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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东方亿思成功举办全球专利组合管理成本控制与最佳实践研讨会

    2015-03-31

    2015年3月25日,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为期半天的研讨会,主题为“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专利组合管理成本控制与最佳实践”。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东方亿思、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Cullens Patent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Cent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 Law)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Ryuka IP Law Firm)的律师们围绕着全球专利申请和保护措施的主题进行了两部分的讨论。

    第一部分议题围绕着“全球(多国)专利组合成本控制与获得”进行,参与讨论的有北京东方亿思的王安武副总经理与张震宇、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的Andrew Schwaab、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的Matthew Lord、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的李东宰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的龙华明裕。演讲者们介绍了有关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策略和实践,并且分享了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来达到最佳成本控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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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参与讨论的有北京东方亿思的李晓冬总经理、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的Andrew Schwaab与赵俨、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的Matthew Lord、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的李东宰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的龙华明裕。这一部分的议题涉及不同国家对可专利主体的要求,包括各国最新的法律进展、借助软件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等。演讲者们概述了各国适用的法律及审查标准,然后通过举例的方式,讨论了同一组权利要求在不同国家申请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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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签署捐赠合作协议

    2015-03-23

    2015年3月20日,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JMLS)签署捐赠合作协议,将业已稳固的合作关系带到全新的高度。根据协议,北京东方亿思将向JMLS的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捐资,并通过联合举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项目、奖学计划以及活动,来推动中美知识产权界的交流与理解。

    根据协议,北京东方亿思将与JMLS在以下方面展开合作:1)北京东方亿思将继续接收JMLS学生来华驻北京东方亿思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实习活动,以更好的理解中国法律以及知识产权体系;2)JMLS将为北京东方亿思的知识产权律师开设美国知识产权培训项目,以使项目参与人更好地学习并掌握美国法律以及知识产权体系的特点;3)JMLS与北京东方亿思将共同举办中美双边知识产权活动,包括将在美国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模拟法庭庭审、将定期在中国及美国举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对话活动、以及面对中美知识产权界举办的知识产权专题演讲活动;4)北京东方亿思将为在JMLS学习知识产权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国学生提供奖学金。

    北京东方亿思与JMLS深信,由此建立的合作关系在增进双边知识产权事务合作的同时,将提供促进国际间商业合作的通道,由此将为形成有益于亚太及世界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有所助益。JMLS 的校长John E. Corkery与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签署了捐赠合作协议。来自JMLS的尊贵客人,包括董事局主席Leonard Amari先生、Dorothy Li教授、以及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主任Arthur Yuan教授,以及北京东方亿思的副总经理王安武以及合伙人汪正,共同见证了此次签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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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总经理王安武先生在“2015创新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

    2015-02-13

    2015年1月18日,我司副总经理王安武先生应邀在“2015创新中国论坛”上演讲。创新中国论坛自在上海世博中心创办以来,已经成为联络创新与投资领域的平台,其要点在于促进新型工业健康、动态的创新型生态。王安武先生与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中国区总裁严圣、联合利华中国(Unilever China)专利部总负责人王鹏、ARCH Venture Partners投资公司前合伙人Louie Liu先生一起,进行了主题为“知识产权转移和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讨论。该讨论由科律律师事务所(Cooley LLC)的合伙人Patrick Loofbourrow先生主持。

    随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创新的新动力,随着初创公司与跨国企业之间建立起越来越多的技术合作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讨论中,演讲者们与来自东西方创新、投资领域的实践者们分享了他们在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货币化方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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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捷“FreeAgent”硬盘起纷争

    2015-01-23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硬盘制造商之一的美国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下称希捷公司),日前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希捷公司及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和“希捷”移动硬盘代理商生产销售的“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侵犯其“FREEAG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省自然人杜某将上述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 北京东方亿思向北京市通州区关爱中心捐赠电脑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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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1日上午,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td./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副总经理李剑、王安武,与肖善强、王磊、骆美玲、马博文一行六人,如约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关爱中心,代表公司捐赠了10台电脑和5台主机。他们还帮忙将关爱中心的蔡明电脑室、办公室的电脑全部进行了维护和更新。在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北京东方亿思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各种慈善活动,以期不断地回馈社会。

     

  • 汪正律师代理国际著名硬盘生产商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的不侵权抗辩获法院支持

