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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捷“FreeAgent”硬盘起纷争

2015-01-23

来源:2015年1月2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硬盘制造商之一的美国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下称希捷公司),日前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希捷公司及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和“希捷”移动硬盘代理商生产销售的“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侵犯其“FREEAG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省自然人杜某将上述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认为,希捷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在“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产品上以商标的形式使用了“FreeAgent”标识,与其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享有专用权的“FREEAGENT”商标相同,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强公司)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电公司)销售“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由杜某于2007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上。

希捷公司等被告辩称,其关联公司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aSEGATElFREEAGENTa”a商标已在中国被核准注册。被告在a“aFreeAgenta”a系列移动硬盘上使用的a“aFreeAgenta”a标识系与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配合使用,包括中文a“a希捷a”a与英文a“aSEAGATEa”a“aGoFlexa”a,二者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其在a“aFreeAgenta”a系列移动硬盘上使用a“aFreeAgenta”a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移动硬盘系希捷公司关联公司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杜某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移动硬盘由被告希捷公司等被告生产销售,其主张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而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移动硬盘及包装上使用的“FreeAgent”标识为大小写组合,与原告的“FREEAGENT”商标并不相同。同时,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对“FreeAgent”标识也未单独使用,均是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并且“FreeAgent”字体均偏小,并不显著和突出。经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隔离比对,结合国内公众对英语的认知程度、“希捷”移动硬盘在业界的知名度及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控侵权移动硬盘上的“FreeAgent”标识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希捷公司等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移动硬盘并不构成对“FREEAGE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联强公司作为“希捷”移动硬盘在中国的合法代理商、顺电公司作为“希捷”移动硬盘的零售商,亦不构成侵权行为。(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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