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Forbidden

Request forbidden by administrative rules.

/ type_publications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

    前 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一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大事件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为题,作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政策性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在广州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研讨班上第一次对“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作出全面阐述;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等。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2年,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与上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培育品牌竞争优势,加强商标权保护;围绕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强竞争保护。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审结83850件,分别比上年增长45.99%和44.07%。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53848件,比上年增长53.04%;商标案件19815件,比上年增长52.53%;专利案件9680件,比上年增长23.80%;技术合同案件746件,比上年增长33.93%;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比上年下降1.2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07件,比上年增长0.64%。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9件,比上年增长8.18%;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13件,比上年下降3.46%。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581件,审结9292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增长25.37%和21.32%。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172件,审结223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下降41.5%和0.4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7件,审结246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81件,审结18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为87.61%,与2011年持平;上诉率从2011年的47.02%下降到2012年的39.53%;再审率从2011年的0.51%下降到2012年的0.20%;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1年的3.66%上升到2012年的5.46%;审限内结案率从2011年的98.57%上升到2012年的99.24%。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27件,裁定支持率为83.33%;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320件,裁定支持率为96.73%;依法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74件,裁定支持率为94.67%。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审结289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35%和17.37%。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60件,比上年增长16.21%;商标案件2150件,比上年增长21.68%;著作权案件3件,比上年增长50%;其他案件15件,比上年增长50%。

    在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全年共计1349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数的46.53%。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127件,涉港案件109件,涉澳案件0件,涉台案件113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24件,审结1388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225件,改判118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22件,驳回15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1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98件,审结98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0件,占72.16%;裁定提审20件,占20.41%;裁定指令再审2件,占2.04%;撤诉5件,占5.10%;其他结案方式1件,占1.0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24件,审结22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5件,占22.73%;改判16件,占72.73%;撤诉1件,占4.55%。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等。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7840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4664件),比上年增长150.16%;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2607件,比上年增长236.82%;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2587件,比上年增长48.08%;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70件,比上年增长34.62%。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生效判决人数15518人,比上年增长54.33%,给予刑事处罚15338人,比上年增长94.35%。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7684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04件;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35件;以其他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71件。

    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2012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1906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615件;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63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3018件;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27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3件。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赵学元、赵学保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坚持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继续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与配合,协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厅等部门协调,明确了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诉讼过程中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制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研成果《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研究》为基础,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试点工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海关、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协议”。西藏、河北、河南、江苏、江西、四川、广东、海南等地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格局的形成与良性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专家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北京市法院系统通过委托调解、联合协作等方式,积极落实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利民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是高度重视关联案件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侵权法律关系转化为市场合作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侵权关联案件多的情况,多次组织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卡拉OK业主代表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从源头上一揽子解决卡拉OK行业的著作权纠纷。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主动到当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效显著,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0.26%。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等重大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

    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落实公开审判原则。

    一是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网络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等方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反垄断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邀请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庭审,另一方面通过微博直播向全社会公开庭审活动。内蒙古、河南、江苏、安徽、湖南、四川、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地法院均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的长效机制。

    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各高级法院均安排有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及网络维护工作,并实施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率。截至2012年底,共有47422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三是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鉴等材料,全面展示、公开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中英文)。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年鉴收录了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综述、统计数据、调研成果、典型案例等资料。北京、重庆、山东、河北、河南、甘肃、新疆、江苏、湖南、四川、广东、广西、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2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一是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五是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7月,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加大智力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应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应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天津、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文化特色与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湖南、山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创新型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走访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卡拉OK、游戏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产业领域,调研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形成《江苏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14条司法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的公证证据不规范等问题,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关于规范电子信息证据公证保全的司法建议》。湖北省法院系统针对KTV、网吧在经营过程中频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情况,向当地工商局、版权局、文化局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针对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向原国家广电总局发送司法建议书。

    北京、上海、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四川、贵州等地法院系统通过走访企业、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建立联系创新主体的长效机制,了解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需求,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深入老字号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就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石景山区法院提出“智护CRD”、打造“石景山服务”品牌,为辖区商品流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产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68”文化产业园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绍兴黄酒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特色调研。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完成了《合肥市著作权典型案例规律解析与文化产业发展对策研究》。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陶瓷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调研,并就《景德镇陶瓷工艺标准》的起草建言献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国际旅游岛为背景的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在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第八届中国喀什商品交易会期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喀什市人民法院,派出知识产权法官向国内外参展人员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邀派知识产权法官参与了第八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的相关工作。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简称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初步发挥。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2012年,广东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省法院、19个中院和30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近90%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因具有鲜明特色被社会媒体誉为“深圳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牵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内蒙古、山东、湖南、四川、福建、贵州等地法院系统也都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

    二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在适度集中专利案件、驰名商标案件以及反垄断案件审理管辖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基层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法院布局更加合理。截至2012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3个、45个、46个、44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41个。

    三是不断健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科学技术咨询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任25位技术专家担任诉讼辅助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方法,形成经验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实践》。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陪审率达到10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的模式,审理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利案件。天津、新疆、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建立技术专家陪审员制度,遴选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弥补知识产权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继续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广泛宣传,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中英文)、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例和50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宣传册、电台、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与法治理念。北京、重庆、甘肃、新疆、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的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传周期间公开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在辽宁电视台播放专题片“知识产权审判光辉历程”。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海广播电视台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通过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生活与法”栏目,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定期进行报道、宣传。法制日报、大众日报、山东卫视、山东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对山东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报道,人民法院报以“为知识产权撑起一方法治晴空”为题刊登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实文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宣传周期间,通过发放知识产权知识问答卷、派发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妥善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多次召开跨部门会议,讨论有关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建议稿,研究假冒伪劣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积极协助公安部对侵权假冒犯罪发动“破案会战”,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名,涉案总价值113亿元。黑龙江、陕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药监局、文化监管部门、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传统中医药等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宁夏、安徽、河北、河南、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都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国际视野,不断拓展渠道、丰富形式,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区际交流,消除误解、增进互信、促进合作,不断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5月,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代表、政府官员、学者、律师、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共计1200余人参加会议。我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代表约有240余人参会;美国派出了由200多人组成的参会代表团,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7位法官、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会长。与会代表们就“知识产权审判宏观问题”、“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等26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共有143位代表在会上发言。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反映了在全球化环境下,中美双方交流、合作和共同面向未来的诚意、善意,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派员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协议工作组会议、赴美知识产权宣讲团活动等,精心准备预案和工作意见30余份,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接待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和成就,纠正少数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还选派知识产权法官赴美国、爱尔兰、韩国等国家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会议。

    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水平。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二是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

    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管辖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给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2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作了题为《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旨发言。在发言中,奚晓明副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探索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第一次作出全面阐述。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通报重大、关联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等多种形式,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指导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指引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4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44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并予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福建、广西、云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年度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和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会,梳理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江苏省法院系统创新关联案件的审判方式,选择具有典型意义或示范效应的关联案件,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发了《著作权案件审判指引》、《201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发改案件质效分析制度和案件发改沟通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通报全省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黑龙江审判网为依托,以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电子信箱为载体,建立起覆盖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综合调研指导网络。河南、山西、江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报告制度,确保关联案件做到同案同判。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职务发明条例等6件主要法律进行集中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参与相关会议的研讨,密切跟踪修法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原则和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药品说明书、卡拉OK著作权、戏剧作品著作权、非法抢注商标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等调研成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全省法院涉及卡拉OK经营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知识产权审判证据规则有关问题的调研》、《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族优秀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

    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打牢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关切与期待。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庭室建设和人员配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141个基层人民法院也全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注意从精通法律、学历层次高、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增加审判力量,优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结构。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共计420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共计275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97.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41.1%。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根基作用。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新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基层示范法院的数量达到10个;新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并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的数量达到9个。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活功,引导知识产权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理想信念。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司法作风大检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的通知,指导全国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等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廉政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引导知识产权法官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拒腐防变。各级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通过廉政监察员、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共计230余人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邀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大学的国内专家,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等国外专家,作主旨发言。庭长们就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200余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知名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就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审判实务进行授课。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讨会”、“网络著作权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研讨会”、“药品知识产权座谈会”、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及遏制非法抢注商标研讨会”等十余次研讨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北京市法院第四届知识产权精品案件研讨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区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培训。山东省法院系统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每周定期研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培训制度。四川省法院系统加强对初任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实施“一对一”导师培养机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骨干共计160余人进行了系统培训。

    结束语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3年,人民法院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奋斗,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司法改革、监督指导、队伍建设与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前 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神圣职责。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一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年。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努力。

    关于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坚持队伍业务两手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和司法政策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始终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拓展创新空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不断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同比分别增长38.86%和39.51%。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长35.16%;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著作权案件35185件,比上年增长42.34%;技术合同案件557件,比上年下降16.87%;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比上年上升0.5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93件,比上年增长11.55%。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1件,同比下降3.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5件,同比增长128.42%。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642件和765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增长17.17%和18.1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294件和224件,同比分别增长164.86%和105.50%。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件和311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55件,审结262件(含旧存)。

    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10年的86.39%上升到2011年的87.61%;上诉率从2010年的49.65%下降到2011年的47.02%;再审率从2010年的0.27%上升到2011年的0.51%;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0年的4.57%下降到2011年的3.66%。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10年的97.93%上升到2011年的98.57%。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慎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共计130件,裁定支持率98.23%;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86件,裁定支持率93.42%。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0件,裁定支持率100%。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始终履行好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审结2470件,同比上升3.30%。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商标案件1767件,同比下降12.78%;著作权案件2件,与2010年相同;其他案件10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102件和10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3件,占72.28%;裁定提审20件,占19.80%;裁定指令再审3件,占2.97%;撤诉3件,占2.97%;发函1件,占0.99%;其他结案方式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13件和1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件,占9.09%;改判10件,占90.91%。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237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50.08%。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86件,涉港案件116件,涉澳案件3件,涉台案件132件。

    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333件,审结1266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134件,改判67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42件,驳回14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2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等。

    ——始终重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3134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2417件),同比上升142.1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774件,同比上升29.87%;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1747件,同比下降15.93%;其他案件52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生效判决人数1005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789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2967件,生效判决人数5384人,同比分别上升136.60%和173.86%;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750件,生效判决人数1509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735件,生效判决人数3032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2件,生效判决人数130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1060件,生效判决人数2163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863件,生效判决人数1507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370件,生效判决人数691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2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594件,生效判决人数85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30件,生效判决人数75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9件,生效判决人数94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收案件增幅较大。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同比增长38.86%;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共新收刑事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二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普遍呈现出涉外案件比重较大,国际关注度高;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多;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专利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起诉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案件开始增多;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对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的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四是随着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志的争议越来越多。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争议明显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志类权利冲突纠纷持续增多。五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始终占有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有余;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串案和关联案件较多;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六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断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非为个人利益得失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注重规范调解行为,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决避免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等做法,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天津、山东、辽宁、湖北、安徽、陕西、新疆、贵州、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的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深化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的同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制定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的指导意见。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下,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县)仲裁委建立了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对接的机制。福建省法院系统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诉讼代理人等社会资源参与调解的作用,构筑大调解格局。四川省法院系统积极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上海市法院系统利用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平台成功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20余起,普陀区法院首次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成功调解68件。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2.72%,同比上升4.13个百分点。