    2015-01-08

    近日,在一起针对国际著名硬盘生产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国际硬盘生产商的移动硬盘产品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驳回原告索赔150万人民币及其它所有诉讼请求。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代理该国际硬盘生产商。

    2007年1月5日,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对其最新移动硬盘的某英文品牌作为系列商标在美国进行了商标申请。2007年1月8日,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消费电子展(CES)上首次展出其最新移动硬盘。国际消费电子展(CES)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每年举行一届,是全球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消费科技产品交易会之一,是全球各大电子产品企业发布产品信息和展示高科技水平及倡导未来生活方式的最高级别窗口。

    2007年1月9日,在该国际硬盘生产商首次展出其最新移动硬盘的第二天,原告即在中国申请注册该英文系列商标,并于2009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同时,原告还申请注册了“谷歌”等其他商标,大部分已遭到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已经无效。

    2007年1月6日至2007年1月9日期间,中国国内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对该国际硬盘生产商的英文商标进行了广泛报道;2007年1月9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关于该国际硬盘生产商的英文系列商标的报道则更多。2010年4月,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将其英文主商标及该英文系列商标的组合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后遭到原告异议。2012年12月,商标局裁定原告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该国际硬盘生产商的组合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始于2011年5月。

    2011年6月,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012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审理裁定,并于2014年6月恢复审理。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法院判决认定: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在涉案硬盘及包装上使用的涉案英文标识为大小写结合,与原告享受商标权的英文注册商标(全部为大写英文)并不相同;涉案英文标识也未单独使用,均是与该国际硬盘生产商的主商标及其它系列商标组合使用,并且涉案英文标识字体均偏小,并不显著和突出。经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隔离比对,结合国内公众对英语的认知程度、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在业界的知名度、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认定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在涉案硬盘上使用被诉英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英文注册商标的侵犯。

    在上述商标侵权案件之前,该国际硬盘生产商也曾卷入中国最早的“专利流氓”案件之一,该案件从2002年持续至2008年。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代理该国际硬盘生产商在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并在专利无效的一审、二审中成功无效该案原告的专利。

  • 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综述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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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高卢麟基金会

    美国硅谷知识产权法律协会

    承办: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4年10月2日,由高卢麟基金会和美国硅谷知识产权法律协会(SVIPLA)主办,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及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East IP Law Firm)(下统称北京东方亿思)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在美国高科技事业云集的硅谷举行,揭开了一个推进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学术与产业交流、合作的高端平台。通过此次研讨会,中美知识产权学者、专家与律师就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最新动向及实施展开深入探讨。

    研讨会吸引了超过130位中美知识产权学者、专家、律师参加,分别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飞翰律师事务所(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Perkins Coie LLP)、高盖兹律师事务所(K&L Gates LLP)、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US LLP)、科律律师事务所(Cooley LLP)、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US Hastings College of the Law)、Shore Chan Depumpo律师事物所、泛伟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 LLP)、旧金山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School of Law)、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in Chicago)、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学院(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微软(Microsoft)、星佳公司(Zynga Inc.)、爱立信公司(Ericsson Inc.)、飞兆半导体(Fairchild Semiconductor)、雅虎(Yahoo!)、应用材料公司(Applied Materials, Inc.)、三星美国研究公司(Samsung Research America)、诺基亚公司(Nokia Inc.)等各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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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北京东方亿思总经理李晓冬博士致欢迎词

    研讨会首先由高卢麟基金会和北京东方亿思的总经理李晓冬博士和SVIPLA的Andrew Schwaab律师代表主办方揭开序幕,致欢迎词。双方共同表达了对研讨会的期待,以及这一在硅谷前所未有的研讨会将更进一步地推进中美知识产权界的交流。紧接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代表承办方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表主题演讲。

    接下来,研讨会围绕着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最新动向及实施的主题,依次讨论了下列五个专题:一、中国专利发展与实施、二、专利法的最新趋势和外国申请人、投资人与企业的应对策略、三、中美软件专利、四、非实施主体(NPE)最新发展与建议、五、中国商标法律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

    一、中国专利发展与实施

    专题一由微软企业标准部总经理Martin Shively主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政策和国际关系办公室Elaine Wu律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分别发言。

    Wu律师经由对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专利业务的介绍,展开一系列针对“中国专利法发展和趋势”的详细解说,包括SIPO最新的专利申请数据、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和趋势、职务发明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中国专利诉讼趋势等相当全面的解析。

