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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律师团队代理美国Facebook公司在中国法院成功维权

2016-04-29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face 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 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FACE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胜诉。

该案体现了中国法院进一步大力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的司法实践的重大趋势。即,对于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中国法院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2013年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制止。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带领团队代理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取得了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面胜利。众多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以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法院网的报道。

网站链接: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770.s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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