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亿思遍布中、美、欧、日的近200人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为包括国内外初创公司以及跨国财富500强企业的各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East IP 很高兴地宣布,随着两个新团队的正式加入,其商标和知识产权执法业务得到进一步扩大。两个新团队分别是由Joe Simone(谢西哲)创立的市场领先的知识产权公司香港SIPS团队以及由黄静文律师领导的包括六名合伙人在内的36人团队,该团队曾在一家中国顶级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工作。
近日,东权代理的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下称“原告”)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AI“文生视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春节刚过,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思”)传来喜讯:公司荣获客户宁德时代授予的A级代理机构荣誉证书。这一殊荣的颁发,标志着东方亿思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卓越表现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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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一篇缅怀文章。逝者是一位令人尊敬的长者——国际知名的法律学者、教授柯尼什先生(William Rudolph Cornish)。作者在英国留学期间,曾与柯尼什教授有过一段时间不长的直接接触。文中记述了与科尼什教授交往中一些生动有趣的故事。对于知识产权,柯尼什始终从根本上进行切入,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和信息的利用,它最终的落脚点是“市场份额”(market share)或“市场地位”(market position),并对新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兴起对知识产权理论的挑战,做出清楚的预见。
中国知识产权新闻
业务小知识
2026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下称“《指引》”),旨在应对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增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现状,为申请人提供在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导。《指引》聚焦通信领域,但其原则和策略亦可供其他领域参考。全文共分四章,从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标准与专利的协同关系,重点建议了申请策略与文件撰写策略。本文将简述《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提供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部分观点和操作建议。 一、 标准基本概念及与专利的协同关系 《指引》首先界定了标准的概念。根据《标准化法》,标准是对特定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标准被体现为一系列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具备“经协商一致确立”、“由公认机构批准”、“为活动或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等特性。国际标准化活动通常遵循提案、起草、审议、征求意见、批准、发布、修正等通用程序。 在专利与标准的协同方面,《指引》明确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是指方案内容与标准技术密切相关、以最终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为目标的发明专利申请。SEP的核心在于其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即实施标准时无法绕开的专利权利要求。 为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为SEP,《指引》阐述了“标准与专利的对应性分析”方法。该方法通过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或称CC表)这一工具,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标准描述进行逐项比对。《指引》列举了“对应”的三种情形: 标准描述与权利要求特征相同; 标准描述是权利要求特征的下位概念; 标准虽无明文描述但特征属于可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还列举了“不对应”的两种情形: 标准无相关描述; 标准描述是权利要求特征的上位概括。 《指引》中给出的CC表包含四列,各列内容分别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标准中的描述;对应性分析;相应特征是否对应的结论。这种结构的CC表适合用来对已授权的专利与标准进行对应性分析。但是,在标准被批准或发布、但专利尚未授权的阶段,CC表同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审查阶段的向导,避免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修改导致最终授权的专利与标准不对应。我们建议,一旦申请人得知与其专利申请相关的标准被批准,就应当立即准备CC表,或者将相应的信息通知代理师并指示代理师准备CC表。并且,每当对CC表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时,还应该相应地修改CC表以反映最新版本权利要求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当然,由于专利申请是以获得SEP为目标的,第四列的结论通常都应当是“对应”,该列的实际意义不大。在实践中可以将CC表的第四列替换成“专利说明书对相应特征的记载”。这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和代理师能够更清晰地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也更容易在进行修改时向审查员阐述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 二、 标准化各阶段的专利申请策略 《指引》将标准化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并明确了各阶段的专利布局重点: 标准化初期(提案阶段):申请人应研判标准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初始专利申请的布局。 标准化中期(起草、审议、征求意见阶段):此阶段一般持续数年,申请人需进行专利的细化布局和重点布局。例如,通过修改方式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根据标准讨论过程布局新的专利申请。 