    ——着力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切实抓好各项审判公开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落实,不断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阳光司法”,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公正司法阳光照耀在知识产权审判的每个角落。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实现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不断提升网络的使用功能。截至2011年底,已经有40175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继续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的内容,并及时进行改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庭审“三同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江苏、海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安徽、吉林、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机制。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1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得到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紧紧服从服务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于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始终高度关注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功能作用。以推动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为重点,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确保品牌经济发展;在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依法充分保护驰名商标;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重点,加强涉及软件、数据库、网络等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的意见,出台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和科技成果保护等30项措施,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方向。浙江省法院系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审判”主题活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特色和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已经开展试点的法院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从权利审查、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技术秘密鉴定等方面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公知技术抗辩制度,有效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执法尺度,提高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全方位地、多维度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状况,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努力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一如既往地抓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的各项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抓好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5个单位组成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落实,广泛宣传201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创意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产生了广泛和积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主要举办了如下活动: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白皮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和基层示范法院,发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公布审理垄断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等。数十家国内主要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深度报道,美联社等国外媒体也高度赞扬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及增强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的举措。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赞誉,受到了积极评价,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提高了国际影响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中,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深入江苏南京、苏州、常州和无锡进行采访,实地了解江苏法院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报道。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大力弘扬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人民法院从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确保权利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约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增加批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截至2011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法院开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工作,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范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秩序。

    ——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始终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黑龙江、上海、天津、青海、河北、浙江、福建、广西、山西、江西、新疆、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的作用,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山东、湖南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省科协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制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积极探索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途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内中院普遍成立技术专家库,出台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聘请十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担任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

    ——加强横向联系,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高校等的沟通与联系,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并存的优势作用,努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不断进步。全国部分人民法院继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行政决策建议工作,有效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北京市法院系统注重横向联动、搭建平台、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石景山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局等共同成立“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法律服务平台”,朝阳区法院与区有关单位联合主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活动,东城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雍和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第三届“知产雍和行”活动,怀柔区法院与北京电子商会等七家行业协会建立联络机制等。河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和区际交流,努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和区际交流活动,不断拓展交流的渠道,不断丰富合作的形式,注意加强中美、中欧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前往美国进行交流学习,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通过外事活动,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维护良好的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接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日本、美国等高层代表团近二百人,全面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和成绩,提升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界的交流,组成以知识产权法官为主要成员的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前往台湾进行了访问,代表团与台司法界人士就两岸司法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其他审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通过访问,两岸司法界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凝聚了共识,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信与合作,加深沟通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夯实基层基础,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始终注重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基层基础建设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统一司法标准事关法治国家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始终在统一司法标准上做文章、下力气,始终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始终抓好业务指导工作,不断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明确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促进提高基层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经验。发挥基层示范法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基层示范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基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海事大学合作,联合创设“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注重成果转化。就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明确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原则和标准,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开展调研。就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继续开展调研,完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调研课题。就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案件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等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就提高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改革商标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开展调研。开展包括涉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涉网吧著作权纠纷、传统戏剧作品保护等在内的专项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学术组织和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为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在重庆召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1年会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降低维权成本”研讨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决定》。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从全国法院范围内选择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理论素养的法官组成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两个修改法律小组,积极开展调研,为立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断丰富和创新调研手段和方法,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总结审判经验、发表论文、编写审判经验交流资料、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不断提高调研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审判实践。

    ——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工作,完成起草审理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进一步明确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2012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知识产权法官编写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为知识产权法官教育培训提供高质量的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指导深圳龙岗区法院推行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统一上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根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调整和规划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审判过程中,准确运用司法政策指导法律规则正确实施,系统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保质效,突出强调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覆盖到每个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结案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办案效率,实现均衡结案。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突出文书的说理性和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不断促进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强化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相关法官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进一步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的力度,防止地方保护,确保公正司法。始终高度关注关联案件的协调,确保关联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重庆市法院系统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山西、黑龙江、广东、广西、甘肃、贵州等地高级法院公布当地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始终重视提高队伍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键。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的始终,注重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文化修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加强文化建设,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树立知识产权法官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加强学习型审判庭建设,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广泛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学习方法,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

    ——深入开展两项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突出加强党建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项活动取得实效。切实改进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确保群众观点深入人心。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廉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廉洁教育,督促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廉洁自律,坚守防线。

    ——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法官培训教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于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内容,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培训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培训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注重加强宏观司法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理论问题开展研讨和交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国际发展署、亚洲基金会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230余名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对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宏观和中观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研讨。

    结束语

    2011年,人民法院的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开拓创新,兢兢业业,硕果累累;2012年,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信心满怀,仍须努力,更上层楼。

    2012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举世瞩目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将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力在深化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巩固中求提高,积极应对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切实完成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承担的繁重任务;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机制创新,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做到知行统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新发展,为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前 言

    2010年,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有新进展

    2010年,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重视研究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新特点,突出审判重心,创新审判方式,加强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涉外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等。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发挥。2010年,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契机,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迅猛增长,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件,比上年增长40.18%和36.74%,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785件,比上年增长30.82%;商标案件8460件,比上年增长22.50%;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上年增长61.54%;技术合同案件670件,比上年下降10.31%;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比上年下降11.7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6件,比上年增长14.17%。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9件,比上年增长0.5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78件,同比上年下降21.25%;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3件。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6522件和648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2.13%和18.01%;再审案件111件和1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1.87%。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件和317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含旧存),切实维护了全国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上诉率从2009年的48.82%上升到2010年的49.65%;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00%下降到2010年的4.57%。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09年的97.38%上升到2010年的97.93%。

    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2010年,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稳妥地裁定采取措施。全国地方法院依法慎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共计55件,裁定支持率89.7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294件,裁定支持率97.46%。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126件,裁定支持率97.41%。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台知识产权审判中慎用诉前禁令等措施,帮助台湾企业实现“软着陆”,做到“不影响生产、不影响形象、不影响稳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少案件,不仅涉及错综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相关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问题。这些案件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力大、审理难度大、法律适用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如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程润昌诉龚举东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陈建诉富顺万普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等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华润矽威科技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2010年,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商标行政案件。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25%;审结2391件,同比上升21.31%。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51件,同比下降17.51%;商标案件2026件,同比上升47.23%;著作权案件2件,同比下降50%;其他案件1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0件和56件。商标行政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案件大幅上升、评审案件起诉率升高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中清理积压案件等。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776件,占74.28%;撤销330件,占13.80%;撤诉162件,占6.78%;驳回诉讼请求87件,占3.64%;驳回起诉30件;移送4件,以其他方式结案1件。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004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41.99%。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815件,涉港案件98件,涉澳案件11件,涉台案件80件。

    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394件,审结240件,其中维持原裁判206件,改判20件,发回重审1件,撤诉9件,驳回4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9.58%。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1294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1153件),同比上升26.9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596件,同比下降6.73%;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2078件,同比上升6.62%;其他案件24件。

    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刑事案件3942件,同比上升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1254件,生效判决人数1966人,同比分别上升24.53%和22.49%;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09件,生效判决人数92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2054件,生效判决人数3068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25件,生效判决人数41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585件,生效判决人数102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345件,生效判决人数459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182件,生效判决人数253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85件,生效判决人数14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10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50件,生效判决人数71人。其中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案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强化案件调解,注重矛盾化解。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坚持在拓展调解领域、规范司法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和提高调解效率上下功夫。

    2010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理性化方向发展,诉讼调解工作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成功调撤知识产权疑难案件24起。如法国拜尔农科股份公司诉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专利侵权案、西安强生公司与上海强生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当事人满意,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反响。上海、天津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广东、河北、四川、河南、广西、贵州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不断探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规范化的调解方法。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通过公开确保公正。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创造性地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规范了知识产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赢得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做到“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2·4”公众开放日首次选定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将庭审互联网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福建、云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州、昆明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让更广泛的民众能够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情况。

    推出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白皮书(中英文),在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简要介绍的同时,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09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中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国内外全面公开介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天津、重庆、山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这些白皮书(蓝皮书)的公布对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让全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审判,接受社会的检验和监督,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正式开通,这两个网站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通过这两个网站,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截至2010年底,已经有41696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各地法院继续通过地方法院网及时公开各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信息。

    二、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新突破

    2010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始终坚持知识产权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服务国际国内大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之后,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服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等。

    2010年2月,为积极应对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深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减弱和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4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洛阳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会后,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迅速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为这些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就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关于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全面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务院组织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为其他部门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参考。如山东、湖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环境下公证保全证据的司法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外国企业有将知识产权作为遏制竞争的商业工具,打压、遏制中国同业竞争者的现象,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及重点领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紧密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优化。

    稳步推进由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昆山市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座谈会”,来自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开展“三审合一”试点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批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佛山市、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和统一明确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在严格控制技术类案件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同时,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至此,已有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

    相关地方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切实抓好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及审判工作。如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协调,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相关诉讼制度,同时鼓励与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袁隆平、钟南山等11位两院院士受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科技专家在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宏观政策咨询、提供案件科技专业问题的智力支持和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该项措施作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上海、江苏、青海、河北、浙江、广西、山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的保密令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解除当事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人民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努力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立体、多视角地广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努力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201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首度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白皮书(中英文),发布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例和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知识产权司法文件,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等。全国地方法院也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既注重宣传的内容,又注重宣传的形式,既重视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注意新型宣传方式的利用,既发挥中央媒体的作用,也发挥地方和国外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播、网站、书刊、标语等载体,组织法官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和所取得的新成就,对于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江苏省法院系统成功举办了江苏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十五周年纪念大会暨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研讨会,出版《创新与发展——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五年成果集》、《辉煌的历程美好的未来纪念画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回答了来自40家境内外新闻媒体中外记者的提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科技与法律》媒体合作,开辟宣传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专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活动期间,发放知识产权知识问答卷6000份,展出展板60多块。海南、西藏等地法院也都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2010年,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国际眼光,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注重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通过外事活动,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维护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积极参加中欧知识产权项目二期的有关活动,全面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果,表明中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场和决心,维护国家利益。人民法院继续通过中美、中欧、中瑞(士)、中俄、中日、中巴等之间的对话及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和日本知识产权官民联合访华团等渠道,加强经贸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接待日本、美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同时在全国法院系统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优秀法官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国进行考察访问,选派法官前往这些国家进行培训和交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成员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与他们就感兴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深入交流。

    三、统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尺度,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有新推进

    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必然体现,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2010年,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抓准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统一。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进一步明晰和细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有效地发挥了司法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和规范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挑选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挑选出其中的37件典型案例,总结出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的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发布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覆盖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领域,包含了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几乎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这些典型案件生动地向社会展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合理确定权利界限的职能作用,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法治观念,推动了自主创新和诚信守法的竞争文化的形成。全国各地法院通过不同形式评选出当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四川、黑龙江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当地的十大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典案例。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注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质量。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为出台高质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请专家讲课、举办法官论坛、实地考察、撰写调研报告、出版书籍等形式不断提高调研的水平,注重成果转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相关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广泛的专题调研活动,及时有效地研究解决了司法实践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了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重点开展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调研、未经行政许可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十二五”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研究、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关问题等多项调研,通过调研活动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现状和动态,形成了丰富的调研成果,在调研充分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对未经行政许可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专门性的审判指导意见。各地法院也形成了一批有审判指导价值的调研成果。经过多年的养成,注重研究和加强学习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素养。知识产权审深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纪念《著作权法》颁布20周年暨著作权保护基础理论研讨会”,编辑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第二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第5、6卷)及《网络著作权经典案例》三部专著。

    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切实履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职责。2010年,上级人民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召开专业会议、进行专题培训、创办内部刊物、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了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的职责,统一了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尺度,规范了知识产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了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申请再审案件的审判经验,归纳全国法院在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就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指导。对类似案件进行研究协调,指导相关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进行专项规范,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步入规范化轨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指导性司法文件,明确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优秀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到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巡回讲座。湖南、宁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系列案协调解决机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上下级法院的联系报告制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2005—2009年天津知识产权审判大事记》以及《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黑龙江、山西、甘肃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编写了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方面的书籍。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新提高