    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从中国专利法发展史引导出最新专利法修改的两个方向:增强专利权实施力度来对专利权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协助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便中国企业在国外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尹司长深入地探讨了专利法修改的实质内容,分析了现有专利法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诉讼的影响和行政调查与实施的改变。尹司长同时针对最新的职务发明条例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根据多年的经验提供建议。

    崔国斌教授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和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条款在中国实施的情形进行深入的探讨。崔教授首先探讨了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来解释FRAND条款,接着就“华为诉IDC”的案件探讨FRAND条款承诺法律性质的歧义。崔教授最后对FRAND条款在合同法下的解释进行了探讨。

    二、专利法的最新趋势和外国申请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应对策略

    专题二由北京东方亿思副总经理王安武主持,由前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程永顺法官、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Andrew Schwaab律师和前欧洲专利局副局长Jacques Michel博士发言。

    程法官就中国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新动向分析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全国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统计、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数量,并且对上述数据作特点评价。另外,程法官还深入探讨了中国法院专利诉讼适用原则的变化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值得注意的问题。

    Schwaab律师提供美国专利申请人和企业在中国面对诉讼和实施时可使用的应对策略。Schwaab律师藉由本身在中国诉讼的经验探讨美国律所或企业如何有效地在中国赢得诉讼。并且在谈话中邀请了Michel博士分享欧洲律所或是企业如何在中国有效地赢得诉讼。

    Michel博士首先介绍了欧洲与中国合作的历史。再藉由世界各大国家在中国的专利数据与欧洲各大国家的在中国的专利数据来进行比较和讲评。根据欧洲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的欧洲申请多半来自于各国家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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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约翰·卡巴卡发表主题演讲

    三、中美软件专利

    在专题三开始之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约翰·卡巴卡(John Cabeca)进行了主题演讲,介绍了当前美国专利商标局与中合作的最新状况以及未来的展望。专题三由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rian Coleman主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John Cabeca、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美国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教授Robin Feldman和星佳公司高级专利律师周明溪发言。

    此专题因为广受硅谷律师欢迎采取了与其他专题不一样的方式进行。首先由高卢麟博士针对与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进行深入地探讨。高卢麟博士比较了美国、欧洲、日本与中国在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审查上的不同,并且列举了许多美国软件专利案件来做解说。随后高博士针对中国对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的审查进行深入地探讨,并且举了“诺基亚诉上海华擎”专利侵权案作说明。高博士最后总结了在中国申请与商业方法相关软件专利必须注意的特点。接着,Colman先生提出有关软件专利在中国以及在美国的所遇到的问题,由各个演讲嘉宾各自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进行讨论。之后,各位演讲嘉宾与台下的听众进行了长达30分钟的交流。

    四、非实施主体(NPE)最新发展与建议

    专题四由Shore Chan DePump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伟博士主持,由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ichael Warnecke、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Kenie Ho和高盖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雷应(Howard Chen)发言。

    专题四主持人韦博士根据他在美国从事法律业务多年的经验与台下的听众解释了NPE的定义,并且针对NPE存在的优势与劣势作了简短的讲评。

    Warnecke先生以NPE最新的发展与建议为主题,对NPE的背景做了详细的解释,并且探讨NPE在美国的发展史以及美国政府对于NPE的处理。随后,Warnecke先生针对NPE的角色进行说明,并探讨NPE对业界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他个人对NPE目前和未来在中国的情况作了简扼的说明。

    Ho律师以“NPE趋势和发展–美国专利气象变化”为主题进行了探讨。Ho律师对近期美国专利案例和法律修改使专利授权审查更加严格的趋向提出了质疑。同时,他就新的专利法案给予了法官更多权力、把专利诉讼的经济压力转到NPE身上这一问题,与其他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Ho律师也对美国新专利法上诉的数据进行了新的调研,并根据此数据分析了NPE带来的影响。

    五、中国商标法律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

    专题五由科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hn Crittenden主持,由前中国商标局副局长曹中强、美国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教授Doris Long和北京东方亿思律师汪正发言。

    前商标局副局长曹中强针对2013年修改的中国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简单地交代了中国商标法历史后,曹先生针对此次修改完善商标注册制度,方便申请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及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等三个大方面提出了许多分析和建议。

