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事务所新闻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思科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思科SIK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2019-06-03

2019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思科SIKE””商标无效宣告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思科公司核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上的“思科”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申请人在“电炊具;电热水器”等商品上申请“思科SIKE”商标,属于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该案体现了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关联商品,即不能以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为特定要件,若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足以减弱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对应关系,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之列。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妍律师带领团队在一审程序中代理思科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中胜诉并成功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7日,诉争商标申请人向原商标局提出“思科SIKE”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壶;电热水器;电热制酸奶器;煤气热水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上。

思科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于2018年3月11日做出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注册。思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思科公司的“思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了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常见的家用消费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之领域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的重合,同时“思科”本身并非中文固有词汇,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申请人在本案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答辩,亦未就其诉争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且在案证据显示诉争商标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除两件“SIKE思科”外还有5件“3M”商标,无法排除其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诉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与“思科”中文完全相同的标识时可能会与思科公司核定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的驰名商标建立联系,或者冲淡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与思科公司提供的上述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思科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思科公司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搜索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