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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立健
引言
202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宇树机器狗”案作出终审判决((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明确认定专利权人在竞争对手IPO处于监管问询、更新招股说明书的关键节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该判决进一步厘清了中国法院认定“恶意诉讼”的裁判逻辑。尽管该判决并非指导性案例,但其裁判思路对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维权与防御中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
恶意诉讼认定的审查要素
综合“宇树机器狗”案及过往典型案例(如“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混合装置”实用新型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等),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时,重点审查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一、 诉讼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
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明知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等事由已终止,或明知存在影响有效性的在先技术,仍然提起诉讼,将构成认定恶意诉讼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宇树机器狗”案中,法院查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仿生毛皮”)明显无法覆盖被诉产品技术方案,属于典型的缺乏事实依据。
二、 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的认定主要从两方面展开:
三、 是否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因财产保全导致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因规避法律风险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拖延公司上市进程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应诉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四、 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需严格审查权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对企业的实务启示
基于上述司法认定标准,企业在进行专利维权与防御时,应采取更为审慎和专业的策略:
(一)作为潜在专利权人(维权方):避免触碰“恶意”红线
(二)作为潜在被控侵权方(防御方):主动运用反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