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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14-11-19

作者:叶朝君 

        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看权利要求不清楚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8日作出的(2012)民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权利要求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等问题,此案给出了法院的明确态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无法清楚界定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柏万清(以下简称“权利人”)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难寻中心”)和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香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权利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 ZL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只有一项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2010年7月19日,权利人以难寻中心销售的由天香公司制造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涉嫌侵犯前述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既未能在涉案专利中明确权利要求当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亦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权利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特征“不锈钢丝”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利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并提供了工具书、教科书和科技文献等公知文献作为新的证据,以试图证明“导磁率高”的范围可以清楚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率高”的范围界定。首先,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从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在不同文献中的数值差距达到4个数量级。因而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权利人还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然而,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含义不能确定,所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无法准确确定。

        法官认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而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Remarks

        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为了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的专利,应当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瑕疵而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法院不应简单地拒绝裁判,而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1]。然而,对于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穷尽了合理手段仍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中明确认为,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在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专利权纠纷案[2]中,相关法院亦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为由而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此外,虽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不清楚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但在目前中国的专利实践中,尚无法院未经前置的行政程序(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而直接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裁判的先例,本案也不例外。

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幻灯片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印发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请注意其印发时间晚于本案再审裁定作出的时间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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