    队伍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2010年,人民法院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培养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始终注重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010年,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将业务学习和培训作为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注重对法官专业知识和审判技巧的提升,深入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健全学习和培训制度,注重培养一批专业型、专家型法官。切实将基层基础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基础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在业务培训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举办会议研讨和培训班等措施以外,高、中级人民法院也担负起了业务培训的责任,创新专业法官培养方式,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集中培训、上下对口交流、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各种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知识产权法官不断加强自我学习,不仅注重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新知识,上级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件裁判,还注重学习科技基础知识。不少法院特别是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注意将具有理工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近200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培训。不少法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标兵、办案能手评选活动。江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法院组织法官到东部发达地区观摩学习、跟班学习。上海、湖南、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建立人员长期交流机制。重庆、山东、广东、河北、新疆、内蒙古、广西、辽宁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的培训。

    始终注重在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作风上下功夫。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公信力。2010年,人民法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作风建设,开展群众观点教育,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群众观念和意识,保持优良作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团体等活动,充分听取知识界、新兴产业界、企业界、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关于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山东、江苏、辽宁、四川、内蒙古、贵州、黑龙江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企业联系,了解行业发展的情况,提高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的咨询、建议等服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和平区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创建巡回法庭。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努力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履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深入学习“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时代先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等先进典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荣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称号。

    始终注重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廉洁上下功夫。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职业道德保障,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2010年,人民法院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制度监督和道德约束并重。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洁教育,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避免机械说教,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监督制约,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结束语

    2011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将在迎接挑战中紧紧抓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重要战略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将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突出执法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知识产权审判权,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台阶,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前 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履行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神圣职责。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逐渐建立起了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成为中国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85年至2009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6408件。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有关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从1985年至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6387件。刑事审判方面,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据此对注册商标予以刑事司法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从1997年至2009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4509件。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案件总体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许经营和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确认不侵权以及反垄断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以专利保护为例,权利人多数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9年的85.35%,上诉率从2003年的59.38%下降到2009年的48.82%,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15.19%下降到2009年的6.00%,再审率从2003年的0.80%下降到2009年的0.33%。诉讼调解效果显著,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始终维持在50%之上。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司法保护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物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上网公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同时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终审的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约合742万美元)。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并注意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2002~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808件,裁定支持率达到84.18%;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312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3.72%;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27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6.04%。人民法院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在依法适用主刑、规范缓刑适用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积极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了41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9件;出台了40多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根据入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司法解释力度,制定了25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上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依据,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自始实行指定管辖制度的同时,从1998年起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基本集中至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又根据涉及著作权和商标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积极探索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案由更加科学和全面,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将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统一予以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世纪80年代,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负责,从90年代以来逐步统一由专门审判庭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还进行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不断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多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所有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据截至2008年10月的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截至目前全国地方普通法院共有31个高级人民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119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普遍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

    2009年,伴随着人民共和国走过60年风雨历程,取得令世人瞩目成就的同时,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也取得了新进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办案,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指导,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新突破。

    2009年,中国法官用智慧和汗水抒写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新篇章。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09年,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高度信赖和充分肯定。

    (一)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08495万元(约合45225万美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422件,比上年增长8.54%;商标案件6906 件,比上年增长10.80%;著作权案件15302件,比上年增长39.73% ;技术合同案件 747件,比上年增长19.9%;不正当竞争案件 1282件,比上年增长8.19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7件,比上年增长46.79%。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1件,比上年增长19.49%;共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353件,比上年增长56.89%。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5340件和 549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2.21%和16.8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00件和 107件,分别比上年下降1.96%和增长50.7%。此外,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0件和6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97 件和390 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30件,审结319件(含旧存),切实履行了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在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鲁锦”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等。

    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8年的81.73%上升到2009年的85.04%,上诉率从2008年的49.32%下降到2009年的 48.82%,再审率从2008年的0.44%下降到2009年的0.33%,上诉案件改判率从2008年的6.20%下降到2009年的6.0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结案率从2008年的55.93%上升到2009年的88.64%,提高了32.71个百分点。

    充分发挥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59件,裁定支持率达到85.42%;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237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8.72%;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件,裁定支持率达到100%。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比较积极,裁定支持的比例较高。

    (二)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3660件,比上年上升10.0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836人,比上年上升8.31%,其中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28%。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 1007件,生效判决人数1605人,同比分别上升1.1% 和下降3.14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 646件,生效判决人数1114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973件,生效判决人数3076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34件,生效判决人数41人。一些案件的裁判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显忠、洪磊等犯侵犯著作权犯罪案(即“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成功案例,该案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给予了沉重打击,展示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良好形象。

    (三)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职能

    人民法院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 件和197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92.92%和90.9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88 件,比上年上升19.03%;商标案件 1376件,同比上升184.3%;著作权案件 4 件,同比下降 42.86%;其他案件4件。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4件和5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主要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2009年,这类行政案件的增幅创历史新高,办案压力明显增大。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专利行政案件626件和594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38%和34.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专利行政二审案件361件和337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42%和17.0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商标行政案件1346件和122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9.42%和333.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商标行政二审案件465件和416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44.73%和195.03%。

    (四)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审判“大调解”格局

    人民法院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依法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功能作用,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2009年,人民法院调解水平不断提高,调解率不断上升,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公司“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上诉案时,促使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协议,不仅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多起知识产权争议,为双方创造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双边关系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经过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就与本案以及相关的所有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对此均十分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好想你”商标行政纠纷案过程中,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下,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撤回了4个案件的再审申请,同时促成当事人之间105件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一并了结。人民法院积极创新调解方式,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断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3日代表北京法院系统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调解中心正式建立网络纠纷案件委托调解机制,社会反响积极。浙江、四川、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注重申请再审案件中的和解工作,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尝试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对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予以表述,并对原判的明显错误予以纠正。

    (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

    2009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有关程序公开的规定,积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在审判工作全过程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地方法院网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平台作用,完善文书上网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信息,加大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公开力度,截至2009年底,已经有34263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和境内外媒体参加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开放与透明。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密切相关。2009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

    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分解落实了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20项具体任务。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基础。全国地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切实得到了贯彻落实。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甘肃、青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性文件。

    (二)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独特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暨服务外包法律论坛,研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措施。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根据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从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四个方面,明确和完善了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特别是,该《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及时回应和澄清了当时社会上对于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是否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论。该《意见》不仅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了国内学界业界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全国地方法院纷纷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如,江苏、安徽、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本地自主创新提出具体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工商、海关等部门专题研讨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法律问题,推动企业从贴牌加工转向自主创新。福建省法院系统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形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座谈,深入行业了解情况,积极研讨司法对策。

    (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

    ——明确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该类案件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确保统一裁判标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北京市有关法院切实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审判力量,使此类案件的统一审理有了良好开端。

    ——推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进行专题调研,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郑州、洛阳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和协调试点相关工作。

    ——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继续坚持技术类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数量的同时,按照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原则,积极开展中、基层法院跨区管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指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宜昌市、襄樊市、厦门市、泉州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跨地区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注重充分发挥中、基层法院离当事人最近、便于诉讼的优势,大力加强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截至2009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5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92个。

    (四)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努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

    为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打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激发科技创新和自主品牌对催生新兴产业、创造社会需求、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做好专利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审理好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商标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指导,切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国地方法院也积极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突出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色,分阶段加以贯彻落实。该项主题活动成为2009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亮点和重点之一,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

    (五)加强对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应对,自觉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上海世博会举办的重要意义,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司法水平,为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对世博会可能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难题开展了前瞻性研究。作为世博会举办地的上海市三级法院,主动应对世博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在依法妥善快速地解决一些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注重延伸司法职能,全面服务和保障世博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8万元(约合2.64万美元),判处被告人谭天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合1.47万美元),该案的裁判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世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为重点,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指导性文件、发布案件年度报告、公布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开庭、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状况和未来举措,注重以司法案例这一生动的“活法”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各地法院的活动各具特色。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官与作家座谈会,山东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由社会各界参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贵州省、甘肃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走上街头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公益活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进行网络直播。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主要门户网站以及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的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持续的报道。

    三、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努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

    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2009年,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努力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统一。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注意发挥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在全国地方法院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下,就专利侵权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案件审判等问题开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4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标准和证据要求等,回应了社会较为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1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明确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于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做好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初稿)》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初稿)》,广泛、公开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和公布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上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注意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的裁判批复等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特别注重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为确保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正确实施,解决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有关案件管辖权集中至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地规范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为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正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明确了新旧专利法适用的衔接问题。为解决本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审理,浙江省、湖北省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侵犯音像著作权案件审理,山西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总结和提出了一些比较系统的指导性意见。各地法院还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和类似案件,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三)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创新审判指导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同时公布了50件典型案件,进一步宣传和弘扬了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首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该年度报告汇集了从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184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制度的一次全新尝试,对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指导审判实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1994-2008上海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中英文对照本),受到国内外的好评。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支撑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学习,提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2009年,人民法院富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理论成果,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在地方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网络著作权、音像制品侵权损害赔偿、反垄断民事诉讼等专题调研,组织召开了互联网著作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反垄断民事诉讼课题研讨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等会议,组织“欧盟竞争法考察团”出访了英、比、德、卢四国,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合作举办了“中美反垄断民事诉讼问题研讨班”,创办了《知识产权审判动态》,这些调研活动进一步深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有效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细化和统一。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为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提供基础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理论平台作用,组织开展了各项研讨活动,并于4月19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该委员会的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基地。地方法院不断深化对审判规律的认识,根据当地实际和审判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了许多重要课题的调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活动,组织专门力量参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努力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鉴于中国法院和法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两名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的“2009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

    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严格、公正、文明的知识产权司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2009年,人民法院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基础。

    (一)着力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并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各级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等职能部门一般都指定了专门的合议庭或者法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审判、执行。2009年,人民法院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解决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审判庭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在特殊案件审判中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人员交流。各地法院注意发挥技术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

    (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建设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重点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问题研修班,对来自中、基层法院的240余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北京、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举办了类似培训班。

    (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2009年,人民法院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注意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努力培养知识产权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作风。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授予孔祥俊等45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6名知识产权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充分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素养。

    结束语

    成绩属于过去,过去30年以及2009年的荣誉已经载入史册。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进入更为关键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确保国家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009年4月)

    目 录

    序 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序 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纷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不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2008年度审结的184件案件中,选取了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形成本年度报告,现公开发布。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案件

    1、在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认为,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2、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请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4号答复函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3、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类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4、在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当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受理法院应当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5、在蔡朗春与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力塑料厂有限公司、朱根良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过再审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权提起的多个侵权诉讼,且本案不属于在浙江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著作权案件

    6、在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洪如丁、韩伟、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澄清了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对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同样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法定许可的规定。即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7、在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认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本案不仅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规范涉及网络的公证行为。

    8、在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认为,双叶社的起诉请求不仅主张被申请人诚益公司、世福公司在注册或者持有的商标中非法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还主张恩嘉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双叶社对上述产品销售、宣传等实际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9、在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与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为,其一,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由于其筹备、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其二,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与其从表演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的“独家出版发行相关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不同,前者是对其自行录制的录像制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后者则类似于专有出版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同一表演者表演的该剧目的录像制品,不限于某一演出场次、某一录制版本。

    10、在孙楠与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民申字第8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虽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以(2008)民提字第55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通过本案的审理,统一了对于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相关证据认定标准的认识。关于表演者身份的确定,本案涉案光盘彩封及盘芯均标有“孙楠 对视”、“sun nan:最新专辑”字样,印有孙楠的多幅照片,且孙楠对其中相关曲目为其表演的事实予以认可,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孙楠为相关曲目的表演者。关于侵权人身份的确定,首先,金视公司否认涉案光盘由其复制、发行,但该光盘蚀刻有其生产源识别码(SID);其次,其承认由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复制委托书是伪造的,但未说明由谁伪造,且未就为何涉案光盘显示的出版号码、出版发行日期及相关文字与另一份合法签订的复制委托书一致等作出合理解释;再次,江西音像出版社也辩称金视公司曾擅自盗用该社版号。综合上述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光盘由金视公司复制、发行。