标准化后期(批准、发布、修正阶段):标准被批准或发布后,申请人应结合最终版本修改在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力求获得与标准对应的授权专利。 为实现上述布局,《指引》详细阐述了三个方面的申请策略: 通过优先权制度提前布局: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标准提案前尽早提交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在后申请,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此策略可为优化和完善权利要求争取时间,同时获得较早的申请日以对抗现有技术。《指引》还提醒申请人注意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 利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救济在先提案:针对因临时提案或疏忽导致在提案后才申请专利的特殊情况,2024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扩大了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纳入。申请人可依规提交声明和证明材料,使该公开行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指引》强调,此项策略仅为补救措施,不应作为通常策略。 利用延迟审查制度满足对标需求:标准的制定周期较长(通常3-4年),如果申请过早获得授权则难以保证与冻结的标准相对应。为了使专利审查进程与标准冻结时间相匹配,建议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年的期限即将届满时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在请求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至多3年)。这样,发明专利申请最多可获得6年的待审时间,以便在标准发布后对标修改权利要求。 对于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参考上述申请策略来确定申请的布局。但是,我们建议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实现最佳的申请策略。例如,代理机构具有完善的时限监控系统,能够避免错过要求优先权、请求实质审查等各种时限。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到来自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人,代理机构也能够建议合适的策略,既满足各个法域的保密审查要求,又确保尽可能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另外,虽然《指引》中没有提及,但是如果需要更长的待审时间,还可以采用递交分案申请等申请策略。部分申请人可能习惯于尽早获得专利授权,但是这种偏好对于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常常是不适用的。 三、 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策略 《指引》首先阐述了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撰写的一般策略,随后具体从创造性、并列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及权利要求清楚性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撰写建议。 关于一般策略,《指引》提出了四项建议。 一是权利要求在文字上应当与标准趋同。具体而言,尽量使用标准中可能使用的技术术语和表述方式,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排除标准中可能不会包含的特征。 二是层次化设计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提供一定的概括性,从属权利要求设置多个并列方案以涵盖多种可能的实现路径,更进一步的从属权利要求提供细化的实施方式,从而便于后续通过修改方式将最终的标准纳入覆盖范围。 三是以单侧撰写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尽量避免以多个执行主体交互的方式撰写,从而便于侵权判定。 四是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全面地扩展多种实施例。 事实上,即使对于不涉及标准的一般专利申请,我们也建议尽量遵循上述这些策略要求。毕竟,如果一项专利具有大的覆盖范围、能够灵活选择的审查方向、能够让侵权者难以争辩,显然是专利权人都欢迎的。但是,这些建议也对于申请人和代理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例如,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程度的要求,对于标准可能并不是必需的;标准文本中的某些表述方式可能也不适合直接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作为桥梁,在权利要求中的表述与标准文本中的表述之间通过适当撰写的说明书建立起联系。 关于创造性的考量 《指引》强调,通信领域标准具有全球性与协同性、技术前瞻性与迭代性、技术兼容性等特点,许多发明体现在技术细节的优化与调整上。为避免创造性被质疑,《指引》针对两类常见申请提供了撰写和答复策略:同一代际/场景下技术手段的调整与优化;跨代际/场景技术改进或融合。 (1)针对改进点体现在技术手段调整与优化的申请,《指引》建议在撰写时说明书应详细记载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重视技术细节的充分公开,体现技术特征、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具体而言,应当避免将技术问题泛泛描述为“提升性能”或“提高效率”,而是聚焦到标准实施中的具体瓶颈;技术效果也要聚焦到技术细节的微调点或优化点,通过对比和仿真等方式来提供佐证。权利要求书应突出关键核心特征及细节特征间的关联性。 (2)针对解决新代际中新问题的申请,《指引》建议说明书应详细说明新代际特有的技术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例如网络架构或功能要素)的深度融合。权利要求应体现新代际特征,并限定解决新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 (3)针对通用技术问题在新代际延续发展的申请,《指引》建议在说明书中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的深度融合,并在权利要求中突出针对新代际场景所作出的特定改进。 《指引》中的这部分内容占据较大篇幅,并包含了一些具体示例,对于实务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针对上述第(1)方面,《指引》中给出了一个HARQ系统的示例,通过“字段复用”与“不改变NDI的值”两方面技术特征相互关联来体现发明构思、区别于现有技术。针对上述第(2)方面,《指引》中给出了一个UCI上报冲突解决方案的示例,通过体现5G系统中新增的UCI类型(波束信道质量信息)来区别于4G系统中BSR与UCI之间冲突的现有技术。针对上述第(3)方面,《指引》中提供了一个在5G网络切片场景下保证基站切换时移动性的示例,通过体现根据新代际的功能要素(网络切片)来改变信息指示方式而区别于4G系统中的现有技术。建议精读这些示例,将其中反映的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思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关于并列技术方案的考量 针对标准制定中最终方案的不确定性,《指引》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包括以下至少之一:A、B、C、D”等方式撰写并列技术方案。