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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FACEBOOK公司在两起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中胜诉并获当庭宣判

2018-09-25

2018年8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针对注册在第6类和第33类“FACEBOOK”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京73行初2585号、(2018)京73行初2586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张妍律师和袁玓律师代理上述两案,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FACEBOOK”商标权利人美国Facebook, Inc.胜诉,目前尚未收到上诉通知。

在(2018)京73行初2585号案中,法院认定“FACEBOOK”显著性较高,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与“FACEBOOK”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并在商标转让平台上公然售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进一步认为,第三人之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侵犯他人在先权益、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秩序的故意,对此种行径如不予制止,必将有碍于诚实守信者的正常经营,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2018)京73行初2586号案中,法院认定第三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供伪造材料、申请注册与“FACEBOOK”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并经合法传唤拒绝到庭陈述意见或说明理由,可知上述情形的出现显然难谓巧合,并进一步认定第三人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诉争商标的注册。

上述两案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的司法实践的重大趋势。针对同一主体的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商标抄袭且没有实际使用意图的注册行为,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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