    11、在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23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应否在本案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该条的法律依据——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于2002年9月15日修订时被删除,虽然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尚未做出调整,但该条因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精神并已经滞后而不应在本案中适用。

    12、在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26号民事裁定明确了对于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为侵权并已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该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属于对原判决执行的问题,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三)商标案件

    13、在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请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12号答复函认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

    14、在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监字第15-1号民事裁定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可以承继。该裁定还明确,登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生产经营相类似的产品,倘若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即使他人的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5、在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一般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技术合同案件

    16、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考泰斯(上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但对于何谓履行地并无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作出解释,而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在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明确了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和相关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时也澄清了专利法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概念的内涵。本案的焦点在于原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所确立的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相关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有效性问题。最高人法院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的行政操作并不违背当时以及现行的有关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精神。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阐明了如下意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系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就外观设计而言,为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还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也不论是否为同一申请人,均应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授予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即不存在,不应当再将其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每个单元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单元数量的简单增加或者减少,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在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法院能否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这两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具体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也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查阅和获得,企业标准并不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宣告判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在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通知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列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名称原则上应认定为通用名称,但如该国家药品标准修改后则不宜仍将其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判定其是否是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当是其是否是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关于通用名称的判断时间点,应当以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予以判断。

    5、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在涉及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争议中,不应将该条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涉及私权利的撤销商标争议案件,而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该通知书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在先商标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的问题,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能够解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本身是有弹性的;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标准不宜过高,并可以结合注册人的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6、在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关于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7、在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不适用于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

  •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中国政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

    一、制度建设

    2014年,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制度建设取得新成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有序推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 于2014年4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准备工作;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起草《专利费用减缴办法(修订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 (草案)》;修订《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评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规章实施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修改后《商标法》与 原《商标法》的顺利过渡衔接;修订发布《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配套措施;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标准规范指引》,出台《网络交易管 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建设。

    国家版权局协助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及有关法规修订工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批准书;颁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新闻出版(版权)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规范。

    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2015—2020研制规划》;组织审定橡胶树等1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发布43个植物新品种测试农业标准;将30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列入国家标准计划;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制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组织编制12项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进一步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和审批工作。

    文化部制定下发《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推动信息公开。

    海关总署出台《海关依法公开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予以细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修改并重新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危害药品安全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实体上的认定标准。

    二、审批登记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平稳增加,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专利申请受理量平稳发展。全年受理专利申请236. 1万件,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其中,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 12.5%;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86.8万件,同比下降2.7%;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6. 5万件,同比下降14. 4%。

    专利审查能力进一步増强。全年审结专利申请约189万件,同比增长16.4%。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 43.1万件、92.5万件和53. 3万件。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周期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分别缩短为21. 8个月 和3. 5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控制在3.7个月。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23.3万件,同比增长12. 3%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70.8万件,同比增长2.2%;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6.2万件,同比下降 12.3%。截至2014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9. 6万件,同比增长15.7%。

    全年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26169件, 同比増长14.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80601件,同比增 长9.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79612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989件。

    全年共受理复审请求24452件,同比增长29. 9%;受理无效宣 告请求3422件,同比增长16. 8%。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838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553件。

    商标申请受理量持续显著增长。全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达 228.54万件,首次突破200万件大关,同比增长21.47%,连续13 年位居世界第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43398件,同比增长25.19%; 受理商标续展申请139134件,同比增长16.6%;受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172380件,同比减少2.74%;受理商标转让申请 119908件,同比增长5.77%;受理商标注销、撤销申请30233件, 同比增长41.18%;办理商标质权登记申请758件,质押商标8721 件,帮助企业融资519亿元,同比增长29%。截至201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1552. 6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1002.75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继续平稳增长。2014年,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140件(一标多类),位列马德里体系第七位,累计达1.86万件;外国申请人指定我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0309件,继续位居马德里体系第一位,累计达 20.89万件。

    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成效显著,商标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9个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 242.64万件,同比增长70.32%;办理商标续展申请116760件,同比减少4.83%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150736件,同比减少 17.17%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138200件,同比增长20.59% ;注销、 撤销注册商标65575件,同比减少46.87%;审核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50562件,同比增长18. 29%。

    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持续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全年共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507件,同比增长16.3%。截至2014年底,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2697件,其中外国在我国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地理标志商标达到81件,累计核准注册农产品商标168.9万件。

    商标评审工作进展顺利。全年新受理商标评审案件8.78万件, 其中驳回复审案件7.74万件,复杂案件1.04万件,评审案件申请量继续保持高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评审案件共11.6万件,其中审结驳回复审案件8.6万件,审结复杂案件3万件。

    著作权登记工作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年著作权登记量达 121.13万件,同比增长19.97%。其中,作品登记992034件,同比增长17.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同比增长 33.12%;著作权质权登记49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62543.1万元。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量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772件,同比増长33%;完成初步审查1536件,授予品种权827件;受理国内企业申请932件,同比增长51%,比国内科研单位申请量多56%。累计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13483件,授予品种权4845件。全年新受理申报产品211个,新公示农产品地理标志229个;新公告颁证产品213个,全国累计公告颁证产品1588个;形成《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初步资源6839个。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量持续增长。全年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254件,授权169件;累计受理申请1515件,授权827 件;全年共受理国外申请11件,国外申请总量累计达242件。全年完成5批211个新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组织完成119个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专家现场审查。全年完成32个申请品种测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数量增长迅速。海关总署全年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7003件,同比增长10.3%。其中核准备案5306件,同比增长11%;手机用户注册1973件,审核通过 1739件。受理备案注销申请近600件。

    三、执  法

    2014年,中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侵权假冒现象有所减少,执法司法效率提髙,舆论反映更加积极正面。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案件17.8万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389个; 案件办结率83%,同比提高17%。公安机关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28280件;检察机关批捕9415件、起诉18789件;审判机关审结 18020件;起诉和审结案件数同比分别增长32%和52%。

    1、司法保护

    2014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司法宣传,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加大保护力度。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5522件,审结94501件,同比分别增长7.83%和7.04%,一审结案率为87.76%。其中,新收专利案件9648件,同比増长4.93% ;商标案件21362件,同比下降 8.21%;著作权案件59493件,同比增长15.86%;技术合同案件1071件,同比增长12.86%;不正当竞争案件1422件(其中垄断民事案件86件),同比增长9.22%;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526件, 同比增长0.48%。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16件,同比增长0.1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6件,同比下降11.8%。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13760件,审结13708件,同比分别增长15.08%和18.65%。新收再审案件80件,同比增长6. 67%;审结94件,同比下降2.08%。 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6件,审结339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68件,审结271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918件,审结 4887件,同比分别增长243.66%和68.46%。其中,新收专利案件 539件,同比下降22. 67%;商标案件9305件,同比上升330.59%;;著作权案件I2件,同比增长300% ;其他案件62件,同比增长 148%。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2435件,审结2118件,同比分别增长63.42%和41.58%。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45件,审结151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一审案件10803件,同比上升17.27%;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二审案件52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3904人,其中有罪判决13903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案件4180件,生效判决人数 6959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3154件,生效判决人数4474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 产权)判处案件1308件,生效判决人数2210人;以其他罪名判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66件,生效判决人数261人。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批捕起诉方面,全年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24件、4 859人,起诉5156件、8834人;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6217件、9051人,起诉13244件、20104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对“河北省石家庄刘伟等系列制售毒豆芽案”等89起假劣食品、药品、农资的重大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诉讼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3545件、4361人,公安机关立案3228件、40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嫌犯罪案件832件、107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99件、151人。

    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将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侵权假冒案件作为重点之一。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监督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1758件、2103人,监督公安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立案1112件、1415人。

    公安部坚定履职,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力度,服务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继续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承接“亮剑”、“破案会战”、“打假行动”等全国性专项打假经验,突出打击重点,紧密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安全、妨碍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售假冒伪劣“名牌产品”问题,重点打击影响农村和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威胁地方支柱行业和企业的犯罪、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以及跨区域、跨国跨境的犯罪等四类犯罪,重点督办143起重大案件,形成强大打击威势。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网上打假行动,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展开全覆盖、毁灭性打击。全国公安机关全年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280起,抓获犯罪嫌疑 人32629名,涉案总价值177. 9亿元。

    公安部强化战役攻坚,持续掀起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潮。全年认定全国发起的集群战役426起。浙江、湖北、河南、广东、福建、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开展“903”行动收网战役,联合对非法拼装烟机这一假烟犯罪源头环节进行集中清剿,破案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名,涉案价值4000万余元,烟机缴获量系历年打击假烟犯罪之最。围绕“视觉Vision运动空间”网上销售假冒品牌运动服装案,山东、广东、广西、福建、吉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发起集群战役收网行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缴获假冒“NIKE”、“ADIDAS”等品牌的运动服装、鞋5.6万余件(双),涉案价值1.3亿元,彻底摧毁一个涉及全国12省17市以及哥伦比亚、越南、波兰、非洲等国家(地区)的特大制售假冒运动品牌鞋服犯罪网络。

    2、行政执法

    2014年,全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监管,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及“护航”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全年受理专利纠纷案件8220件,同比增长62.6%;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6259件, 同比增长45.5%;办案总量达到24479件,同比增长5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后组织相关地方工商局对各地反映侵权较为普遍和严重的“金城及图”、“青蛙王子及图”、“维多利亚的秘密”、“完美芦荟胶”、“中国黄金”、“松板”、“赣南柑橘”、“陕汽重工”等商标案件进行查处;指导各地坚持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开展保护南京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查处侵犯青奥会相关知识产权案件365件。全国工商系统全年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75万件,案值9.98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07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55件,涉案金额4. 8亿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红盾护农”、“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以汽车、家电、家 具、旅游、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查处大批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以网络销售假冒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为重点施以重拳打击。全年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8670起,案值1.5亿元;共查处农资违法案件4.2 万件,案值3.1亿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逾11.5亿元;共查处 网络违法案件7746件。

    国家版权局大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继续开展互联网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联合多部门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 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剑网2014”专项行动全年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440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750家。相继破获“DY161电影网”侵权案、“射手网”侵权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地执法部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2600余件,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1200 余万件,罚款339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0件,捣毁 盗版窝点188个。

    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政府机关和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成果,建成中央和省级各单位软件正版化责任人数据库,推进78.88%的中央企业四级以下企业、71.56%的金融机构、75. 2%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实现软件正版化。