其优点在于:可覆盖多种可能的对标方案,提高被标准采纳的几率;为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提供“技术方案的删除”这一修改空间;减少专利申请件数,降低成本。《指引》同时提醒,应合理把控并列方案数量以避免逻辑混乱,注意并列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单一性问题,并采用合适的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对于说明书,则应当合理设置侧重点,可以针对每个并列技术方案都进行详尽阐述,也可以进行差异化撰写。 我们建议,仅将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作为递交申请时降低成本的一种手段,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较为复杂的权利要求可以主动将其修改为多个并列的权利要求以避免《指南》中提到的弊端。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考量 为防止在后续对标修改中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指引》建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预留足够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说明书应包含丰富的实施例和附图,详细记载多种实现方式;对于可能组合的实施例,应采用递进式撰写或单独描述具体的组合方式。此外,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修改依据,以便于准确认定是否超范围。针对具体的修改,《指引》提醒避免两种情形,一是在修改中将一个术语替换成具有不同含义的另一术语,二是避免将说明书中不同的实施例混杂在一起。 由于申请人最初的技术提案或专利申请很可能与最终批准的标准文本不一致,涉及标准的专利申请为了对标往往会需要进行修改。此外,审查员新找到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指出的其他问题,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需要修改。在已制作了CC表的情况下,修改一般应当以CC表为指引,避免引入CC表以外的技术特征造成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不对应。为了对标,申请人可能会采取比较激进的修改策略,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始申请文本有较大差别,此时需要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要求有合适的把握,避免导致不利的审查结果或不稳定的权利。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考量 《指引》强调,权利要求应清楚限定保护范围。撰写时需重点关注:技术术语的使用与解释,确保其含义明确,必要时在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对其含义进行限定或解释;方法步骤在技术上可实现,并且含义、顺序关系应当是明确的;避免出现技术手段前后矛盾或语句歧义;对于引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方案,应明确模型输入/输出数据与通信技术中数据的对应关系。《指引》还提醒专利撰写人员重视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将技术提案转换成清楚的专利文件。 同样,即使对于不涉及标准的一般专利申请,我们也建议尽量遵循上述这些建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来进行判断的,因此对于发明人认为已经足够清楚的某些内容,可能仍然需要至少在说明书中保留足够的内容来作为支持。在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通常并不一定要追求最大的范围,只要权利要求能够覆盖标准的相关内容即可。 《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套贯穿标准制定与专利申请全流程的系统性操作指南。它解析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形成机制与判断方法,并从实务角度出发,指导申请人如何灵活运用各种制度工具,通过精细化的文件撰写,有效提升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最终实现技术、专利与标准的协同发展。如果您对《指引》有进一步的兴趣,或者有关于SEP申请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立足于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5年最新修订背景,通过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深入剖析了AI发明专利客体的“三重审查标准”:伦理审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排除以及技术方案的认定,其中关键在于技术方案的认定,即算法特征是否与技术特征实现了实质上的结合,共同构成为解决技术问题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产生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同时,本文通过与美国USPTO的Mayo-Alice两步测试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中美两国在整体性审查标准上的趋同性。本文的研究旨在深化对AI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标准的理论理解,并为AI相关领域创新实体提供撰写与答辩的实务参考。
2026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基于2025专利调查与数据分析所形成的《2025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25年的中国专利调查工作对于专利转移转化,专利创造、保护、海外知识产权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技术和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前沿领域专利活动给予了特别关注,同时开展了民营企业专题分析;调查覆盖27个省(区、市),调查对象为截至2024年底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专利权人及其有效专利。
摘要:当前“公知常识”已经成为业内学术探讨的热点,如何正确地认定公知常识已成为专利审查质量提升的关键。本文通过引入易得性偏差理论指出公知常识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易得性偏差,对容易想到的技术知识赋予过大的权重,而对大量的其它必须考虑的信息“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认定错误,并结合案例指出在公知常识错误认定过程中存在部件的易得性、工作方式的易得性和技术问题的易得性导致的易得性偏差,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