    Long教授以“新中国商标法:更有力的商标实施工具”为题探讨了中国商标实施当前遇到的问题,包括:假货、翻译、在先申请、广大的国土面积导致二三线城市实施力度过小等,并分析新商标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汪律师讲解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出的201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中的“鸭王”商标案。该案历时十几年,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先后经历驳回、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四个行政程序,一审、二审司法程序,抗诉再审司法程序以及再审后的再审司法程序。汪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确认了两要素判断方法,即,“知道标准”(明知或应知)以及“攀附商誉”标准(具有搭便车、侵占他人商誉的意图)进行深入地探讨。

    最后,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董事长和主席Bruce Lehman先生为以“合作或是冲突? 中美前进的道路”为题总结了五个专题。Lehman先生指出,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专利最多的国家,所以两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更应该大力度地进行合作,一起为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尽一份心力。

    会议结束之后,北京东方亿思在会场外准备了各式酒水和美食招待所有来宾及演讲者。现场气氛热烈友好,各位嘉宾延续着在会场上的讨论,不仅陈述着自己的意见也与其他嘉宾交流,充分的达到了此次会议促进中美知识产权人员交流的目的。另外,高卢麟基金会还借此机会宴请了所有演讲嘉宾。晚宴开始之前,高卢麟博士特地感谢此次受邀参加演讲的嘉宾,同时也对此次研讨会成功地增进了中美双方知识产权人员的交流给予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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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在晚宴上致感谢词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首当其冲地成为各大国家最关注的议题。而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知识产权生产国家,交流的范围、形式、机构就显得更加的重要。中美间不仅应该时时增加互相的信任度,还应该减少分歧,加强深度的合作。因此,高卢麟基金会、SVIPLA、北京东方亿思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携手举办了此次的“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希望借此研讨会为平台,强化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交流,为中美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注入新的能量。

  • 热烈祝贺裘安曼先生加入北京东方亿思任高级顾问

    2014-12-22

    2014年12月22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前副司长裘安曼先生加入了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并出任高级顾问。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裘安曼先生在版权方面有着深广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的加入必将加强我司版权法律服务,助推我司版权业务发展,引领我司在版权领域不断走向卓越。

    裘安曼先生曾就读于伦敦经济学院法学院法律专业和欧洲管理研究中心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具有英语、中国语言文学等教育背景。曾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高级顾问、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美国艾克曼公司法律顾问等职务。

    裘安曼先生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作为中国版权代表团成员就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进行谈判,并参与了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裘先生还曾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从事PCT专利审查工作十余年。

    裘安曼先生曾翻译商务印书馆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担任清华大学出版社版《十二国专利法》的主要翻译和审校,担任书籍出版社版《版权和相关权国际法律文件汇编》的翻译和审校,并参与筹备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知识产权大辞典》的编篡工作。

    裘安曼先生曾发表论著二十余篇,其中包括:《版权史话》、《杂谈如何确定版权的归属》、《版权面面观》、《传播者权利的保护与版权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展望》、《美术作品与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条款适用情况类析》、《音乐出版与音乐著作权保护》、《老问题尚未谈完:从版权与著作权之争说开去》、《著作权法也是读者权法》、《“版眼”看专利》、《信息技术发展与版权制度走向》、《概说版权制度经历的四个阶段》、《谈版权与创作》、《从IP的中文翻译说开去》、《版权与文化》、《追续权求解》、《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含义》、《观察、评估、设计版权制度的新视角》、《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使用》、《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美术作品版权中的精神权利》、《美术作品作者的“追续权”》、《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特点》等文章。

  • 汪正律师针对最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2014-12-19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近期撰文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原文发表于2014年12月18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4121834983.html)。此外,汪正律师已将相关意见呈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汪正律师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采纳第一种意见。即,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稳定性不同的商标权利应当区别对待。

    (1)争议期限届满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为5年;在外国的注册商标则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并参考中国法律规定。

    (2)争议期限尚未届满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或者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3)未注册商标可以考虑需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3、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限定,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确定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仅适用于商标行政确权案件,而不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

  • 高卢麟董事长作为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参加乌镇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2014-11-29

    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行。大会以“互联互通 共享共治”为主题,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这是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互联网大会,也是世界互联网领域一次盛况空前的高峰会议。

    与阿里巴巴马云、百度李彦宏、腾讯马化腾等人一起,我司高卢麟董事长作为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也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邀请,参加了此次世界互联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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