    文化部以整治互联网文化市场为重点,强化暗访抽查和案件督查督办,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先后组织20个暗访组,对16个省市 65个县区的1715家经营单位进行暗访抽查,重点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出版物等市场监管。重点督办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举报淘宝网40家网店销售大量非法进口音像制品案。责成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淘宝网密切合作,关停20家侵权网店,探索行政执法机关与电商平台合作打击侵权假冒新模式。部署第20、第21、第22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工作,对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等39家手机游戏平台、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等H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27家网络动漫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检查人员48.9万人次,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50余万个(次),抽检种子样品1.3万余 份,查处种子案件6400多起,其中品种权侵权案件59起。没收种子279万千克、违法所得433万元,罚款2200万元,吊销许可证 31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15起,惩处犯罪嫌疑人34名。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工作,对山西、陕西、湖北等6省 (区)30个获证产品120个样品进行跟踪监测,全面验证获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保持情况。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印发《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试点,重点打击侵犯、假冒观赏植物和经济林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海关总署严厉打击侵权商品进出口违法活动。将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侵权药品、食品、汽配等进出口商品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对重点航线和重点领域加强风险分析。开展为期半年的邮递快件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重点执法,加强对在邮递快件渠道 “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进出口侵权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将 以非洲、美国、欧洲、中国香港、东南亚为目的国(地区)出口的服装、箱包、手表、化妆品、药品、食品、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 等商品,列为监管查验重点。重点执法行动期间,在邮递快件渠道查获侵权商品9421批次,涉及商品数量近8 670余万件。组织开展 “保护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知识产权的专项执法行动”,米取有效措施,构建海陆空立体保护网络。共拦截涉嫌侵犯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相关知识产权的货物近1500批,涉及商品150余万件。全国海关全年累计公开933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4年,中国政府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各知识产权部门开拓思路,积极推动工作模式改革创新,完善保护制度和评价机制,优化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国发[2014] 6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督导检查机制。会同9个行政执法部门,出台案件公开实施细则,推动各地制订实施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公开网站272个。出台跨地区、跨部门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 则,与中央综治办会同成员单位对地方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评价机制,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年度调查,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诉求和期待。 着力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启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通知》,梳理形成《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专业市场名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指南》,在全国选定65 家专业市场作为第一批培育对象,指导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组织37个地区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优化运营模式,简化理赔程序,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优势的服务保障,全年有798家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共提供风险保障金额1.34亿元。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指导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建立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支持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建立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区域执法办案协作调度机制;印发《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 (试行)》,提升全系统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维权援助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建立快速维权中心工作规范;在部分维权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试点;完善全国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上线运行全国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案件电子报送系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完善商标审查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的意见》,改革商标注册审查机制。通过加强软硬件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窗口服务,提升商标对外咨询服务水平。2014年,商标注册大厅和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共受理各类申请17.5万余件,接待咨询8.8万余人次。加强中国商标网建设,启用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及时更新商标注册申请指南,商标注册网上申请量快速增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增强网络交易监管合力。

    国家版权局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组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小组,完成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一期恢复运行及升级改造工作,继续推进监管平台二期工程建设;启动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保护。组织191家网站共同签署“守正创新,拒绝盗版,净化网络环境”联合倡议。指导各地积极探索“规范网络转载”管理手段,推动形成“先授权、后传播”的合法网络版权传播秩序。 进一步完善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职能,通过改进软件正版化审计、软件采购、资产管理和督促检查等措施,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立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报送制度;完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新闻出版行业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报送工 作效率。

    文化部建立部分地区网络文化市场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召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任务较重的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四川等地区18个部门,专题研究网络文化市场执法重点、难点问题。指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7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网络执法管辖权、执法协作与执法队伍建设等题目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指导网络执法工作。开展第七、第八批网络文化市场案件以案施训工作,确定16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牵头单位督办相关案件。

    农业部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准入门槛,完善分行业、分专业的独立评审方式和申报单位汇报答辩制度,提高登记评审工作质量。

    国家林业局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改版“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完善数据库全文检索系统,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技术展示和对接平台。启动第三批20家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试点单位总数达到75家,实施“松韵”和 “华桉1号”等2个授权新品种及6项林业重点专利产业化推进项目。建立“木地板专利联盟”和“木地板专利池”,搭建林业专利 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专利许可和应用,共同应对知识产权纷争。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专题研讨,初步形成《关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无纸化,2014年3月1日正式启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无纸化作业。

    公安部积极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主动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全面建立“两法衔接”配合机制。探索警企合作新模式,深入研究推进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合作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电商数据协查快速通道、网络侵权线索研判查处等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科学技术专家的作用,新聘10名两院院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科学技术 咨询专家。召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6个 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164 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6个。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涉外定牌加工商标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问题、互联网领域竞争问题、商业秘密、“三网融合”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等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依法裁判这类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开展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增强各级法院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指导,将“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省级平台建成22个,其中13个与中央平台对接。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于2014年10月 1日正式上线运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鼓励各级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门办案机构,探索设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人才库,进一步建立完 善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

    五、宣  传

    2014年,各知识产权部门围绕重点工作,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开展多样化、常态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中央宣传部印发年度宣传方案,充分利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平台,及时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访谈。围绕“两节”、“两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法制宣传日、“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集中报道,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各成员单位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宣传教育。依托主流媒体和各大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辟专版特刊,编播公益广告,组织新闻发布,解读政策措施,曝光重大案件,报道工作进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展现新面貌。

    国家知识产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为主线,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探索改进宣传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成就。联合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其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活动50余项次,通过网络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等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宣传周期间参与报道的各类新闻媒体达367家,自主播发消息965条,网络转发总量达数百万次。继续联合人民网建设“知识产 权频道”,并进行升级改版;联合中国日报出版“知识产权周刊”; 联合中国知识产权报出版“知识产权双语周刊”;与新浪微博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广告片征集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商标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5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召开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举办2期在线访谈,解读《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回应社会关切。

    国家版权局加强官方网站内容建设,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剑网 2014”专项行动及“版权宣传周”专栏被评为“2014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精品栏目奖”。开通国家版权局官方微信和微博,官方微博被评为“2014年最具影响力政务微博”前十名。重点针对“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进行广泛宣传。先后通报3批“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情况,制作“软件正版化在中国”专刊,编制《中国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白皮书。

    农业部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宣传活动。编辑出版《中国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2013》和《中国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报告》;在第21届中国杨凌农高会期间,举办农业植物新品种专题展和信息发布会。在“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全面宣传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在《农民日报》上进行主题宣传;支持北京“延怀河谷葡萄”、四川“地理标志蜀中行”等各省(区、市)开展的宣传活动;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评价推荐工作,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社会认知度和品牌影响力。

    国家林业局开展2014年全国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向公众普及和宣传林业知识产权知识,展示林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汇编出版《中国林业植物授权新品种 (2013)》、《2013中国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和《木∕竹重组材技术专利分析报告》。在主要网站登载或转载有关林业知识产权的报道300多篇,扩大林业知识产权的影响。

    海关总署注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等群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以“4 •26”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和“8·8”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工作;通过公布年度“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发布年度《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状况》、在线访谈等形式,引导企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守法便利”的经营理念,着力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公安部坚持打击与宣传同部署、同推进,全力提升全社会“拒假、防假、打假”的积极氛围。依托新闻媒体组织集中宣传报道,先后两次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向国内外媒体介绍中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展情况及打击成效。利用警企协作机制引导社会舆论,邀请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等协会组织和 40余家外商企业代表,召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情况通报会”,介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通报侦破的10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件情况,并通过10余家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积极开展 “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发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3)》,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工作。积极参与“4•26”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检察日报》、正义网等开设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和《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六、教育培训

    2014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呈现新气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体系。继续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点》,稳步推进重点知识产权人才工程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评选出127名第二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120名第四批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工作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分类指导大纲》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4—2017年)》。新批复成立2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2家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举办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6000余期,培训人次达60多万。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共举办面授培训班118期,培训人员9583人次,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人数突破31万人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商标法实施条例》暨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保护培训班,支持各地开展新修改《商标法》的培训工作。继续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和宣传力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巡回研讨会,派员分赴青岛、郑州、盐城、成都等地组织多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推动企业树立自主品牌意识。

    国家版权局举办2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组织100多家媒体对版权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举办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31个省(区、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478名人员进行培训。 举办2期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班,128家中央和国家机关 共189人,31个省(区、市)各部门共204人参加了培训;举办3 期针对国企、金融行业的企业正版化培训班。

    农业部举办4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对种子管理系统、科研教学、种子企业等200余家单位500多名人员进行培训。在海南 等地举办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和水稻、玉米新品种一致性测试培训班,培训DUS测试人员120余人次。举办2期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暨品牌建设培训班,协助黑龙江、新疆、浙江、宁夏、山西等地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共培训人员近千人次。

    国家林业局举办3期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累计培训人员达300人。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会议、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座谈会、核桃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暨技术培训会议,强化林业植物新品种和遗传资源专业人才的培养。

    海关总署面向海关执法人员、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组织培训50余场,参加培训人员2000人次。

    公安部先后开展5轮涉外联合培训。深化与国际刑警组织多领域合作,联合举办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培训班、打击假药犯罪专题培训班;协办打击假药犯罪“风暴行动”第五期总结会; 在中欧警务合作项目框架和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会同欧盟警方共同举办2期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会同欧盟举办知识产权执法培训班。

    最高人民法院以国家法官学院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为载体,开展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培训,培训法官近300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业务培训班,各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业务骨干共计近百人得到培训。

    七、国际合作

    2014年,各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不断加强和拓展多(双)边关系,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迈出新步伐。

    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国和各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友好合作,不断拓展新的合作伙伴关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促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有关国家共签署29项双边合作协议、工作计划或会谈纪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专利合作条约》高级巡回研讨会”和“有效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国际研讨会”。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框架下的各类会议。参加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第七次局长会议及第三届五局局长与产业界会议、第14次中日韩三局局长政策对话会议以及第二届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第三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第五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第二届中蒙俄知识产权联合研讨会等活动;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柬埔寨、泰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墨西哥、智利、新西兰、沙特阿拉伯、卡塔尔、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等国家或地区性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高层交流;与墨西哥无限期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新开拓与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家的双边合作关系,恢复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关系。举办中美专利事务研讨会、第二届中英知识产权研讨会、首届中国瑞士产业界圆桌会、中俄知识产权研讨会、首届“中法团队合作创新奖”等相关活动。继续巩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多次举办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开展一系列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活动,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相关会议;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中美日欧韩商标五方会谈;深化与美国、欧盟、英 国、法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合作,了解各方工作最新进展,对外宣传我国商标工作成就,并就《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及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举办中欧商业秘密研讨会,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事务,妥善处理版权涉外关系。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版权事务;完成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启动中国政府《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工作;参与《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有关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限制和例外国际文书》和《保护 民间文艺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磋商。与阿尔及利亚国家版权局签署《中阿版权交流合作备忘录》,首次建立与阿拉伯国家及非洲国家版权双边关系;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联合制作版权广告宣传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推动成功查办“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

    农业部积极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系列会议和国际活动,派员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行政和法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大田技术工作组会、计算机工作组会、观赏植物技术工作组会等会议,出席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 参加东亚论坛、海峡两岸品种保护与测试技术交流等活动。积极参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国际谈判和合作研究,全程参与中欧、中美、中澳自贸区等地理标志及知识产权谈判对话,派员参加第十轮中欧地 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对中欧首批40个互认产品的英文技术文本进行校准完善,加快推进我国地理标志国际化合作进程。开展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合作研究,跟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国际最新动态。

    国家林业局认真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积极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技术委员会第50次会议、理事会第31次 特别会议等相关会议。积极参与遗传资源相关履约工作,参加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参加森林遗传资源委员会政府间技术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多次参加“中韩自贸区协定”谈判会议,就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进行谈判;参与“中日韩自贸区协定”谈判。

    海关总署加大国际合作力度,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欧海关续签《中欧海关2014—2017年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召开中欧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及风险管理专家组会议,研究2015年工作路线图。与俄罗斯海关举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海关合作分委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联合开展保护美国橄榄球职业联赛有关商标的联合执法行动,行动期间,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232批次;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就《中美海关刑事执法合作备忘录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附录》内容进行多轮磋商。

    公安部深化国际合作,以联合执法树国威。会同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真实行动”,共破案1544起,抓获犯 罪嫌疑人2 2糾名,涉案总价值2.1亿元。鉴于中国公安机关在 “真实行动”中的突出战绩,国际刑警组织特别授予公安部经侦局 “最佳地区案例奖”。与各国执法机构良性互动,积极协助美国、 英国、日本、韩国等国来华调查取证、核查线索、缉捕逃犯,联合 美国开展打击假冒气囊案联合行动,联合英国打击跨国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专门授予公安部经侦局 “2014知识产权捍卫者奖”。

    最髙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活动。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工作组会议、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等各类对外工作会议。接待日本、美国、欧盟、英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与世界法学家协会共同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与华盛顿大学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派员参加中瑞第七次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和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司局级会议、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关于防止与协调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考察、“中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交流”、“中美知识产权海外交流”等会议和活动。认真听取外商意见,督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反映的案件; 接待来访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等,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 “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中国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线,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

