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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判决数据分析

2016-12-08

作者:王晓琳 、林 强 

本文从案件类型、数量、胜诉率、赔偿额等多个维度分析了近三年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民事判决书,以便读者初步认识中国法院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判决状况。

一、分析数据说明

1.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的数据来源于知产宝提供的2013-2015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作出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2.数据筛选

(1)案由与关键词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第四级案由,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仅仅列明了第三级案由,例如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因此,本文在筛选数据时,并非仅仅根据第四级案由筛选,而是在所有涉及著作权的第三级案由的案件中,全文检索包含计算机软件”的判决书。然后,进一步人工筛选案件争议焦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判决,剔除与计算机软件无实质关联的判决书。

(2)文书类型选择

考虑到绝大多数裁定都不涉及实体法律问题,包含的信息有限,所以本文的分析基础为判决,不包括裁定。

二、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分类

根据案件在当事人、争议类型、维权方式等方面体现出的同质性,可以进一步将所分析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案件归纳为以下三类:

A类:一般案件。此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多针对特定的行业、产品或者服务,通常需要专门开发。涉案软件的权属、交付、侵权与否等方面,需要个案分析,甚至技术鉴定。例如企业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缝纫机控制软件等。

B类:商业维权类案件。此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软件是可以向不特定行业和人群大规模销售的商业软件。这类软件自身标识明显,侵权形式相对单一。当事人基于同一软件产品(包括其不同版本)提起的维权诉讼比较多。例如微软公司基于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软件以及Office系列办公软件对未经其授权而安装上述软件的经营性活动提起的侵权诉讼归为此类案件。

C类:游戏类案件。此类案件涉及游戏软件产品。

三、三类案件的数量分析[1]

2013-2015年,A类案件(一般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数量分别为36、43、37件;B类案件(商业维权类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数量分别为28、77和43件;C类案件(游戏类案件)的一审判决数量分别为346件、83件以及55件。从图1可以明显看出C类案件的一审判决数量最多,但下降幅度较大,2013年至2014年的变化尤其明显;其次为B类案件;而A类案件的一审判决数量三年都维持在40件左右的水平,数量变化比较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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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分析发现,B类案件的原告多涉及以下五个软件公司: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 Software, Inc.,以下简称磊若)、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 Technologies 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微软)、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以下简称欧特克)、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奥多比)。上述公司中,又以磊若、奥托恩姆、微软的案件判决量居多。图2和图3以2013年与2014年的数据为例示出了原告为上述软件公司的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布。同样地,2015年的判决数量也显示了类似的比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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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案件判决数量的变化与网吧侵权案件的数量急剧下降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本文的统计,2013年中国法院作出的关于网吧的游戏类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决数量达到332件,占C类案件当年判决数量(346件)的约96%。而在2014年,该比例下降为49.4%。至2015年,涉及网吧的一审案件判决几乎“消失”。[2]

C类案件涉及的争议呈现多元化的趋势。2014年和2015年,C类案件中涉及网吧的判决大幅下降,但是关于未经授权提供在线下载、未经授权在游戏作品中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抄袭他人游戏作品、游戏委托开发合同、游戏许可使用合同的案件却明显增多。

四、A类案件的进一步分析[3]

1.案件分类及数量

A类案件每年(一审加二审)判决书的总量分别为61、70、60件。这些案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五类案件:开发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权属纠纷。

如图4显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判决数量最多,占A类案件当年判决的40%-60%;其次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判决,占A类案件当年判决的30%左右;其他类型案件占比相对较少。

总体而言,A类案件的各类判决数量每年的变化幅度不明显(注意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判决数量在201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由2013年的3件增长至2014年的17件,2015年又降至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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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纠纷[4]

(1)反诉

在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与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中,涉及反诉的判决比例在2013-2015年分别为18.6%、24.1%、21.4%。由于合同类案件,原告与被告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合同类案件中,出现约五分之一比例的反诉案件。

(2)起诉方

在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2013-2015年的所有一审判决中,受托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大约为64%。类似地,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可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约为73%。

相比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委托方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方,受托方和许可方多为软件开发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是软件行业的专业主体,更了解专业知识和行业特点。从数据反映的情况看,似乎软件行业的主体更有可能在软件开发和许可使用合同的纠纷中主动提起诉讼。

(3)主要内容

将2013-2015年一审判决的情况汇总,约50%的判决内容涉及软件交付的认定;约26.2%的判决涉及违约金的确定;约34.5%的判决涉及合同解除,参见图5。当然,软件交付的认定、违约金的确定以及合同解除并非互相排斥,上述数据只是分别呈现所分析判决涉及上述内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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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纠纷

(1)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同一案件涉及多项案由的趋势随着年度的变化而有所增加。涉及的其他案由种类亦多样化,包括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权属纠纷、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

(2)胜诉率

胜诉率方面,统计的标准为:只要判决支持了权利人的一项诉讼请求,就认为权利人胜诉。表1显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权利人的一审胜诉率在2013-2014年较高,但是在2015年有所下降。由于样本数量有限,本文特意分析了二审判决,其结果似乎佐证了一审胜诉率变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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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A类案件中侵权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的数量每年只有约20件,样本数量有限;同时,所分析的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并不存在必然的一、二审关系。

另外,二审中所体现出的权利人的胜诉率相对于一审判决所体现的胜诉率要低。在了解二审判决中权利人的胜诉率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方面,当事人提出上诉需要对案件的输赢有更大的把握或更成熟的预判;另一方面,在一审判决侵权成立的情形下,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不上诉,被控侵权方上诉的概率更高,如果被控侵权方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被改判,自然会降低二审判决所体现的权利人的胜诉率。

(3)侵权赔偿

侵权赔偿方面,分析时,将2013-2015年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书中所体现的侵权赔偿数额都纳入了分析。去掉两件赔偿数额达到百万的“极值”数额的案件((2013)川民终字第267号判决的200万、(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判决以及(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833号的410.86万)后,判决侵权赔偿额为30万以下的判决比例大约为77.1%,其中赔偿额为10万以下的判决比例大约为48.6%。

(4)源代码比对与技术鉴定

一审判决中,通过比较源代码来判定被控侵权软件和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实质相似的案件占当年侵权判决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5%(2013年)、25%(2014年)、22%(2015年)。通过技术鉴定来判定侵权的案件占当年侵权判决案件的比例约为12.5%(2013年)、16.7%(2014年)、22.2%(2015年)。

结语:通过对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本文发现,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中,一般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变化较为稳定,而商业维权类案件和游戏类案件的判决数量的变化幅度较大,游戏类案件的涉案事由和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于一般案件,需要特别注意权利人的一审胜诉率在2015年有下降趋势,而约五成的侵权赔偿数额集中于10万元以下。

(感谢知产宝为本文提供的文书收集和数据分析支持;白若昱、董越对于本文亦有贡献,在此一并致谢。)

注  释:

[1] 本节仅统计了一审判决书的数量,未统计二审判决书的数量,以便粗略地反映年度纠纷数量。

[2]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年已经没有该类案件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基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或者管辖异议等原因,案件信息仅仅体现在裁定中。如前所述,对于此类裁定未纳入到本文的统计基础中。

[3] 本节的部分分析把一、二审判决都纳入分析,以充实数据量。

[4] 转让合同纠纷太少,因此未考虑转让合同纠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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