、商标代理人张妍女士当选为2014-2015年国际商标协会(INTA)商标局实践委员会中国商标局小组委员会委员。
商标代理人张震宇先生当选为2014-2015年国际商标协会(INTA)青年执业者委员会委员。
2013年9月12-13日,我司派员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主题为“专利信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2013年中国专利信息年会(PIAC)。会议期间,我司人员就欧洲、美国以及日本的专利制度及专利信息应用实务与各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201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一家国际知名酒店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该国际知名酒店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代理。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95号行政判决支持该国际知名酒店的起诉主张,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在第43类旅馆、酒店服务上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的中文商标系被中国政府机关、各种媒体所广泛采用的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之一;争议商标系纯中文文字商标,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完全一致,争议商标整体上已构成对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翻译。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使用的酒店服务均属涉及不动产的服务领域,二者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鉴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且驰名度较高,争议商标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有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从而导致该国际知名酒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3年3月,争议商标持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927号行政判决,驳回争议商标持有人的上诉请求。
2013年8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二审判决进行了报道,众多媒体进行了转载。部分相关链接如下:
2013年8月5日,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点评“McLaren”商标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迈凯轮打掉“MCLaren”抛光蜡
申请注册在去污剂、抛光蜡等商品上的“MCLaren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迈凯轮赛车有限公司(下称迈凯轮公司)在跑车及相关服务上的“MCLARE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去污剂、除锈制剂、地毯清洁剂、鞋擦拭剂商品除外)上,与迈凯轮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MCLARE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206891号商标,由上海市自然人黄勇前于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迈凯轮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迈凯轮公司随后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在异议复审阶段,迈凯轮公司引证其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上的第G786448号“MCLAREN”商标和第2019373号“MCLAREN”商标,主张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风玻璃清洗剂、玻璃擦拭剂、抛光蜡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和迈凯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若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汪正(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该案焦点问题在于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认定是否应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一方面,《区分表》经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可以作为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在一般案件中应当予以遵守。另一方面,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在个案中应秉承个案审查原则适时、适度突破《区分表》。
该案法院判决精准地把握了突破《区分表》的适时标准及适度标准。一方面,该案涉及的第3类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与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因此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突破《区分表》实属必要。对此,该案法院判决很好地诠释了突破《区分表》的适时标准。另一方面,第3类去污剂、除锈制剂等商品与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关联程度较低,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不应轻率突破具有较强稳定性的《区分表》。法院判决部分商品突破《区分表》,部分商品则不予以突破,这充分地体现了突破《区分表》的适度标准。
部分相关媒体转载报道链接如下:
中国知识产权报网站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427
中华商标协会网站
http://www.cta.org.cn/zjcz/201308/t20130805_31711.html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62758
我们荣幸地宣布,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作为两个主办赞助商之一,出席于2013年11月17-19日在新加坡召开的IPBC Asia 2013年会。
详情请点击下列连接:http://www.ipbusinesscongress.com/Asia/2013/Sponsors.aspx
2013年7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人物”栏目刊登题为“倾力为权利人服务”的报道文章,对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进行了专访。
对于时下业内比较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汪正律师结合2013年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二审稿规定关于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消息进行了评述。此外,汪正律师还结合业内广泛关注的“鸭王”商标案对国内企业如何增强商标意识给出了一些建议。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7月5日专访报道链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