    一、制度建设

    2013年,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商标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关于罚款数额规定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有序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完成《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费用减缴办法》等的修改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稳步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等规章的修改工作。

    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积极推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改工作。

    农业部配合做好《种子法》的修改工作,起草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条款;印发包括13个属(种)的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

    国家林业局印发第五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工作;组织起草《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规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组织起草《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适当扩大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的通知》,规范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民事诉讼活动,保障专利案件审判工作有序 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规定为“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二、审批登记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专利申请受理量快速增长。全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同比增长26.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89.2万件,同比增长20.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6.0万件,同比增长0. 3%。

    专利审查能力继续提高。全年累计完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35.5万件,同比增3.1%;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74.2万件,同比增长10.2%;完成外观设计专利审查52.5万件,同比减少6.6%。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实审审查周期缩短为22.2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缩短为4.3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控制在3.8个月。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20.8万件,同比下降4.1%;授权实用新型专利69.3万件,同比增长21.4%;授权外观设计专利41.2万件,同比下降11.8%。截至2013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为103.4万件,同比增长 18.2%。

    全年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22 924件, 同比增长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73583件,同比增长 4.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7286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16件。

    全年共受理复审请求18829件,同比增长8.7%;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930件,同比减少0.4%。全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561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12件。

    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上涨。全年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同比增长14.15%,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4667件,同比减少4.58%;受理商标续展申请11.9万件,同比増长11.54%;受理商标变更申请17.7万件,同比增长16.46%;受理商标转让申请11.3万件,同比增长7.36% ;受理商标注销、撤销申请21414件,同比增长28. 47%。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持续稳定增长。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2273件(一标多类),同比增长8.2%,位居马德里联盟第六位;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20275 件,连续保持马德里联盟第一位。

    商标注册审查工作保持高效运转。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2.46万件,同比增长16. 09%;裁定商标异议申请43526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12.3万件,同比增长22.02%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18.2万件,同比增长20.86%;办理商标转让申请11.5万件,同比增长12.43%;注销、撤销注册商标12.3万件,同比增长9. 36%。

    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全年共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436件,同比增长16.89%, 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190件;累计核准注册农产品商标144.73万件。

    全年新受理商标评审案件82614件,同比减少6.57%,其中异议复审案件同比减34. 52%,撤销复审案件同比增长381.25%, 注册商标争议案件同比减少2.18% ;共审结完成评审案件14.4万件,同比增长174.61%,其中驳回复审案件10.8万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35881件。

    著作权登记工作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65件,首次突破百万件,同比增长22.08%。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845064件,同比增长22.8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64349件,同比增长18.04%;著作权质权登记244件,同比增长67.12%。

    农业部全年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333件,其中国外申请102件,授予品种权137件,目前累计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1710 件、授予品种权4018件,视撤、驳回等未授权结案1263件;全年批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28个,累计批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达1375个。

    国家林业局全年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162件,其中观赏植物品种权申请90件,申请总量累计达1246件;共受理国外申请8件,国外申请总量累计达231件;全年共授权158件,累计授权达658件;全年完成5批178个新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组织完成92个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专家现场审查。全年共完成35个申请品种的测试工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数量增长迅速。海关总署年内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6325件,同比增长13.8%,核准通过4998件,同比增长14.1%,受理其他与备案相关的申请1200余件,受理撤销备案申请6件。海关累计核准备案申请3.3万件,保持年均约20%的增长速度。

    三、执 法

    2013年,中国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协作,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年重点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工作要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四个季度的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安排,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工作部署,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移送司法机关4550件,捣毁窝点5441个;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侵权假冒犯罪案件5.5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9万 人,涉案金额1729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权假冒案件9161 件、犯罪嫌疑人1.4万人,审查起诉案件1.4万件、2.3万人;全国审判机关共审结侵权假冒刑事案件1.2万件,生效判决1.7万人。

    1、司法保护

    2013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司法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导途径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件,审结88286件,同比分别增长1.33% 和5.2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9195件,同比下降5.01% ;商标案件23272件,同比增长17.45%;著作权案件51351件,同比下降4.64% ;技术合同案件949件,同比增长27.21% ;不正当竞争案件1302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2件),同比上升15.94% ;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514件,同比增长13.91%。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97件,同比增长18.75%;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83件,同比下降21.21%;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9件,同比增长40.82%。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1957件,审结11553件,同比分别增长24.80%和24.33%;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75件,审结96件,同比分别下降56.40% 和56.95%。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持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7.95%,继续保持稳定;上诉率从2012年的39.53%上升到2013年的45.29%;再审率从2012年的0.20%下降到2013年的0.09%;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5.84%。诉讼调解效果显著,平均调解撤诉率为68.45%。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提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886件,审结2901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97件,同比下降8. 29%;商标案件2161件,同比上升0.51%;著作权案件3件,与2012年持平;其他案件25件。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90件,审结1496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9212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3424人,其中有罪判决13422 人。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4872件,生效判决人数6866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2353件,生效判决人数3430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687件,生效判决人数2882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51件,生效判决人数246人。

    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审查批捕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644件、7735人,同比分别下降11.6%、17.1%;经审查,批准逮捕3272件、5081人,同比分别下降21.3%和 27.4%。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234件,占37.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257件,占38.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247件,占7.5%;侵犯著作权案件314件, 占9.6%;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件10件,占0.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5件,占1.1% ;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175件,占5.3%。加强对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对921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审查起诉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007件、12272人,同比分别下降59.4%和61.5%,经审查,提起公诉5329件、8802人,同比分别下降38.1%和37.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542件,占28.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649件,占30.9%;非法 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361件,占6.8%;侵犯著作权案件1365件,占25.6%;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件15件,占0.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43件,占0.8%;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354件,占6.6%。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坚定履职,大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继续组织开展“亮剑”、“破案会战”等全国性专项行动,战果超过历史同期9倍。组织发动“打假行动”攻势,全警动员,严打严治,重点打击假食品、假药品、假农资、假机电、假日化等严重威胁企业创新发展、侵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连续破获制售假冒伪劣列车监控设备案、假冒伪劣消防车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其中,上海、山东等6省市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摧毁特大盗版“iFIX”监控软件制售产业链,社会反响强烈。公安部全年挂牌督办825起大要案件,已全部侦破,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部针对跨地域、产业化、链条化的知识产权犯罪态势,创立并运用集群战役打击模式,发挥部省两级指挥职能,组织各地联合作战、同步收网,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的一体化打击。全年统一组织全国性集群战役1260次,切实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髙压震慑和整体防控态势。其中,公安部组织黑龙江、北京等18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集群战役中,摧毁通过互联网、正规医疗体系兜售抗肿瘤药的特大犯罪团伙,现场缴获“易瑞沙”、“格列卫”等46种假药共计7000余万粒(剂),涉案金额6亿余元,战果显著。

    2、行政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护航”专项行动,大力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快速调处专利纠纷,积极维护权利人、市场主体与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全年共受理专利纠纷5056件,同比增长101.4%,其中专利侵权纠纷4684件;共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1171件,办案总量16227 件,同比增长7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食品、建筑装饰等生活必需品和农药化肥种子等涉农产品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全国工商机关在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中共查处仿冒侵权案件2.96万件,案值 7.44亿元,罚没款2.74亿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加大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先后组织相关地方对侵权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赣南脐橙”、“中国黄金”、 “PARADIS”、“法国轩尼诗”等商标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行动,河南平顶山查处假冒美国“CISCO”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案,涉案金额80余万元;无锡江阴查处5处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场所,扣押商品1399件,涉及“LV”、 “GUCCI”等25个品牌;宁波鄭州查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皮包、手表等商品的大案,现场查获商品近万件,涉及“BURBERRY”等多个世界知名品牌;牡丹江查获侵犯瑞士“Merveille”品牌手表案件,涉案金额157万元;杭州组织查处某侵权葡萄酒销售点并捣毁其制售假冒红酒窝点,查扣涉嫌侵权的“张裕解百纳”葡萄酒991箱,涉案金额80余万元。全国工商系统全年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8.31万件,涉案金额11.21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86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件,涉案金额2.8亿元。

    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开展第九次互联网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512件,行政处理190件,移送司法机关93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国家版权局积极查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地方版权执法及相关部门破获江苏“一点智慧”软件侵权案、南京“1 • 10”重大网络侵权案、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以及上海王某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等一批大要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其中,“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累计下载量达2000余万次,“一点智慧”软件侵权案涉案金额6.5亿元。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年查办案件3567起,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1637万余件。

    国家版权局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2013年,全国市县级政府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标志着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工作推进过程中,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于4月对14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及16个省份进行督查,10月对12个省份进行督查;会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部分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检查。

    文化部针对网络首乐、网络游戏等侵权盗版情况较为严重的领域,部署协调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迸行重点打击。组织开展第十八批、第十九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查处工作,对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等55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厦门精深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等143家网络音乐经营单位,“www. vvvdj. com”等428家网站进行了查处。

    农业部印发《农作物种子打假护权专项行动方案》,对种子打假护权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对全国70%以上的发证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9家涉嫌套牌侵权的企业进行了查处;组织开展全国春季市场大检查,对80个涉嫌套牌侵权的品种进行查处;对甘肃、宁夏、新疆的主要玉米制种基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对30多个 涉嫌套牌侵权的品种进行了查处;联合公安部侦破了涉嫌制售 “良玉99”、“利民33”、“农华101”、“伟科702”等案件,植物新 品种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后监管,先 后对7个省(区、市)的30个获证农产品地理标志120个样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情况专项检查,对6个省(区)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督导检查,不断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有效保护了育种者合法权益。

    全国海关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风险分析技术运用以及技术查验设备的投入,针对侵权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开展打击,取得显著成效。上海海关开展布控查缉,提高打击精准度,在打击侵权遥控器专项行动中,共查获安徽某企业出口侵权遥控器案7起,移送公安部门3起,查获侵权遥控器近17万个; 深圳海关在“中美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中,针对输美侵权产品采取执法措施941批次,查获侵权产品近5万件;青岛海关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采取保护措施174起,涉及“野虎”、“李宁”、“一汽”、“汉邦”等国内知名品牌;黄埔海关加大风险分析技术运用,共下达风险布控指令72次,查获侵权货物38集装箱,布控有效率52.8%;广州海关加大对摩托车及其配件的查处力度,查获涉嫌侵犯国内自主品牌“力帆”及“SANLG”商标权摩托车配件近14万件,涉案金额102万元;拱北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创新开展“一货双查”机制,共查处大要案39宗,查获侵权货物 24.1万件,涉案金额975.5万元。全国海关全年累计扣留侵权货物2万余批次,涉及货物7500余万件。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3年,中国政府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协作机制,提升工作能力,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国务院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6月作为独立机构开始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重发挥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先后筹备召开4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和各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按月汇总并通报各地、各成员单位查办案件情况,分析违法犯罪案件趋势。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召开全国“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指导地方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走访检查、 统计通报等制度,完善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机制;印发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启动中央和省级平台的对接互联。推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务院批办的、涉及多个地区和多个部门职能的重点案件,督促有关地区或成员单位依法严肃查办;对省(区、市)2012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2013年“平安中国”建设的综治考核内容,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机制,组织开展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全国及各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的评价,查找工作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手册》,指导市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初步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执法协作调度和侵权判定咨询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机制。加强执法维权工作信息化建设,建成并运行执法办案信息(国家、省、市三级)报送管理系统,初步建成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系统。印发《2013年度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对参评地方局的执法工作和维权中心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对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开通快速审理通道,依法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2万余件,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稳步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成相关支撑平台和系统开发工作, 确定了商标执法平台商标案件指标规范。

    国家版权局不断健全版权重点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列入版权主动监管的网站达到25家;启动了重点视听作品版权监管预警保护;印发《互联网传播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推进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整合加强版权执法力量,召开直辖市版权执法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发挥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在版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开展201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奖励工作,对查处侵权盗版做出突出贡献的230家有功单位和157名有功个人进行奖励。推动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淘宝网在北京举行合作签约仪式,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研究起草《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8月颁布实施;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 会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积极推动25家大型企业完成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为推进企业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积累了重要经验。

    文化部以交叉执法检查和暗访抽查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以各地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为重点,组织 8个交叉执法检查组,对14个省(区、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以网吧、出版、游艺娱乐为重点,组织25个暗访组,对29个省 (区、市)的70个地市、125个县区进行了暗访抽查。继续发挥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作用,遴选第二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业务骨干85名;开展第五批、第六批网络文化市场案件以案施训工作, 确定17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牵头单位,督办33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编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手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例汇编》,开展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试点工作,持续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印发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开展案件评选和案卷评查,加强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数据报送 系统和“12318”网络举报系统的作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有计划、有重点地登记保护。印发新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组建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新聘任141名专家委员。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2013—2020 年)》,指导和推动林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组织编制6项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完成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工作,便于各地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合作。启动了月季品种DNA图谱数据库构建工作,完成152个品种的DNA图谱测定,为我国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取证提供有力支撑。组织制定《中国林木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家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组织开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工作,为加强遗传资源管理探索经验。构建和完善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I4个,编辑发布《世界林业专利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重组材技术专利分析报告》,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服务。

    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组织起草《关于公开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开发新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简化操作流程,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证据开示制度》,颁布《海关办理旅检渠道知识产权案件的暂行规定》,细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规程,促进执法统一性。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务院取消部分出口商品法定商 检、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言献策。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合作,鼓励直属海关积极融入地方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加强与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协作。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稳步推进与大型物流企业运单信息共享,与相关行业协会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警企联动机制不断健全。经侦专门手段在打假领域的应用更为顺畅,资金调查作用愈发关键,“JASS”、“12”系统和大情报平台在线索追踪、案件串并中日渐显示威力。假冒伪劣商品溯源技术逐步投人实战,通过技术分析,实现由物及案的快速串并和源头追溯,指引侦查方向,提升打击精度和效率。会同工商、海关等部门推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案件线索通报、规范案件移送机制、整合执法办案资源等实务性协作进行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逐 一研究解决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研究解决制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针对服务商标、商业秘密、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提高保护力度,加强针对性。以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强化证明妨碍制度运用,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截至2013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7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160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7个。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审 判“三合一”试点,截至2013年底,共有内蒙古、江苏、福建、 河南、广东、重庆、四川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构建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人员体系,实行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截至2013年底,通过网络公开的全国各级法院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达61368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两法衔接”主要牵头单位之一,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指导,发挥积极作用。会同中央统战部部署推动“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会同民主党派中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两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供中央决策参考。召开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场推进会,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按照《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的要 求,与有关单位加强配合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明确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赴云南、上海、宁夏等地调研建立中央信息共享平台业务指标和技术标准,积极配合完成“两法衔接”中央信息平台的建成和测试,在全国“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上就信 息平台建设及对接工作,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要求。

    五、宣  传

    2013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围绕重点工作,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展现新面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及成效,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深度报道,解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平台,发布最新政策信息,开展在线访谈和专家问答,制作了打击侵权假冒的公益广告,召开打击侵权假冒专题新闻发布会,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为主线,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探索改进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成就。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周年活动,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集中开展宣传,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栏目进行了报道。先后对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排行、中国专利奖等十余项重要活动开展专项报道。联合中宣部等25个部门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过网络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活动期间参与报道的各类新闻媒体达2439家,自主播发广播消息367条、电视节目77条、报刊新闻483条、网络信息12909条。继续联合人民网建设“知识产权频道”,联合中国日报出版《知识产权周刊》,联合中国知识产权报出版《知识产权双语周刊》,编辑出版电子刊物《每周知识产权舆情》,联合优讯网开展对宣传周、专利 周的宣传效果评估,为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提供参考。自主举办新闻发布会6场,组织新闻通气会2次、媒体培训班1次。联合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出版《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读本》,重点推动广东、福建、陕西三地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支持开展全国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网络竞赛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商标宣传工作力度。发布《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2)》中英文版。紧密围绕新修改的《商标法》,积极配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接受集体采访、进行新闻报道。充分发挥《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等报刊及网络平台的作用,开设专栏、编发专刊,不断提高宣传效果。通过与电台、杂志等媒体连线、开辟专栏、举办地理标志摄影大赛和地理标志精品展等多种形式,宣传地理标 志商标知识及其在服务“三农”发展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举办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圆桌会议”,在深圳、中山等地举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巡回研讨会,持续加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力度。

    国家版权局坚持面向公众、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原则,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点,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创新性地统一宣传标志和口号,与百度、腾讯、爱奇艺、奇虎360等网站合作,采用设置专题页面、播放相关视频、微博访谈等形式,围绕版权产业、版权示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正版化、“剑网行动”等重点版权工作,开展主题宣传;举办全国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 动,各地共销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2940余万件,激发社会各界对版权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日常宣传中,注意抓住敏感、热点版权问题,如充分利用钱钟书书信拍卖引发的版权争议等,建立版权热点问题应对机制,运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国家版权局网站等信息网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阐释版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农业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工作,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在第二十届杨凌农高会期间举行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信息发布会;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农民日报》等媒体刊发新闻报道。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工作,在“3 •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组织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宣传;组织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产品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农 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展销会;在《农民日报》等媒体设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专栏,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宣传片,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众影响力。

    国家林业局制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5周年林业专题”和“2013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站,全面宣传林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中国花协共同举办第八届中国花丼产业论坛,在第八届花卉博览会开幕式上举行了品种权证书颁发仪式,扩大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影响。建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子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站,年访问量达20多万人次。 通过《绿色时报》等媒体及相关网站宣传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 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累计发表文章80多篇。印发《2012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充分展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进展和成效。

    海关宣传工作中,一方面注重正面引导,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加大对各地查获案件的宣传力度,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警戒侵权者。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将“4 • 26知识产权宣传周”、“8·8海关法制宣传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重要节点,同时持续开展日常宣传,突出宣传重点,采取邀请媒体进海关、开设法制大讲堂、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有效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针对性地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成效。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举办了在线新闻发布会,发布《2012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全年累计发布打击侵权假冒新闻120余条,国家级新闻媒体发布海关打击侵权假冒新闻100余篇。第三方机构舆情监测显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宣传受众人数在 各相关部门中名列前茅。

    公安部坚持将宣传发动与打击破案同部署、同推进,多层面反映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成果,深层次揭露制假售假犯罪恶劣本质。充分借助“3 •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 • 26知识产权宣传周”、“5 • 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剖析典型案例,讲解法律常识,传授识假技能,举办成果展。协调全国125个城市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同步销毁假冒伪劣商品900余万件。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侵权犯罪的战果和最新进展,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在各级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3600余次,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先后对“打假行动”进行了73次专题报道,全年累计组织新闻发布会30余次。

    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公开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宣传素材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制度和新闻宣传联络人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的深度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髙的案件,以“全媒体”形式对案件审理进行全景展示,提高公开深度和力度,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强生公司垄断案等重大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宣传工作,赢得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精心筹划和实施“4. 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组织召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的主要措施,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自上而下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宣传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方网站设立宣传周专栏,协调正义网、检察日报等媒体专题报道地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措施和突出成就,各级检察机关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逐月编发各地检察机关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经验材料和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展示各地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参与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2012中国商标年鉴》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2)》等各类材料,全面公开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资讯。

    六、教育培训

    2013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呈现新气象。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主任培训班、信息报送和应用管理办法培训班、“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班等,进一步提高各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名册》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支撑计划”,完成3500多人次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培训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开发计划”,组织培训项目近百期,对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实施《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5000余期,培训人员达50多万人次。制定《全国知识产权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规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共举办培训班134期,培训人数逾20万人次,比2012年增长2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举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派员分赴昆明、贵阳、杭州、武汉、苏州等地组织了多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讲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知识,推动企业有效利用马德里体系,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实现“走出去”的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针对性培训,围绕《商标法》修改,研讨交流热点、难点问题,深化认识和理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版权局认真做好版权教育培训工作。举办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31个省(区、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400余名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相关行业企业和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举办2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 20余家中央级媒体记者就软件正版化、产业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研讨、采访及重点报道。

    农业部联合中央农广校网络大课堂栏目,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等进行培训,全国各地600多个培训点,1万多名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显著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全国影响力。在安徽、陕西、重庆、海南等地举办了4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和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400余名。积极组织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暨师资培训班、地县级核查员暨品牌建设培训班,在四川、陕西、新疆等地举办了10余期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班,全年培训人员达1200余人。

    国家林业局先后举办2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班,在广西举办全区植物新品种培训班,多次开展林业专利信息资源与情报分析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500余人,有效提升林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推进执法能力建设,将知识产权作为各级经侦部门主管领导的必训内容,通过集中教育、远程教学等方式培养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意识和能力。公安部联合国际刑警组织成功举办“打击非法物品贩运暨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来自美国、英国、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来华授课,全国31个省份的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五十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通过具体案例明晰裁判标准。针对网络环境、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以及诉前禁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化维权、关联诉讼等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统一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业务指导方式,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指导工作,增强业 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探索设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人才库,进一步建立完善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各级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办案机构,推动建立了一批稳定而专业的办案队伍,上海构建了市院、分院、基层院的三级金融检察部门,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不断加强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举办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培训班。发布“2012 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思路,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

    七、国际合作

    2013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不断加强和拓展多(双)边关系,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迈出新步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成功组织多项重大国际合作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和成就。进一步深化多边合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框架下的各类会议,积极参与《外观设计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国际规则的磋商和谈判。成功举办第四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积极参加中美欧日韩五局、中日韩三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一系列活动,积极推进中、蒙、俄三边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全方位推动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蒙古、土耳其、德国、法国、英国、欧洲专利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东盟等国家或地区性组织签署多项双边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工作计划;与美国、加拿大、波兰、墨西哥等国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协议,与欧洲专利局合办“欧洲专利制度巡回研讨会”,举办“中芬知识产权研讨会”、“中以知识产权研讨会”;进一步巩固与亚非拉国家的合作关系,多次举办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班,与发展中国家的联系日益紧密。

    商务部积极参加第5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知识产权磋商,认真落实对话成果。参加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筹备工作。广泛开展与外国驻华机构及跨国公司的交流,建立和巩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北京、广东举办3次座谈会。以开放的姿态主动与外国驻华使馆和商会组织开展沟通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开展了一系列商标领域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继续派员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相关会议;作为正式成员继续参加中美日欧韩商标五方会谈,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继续深化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合作,了解各方工作最新进展,对外宣传我国商标工作成就,并就《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及实施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帮助和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过程中积极主张权益,“Baidu”商标在欧盟被抢注一案取得新进展。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事务,妥善处理版权涉外关系。多边合作方面,巩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联合举办“版权和相关权地区研讨会”和“视听表演保护与北京条约国际研讨会”;完成澳门特区适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相关工作;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摩洛哥外交会议,缔结《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 约》;积极推进我国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关工作;派员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工作会议,积极应对有关版权事务。双边合作方面,推进《中美版权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将备忘录自动续期至2018年;积极推进中英版权相关事项,确定双方2014年合作计划;参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三期工作;举办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及中韩著作权工作组会谈;签署中泰 2013—2015年工作计划;参与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参与中 瑞、中澳、中韩、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相关谈判;参加中美、中俄、中欧、中巴等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农业部派员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行政和法律委员会主席身份,成功主持第六十七、第六十八届行政和法律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技术委员会、行政和法律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会议、理事会、技术工作组等系列会议;参加在马来西亚举办的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积极加强双边、多边知识产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交流合作,加强中欧地理标志协议谈判及产品互认工作,参与中欧第七轮和第八轮地理标志双边协定谈判,初步完成首批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产品清单提交工作。

    国家林业局成功举办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测试及分子技术会议,得到秘书处及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可;承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丁香属和核桃属测试指南编制任务,其中丁香属测试指南获得通过。经积极努力,中国代表亚洲连任联合国粮农组织森林遗传资源技术工作组成员。派员参加第六届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及各类工作会议;派员参加中欧、中瑞、中日韩自贸区协定知识产权谈判;与韩国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签署谅解备忘录。组织完成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履约战略研究报告。

    中国海关继续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事务。在中美、中俄、中欧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框架下,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海关在法律制度和执法经验交流、案件信息和统计数据交换等方面开展了有效合作,联合美国海关在航空、快件、邮递等渠道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侵权消费电子产品联合执法行动”,对USB数据线、灯具、电池、手机及零配件、耳机等消费电子产品 予以重点监控,共查扣输美假冒消费电子产品千余批,涉及货物逾 10万件,美方根据中国海关提供的案件线索逮捕侵权嫌疑人1名,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其官方网站头版发布新闻对中国海关工作提出表扬,《联合早报》、BBC、路透社等国外主流媒体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报道;与美国海关开展“控制下交付”国际执法合作,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跨境生产、销售兴奋剂案,涉案金额高达2.18 亿余元人民币,目前中方抓获犯罪团伙成员6人,美方调查涉案人员3人,并当场逮捕1人。

    公安部始终坚持以执法合作促交流、促宣传,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以及美、欧等国家及地区的执法机构,积极务实开展多层面合作。公安部再次应邀参加了由国际刑警组织发起的第四期打击假药犯罪“风暴”行动、第六期打击互联网假药犯罪“盘古”行动,以及亚太地区反假冒和打击非法物品贩运“飓风”行动,发挥了重要主导作用。在双边合作中,公安部不断深入开展与美国、英 国、法国等国家的执法合作,组织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会同美国警方,在中美两地开展“4 • 8”打击跨国制售假药案集群战役同步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额2亿余元人民币,彻底摧毁该跨境制售假药网络。

    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活动,派员参加了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年度大使知识产权圆桌会议、中美知识产权海外交流等工作会议和活动。最髙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中瑞、中俄、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谈判,接待来访的美国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以及莫桑比克检察官代表团等,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再次明确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整体目标,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整体部署当中。中国政府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

    一、制度建设

    2012年,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迈出新步伐。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一揽子”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完成《专利法(修改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就修订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机构、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起草《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完成《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修订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商标法》 修改工作,《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稳步推进《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认真做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修订《出版文字报酬规定》、《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基地、单位(园区)管理办法》,起草《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版权执法指导意见》。

    农业部组织起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颁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起草制定第九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修改《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完成了第五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征集审定工作,组织起草完成《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并形成了有关配套办法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起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可操作的具体依据;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批登记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质量及审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登记工作取得新突破。

    中国专利申请受理量增长迅速,全年达到205.1万件,同比增长25.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5.3万件,同比增长24.0%;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4.0万件,同比增长26.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65.8万件,同比增长26.1%。

    中国专利审批能力继续提高,全年累计完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34.5万件,同比增长27.0%;共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67.3万件,同比增长51 8%;共完成外观设计专利审查56.2万件,同 增长11.8%。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实审审查周期缩短为22.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缩短为4.4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控制在2.9个月。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21.7万件, 同比增长26.1%;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7.1万件,同比增长 40.0%;授权外观设计专利46.7万件,同比增长22.8%。截至2012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为87.5万件,同比增长25.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19926件,同比增长14.0%;进人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70221件,同比增长5.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9693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28件。

    全年共受理复审请求17320件,同比增长33. 8%;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941件,同比增长7%。全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 登记申请1778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 629件。

    商标申请和审查工作取得明显突破。全年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同比增长1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22.7万件,同比增长18%,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继续保持在10个月之内;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6万件,同比减少5.8%; 裁定异议案件7.3万件,同比增长28.7%;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方面,累计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1754件,其中国外商标42件;农产品商标累计注册量达到128.15万件。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在商标管理、异议、复审和争议程序中认定了1298件驰名商标,对4486件商标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进行扩大保护。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40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国内申请人全年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2100件(一标多类), 继续位列马德里联盟第七位;国外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华申请商标注册20121件,继续保持马德里联盟第一位,累计注册量为181659 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收商标评审案件8. 84万件,同比增长19%,其中异议复审案件和复杂案件同比增长79%;共审理评审案件5.25万件,同比增长50%,其中驳回复审4.28万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0.97万件。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作品登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发建设“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据库及公告查询网站”,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作品登记工作。2012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687651件,同比增长49.05%;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39228件,同比增长27.33%,均达历史新高。

    农业部全年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1361件。新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212个,累计登记产品1047个。

    国家林业局共受理林业品种权申请148件,其中观赏植物101件,累计申请总数达到1010件;共受理国外申请26件,国外申请总量累计达到223件;全年完成137个新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完成96个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专家现场审查,开展田间测试68个;全年授权169件,共授予林业品种权达到 500 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数量增长迅速。海关总署年内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5560件,同比增长26.2%,核准通过 4379件,同比增长27.7%,受理其他与备案相关的申请1400余件,受理撤销备案申请6件。海关累计核准备案申请2.8万件,保持年均25%以上的增长速度。

    三、执  法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逐季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了四个季度的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针对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创新和投资的市场环境。全国行政执法部门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25271件,涉案金额88.9亿元,办结203107件,移送司法机关6999件,捣毁窝点20721个。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43773件,抓捕犯罪嫌疑人60306人,涉案金额 113.1亿元;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侵权假冒案件8194件、犯罪嫌疑 人14842人,审查起诉案件16143件、28429人;全国审判机关共受理侵权假冒刑事案件1 121件,审结14662件,生效判决人数17869人。

    1、行政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针对各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开展专利执法重点整治,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全年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232件,其他专利纠纷278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办案总量9022件,同比增长1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相关文件,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全国工商系统 全年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2.04万件,罚没金额8.51亿元; 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576件,涉案金额20. 24亿元。

    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其中行政结案210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2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93台,关闭网站129家。各地版权执 法部门全年共查办案件2249件,其中行政结案1524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58件。

    国家版权局积极推进政府及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2012年,中央、省级政府机关按期完成检查整改任务,1∕2以上的市级政府和将近1∕3的县级政府提前完成检查整改任务。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基本实现了正版化,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邮储银行、大中型保险企业和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全面实现正版化。

    文化部针对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重点领域,印发《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部署迎接党的十八大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不断加大网络侵权打击力度,先后印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黑名单,部署各地对趣游(北京)等388 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汉唐动漫网等67家动漫网站以及百兆音乐网等173家网络音乐网站进行立案查处。重点督查知识产权大案要案,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查处“3 •23”特大复制批销侵权盗版及淫秽音像制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缴各类非法音像制品21万余张;江苏淮安查处“3•28”制售盗版光盘案,查缴非法动漫等光盘20余万张,涉案金额60余万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1217. 89万余 人次,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立案12015件,办结案件9492件,移交司法机关865件,捣毁侵权制假窝点1088个,总涉案金额2447. 3 万元。

    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洛实国办函[2011] 163号文件有关任务分工的实施方案》、《农业部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和《农业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制度》。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市场检查, 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与2011年相比,假冒侵权品种数量由30% 以上下降到10%左右,种子质量明显提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加强证后监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专项行动,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采用督促检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调查,不断加大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力度,有效保护林业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加强执法协作,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出口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打击侵权违法活动方面的合作。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全国海关共向公安机关通报侵权案件线索245起,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工作,引人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提前介人制度。按照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重点工作安排和“国门之盾”行动方案,部署开展打击侵权药品、食品、汽车配件和电子产品的专项整治,查获相关侵权商品3000批次,涉及商品18万件,其中江门海关查获假冒酱油案、福州海关查获假冒米粉等系列食品案、上海海关查获假冒柴油机及假冒汽车配件案、天津海关查获系列假冒摩托车配件案等影响广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行动月”和“冬季行动”,查扣侵权货物15万余批次,涉及商品9100多万件。

    2、司法保护

    2012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全国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面性、终局性和实效性优势,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强化。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和83850件,同比分别增长45.99%和44.07%。其中,新收专利案件9680 件,同比增长23.80%;商标案件19815件,同比增长52.53%; 著作权案件53848件,同比增长53.04%;技术合同案件746件,同比增长33.93%;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同比下降1.2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07件,同比增长0.64%。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9件,同比增长8.18%;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13件,同比降低3.46%;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9件。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581件和9292件,同比分别增长25.37% 和21.32%;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72件和223件,同比分别下降 41.50 %和0.45%。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7.61%;上诉率从2011年的49.65%下降到39.53%;再审率从211年的0.51%下降到0.2%。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为70. 26%。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11年的98. 57%上升到2012年的99.24%。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928件,审结2899 件,审结案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117件,撤销540件。其中, 新收专利案件760件,同比上升16. 2%;商标案件2150件,同比上升21. 68%;著作权案件3件,同比上升50%;其他案件15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24件,审结1388 件。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罚和震慑犯罪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518人,均为有罪判决。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7684件,生效判决人数9010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2504件,生效判决人数312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2535件,生效判决人数3287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 产权的案件71件,生效判决人数95人。

    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审查批捕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56件9 27人,同比分别增长20.3%和19.5%;;经审查,批准逮捕4159件6995人,同比分别增长17.8%和 17.5%。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455件,占3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190件,占28.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333件,占8%;假冒专利案件9件,占0.2%;侵犯著作权案件690件,占16.6%;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件14件,占0.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3件,占1.3%;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415件,占10%。加强对下级院地办案指导,挂牌督办146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案件。

    审查起诉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244件31880人,同比分别增长203.1%和186%;经审查,提起公诉8612件14153人,同比分别上升127.5%和106%。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2068件,占2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2061件,占23.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578件,占6.7%;假冒专利案件12件,占0.1%;侵犯著作权案件3 54件,占36.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42件,占0.5%;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1件,占0.6%;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646件,占7. 5%。

    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213件,同比增长4.2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06件,同比增长3.9倍;公安机关主动立案201件,同比增长6.2倍;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4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54件,占26.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61件,占29. 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20件,占9.8%;侵犯著作权案件63件,占30.7%;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件,占2.4%; 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2件,占1%。

    职务犯罪查处方面,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9人,提起公诉35人。而在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决定逮捕的18人、被提起公诉的111人以及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决定逮捕的97人、被提起公诉的228人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占相当比例。

    全国公安机关突出刑事打击职能作用,总体战果在2011年“亮剑”行动攀升9倍的基础上成倍增长,保持了高压严打态势。其间,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以发起专案集群战役为主战模式,实施地区间、警种间合成作战,彻底摧毁跨地域犯罪产业链条。先后在全国发起跨省专案集群战役369轮次,破案394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03名。特别 是组织31个省(区、市)190个城市同步开展“7·25”打击假药集群战役,铲除24个特大假药犯罪网络,涉嫌价值11.6亿元。

    公安机关通过实施专案集群打击,特别是组织开展打击谢某制售假药案、许某等制售假冒品牌奶制品、朱某等制售假表等集群战役,集中铲除了一大批跨地区制假售假犯罪产业链,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恶劣实质、黑暗内幕和深刻影响。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与时倶进,积极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模式,提升工作能力,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13个成员单位推动出台的《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监督检查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制订了2012年 度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建立违规失信行为数据库,全面铺开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研究制订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从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个方面对全国4个直辖市、27个 省会城市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开展调查,全面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果。组织开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以及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复设立中国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印发《关于2011年度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的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积极推进专利执法信息网络建设及执法信息的报送、统计、分析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审查数据库商品编码指定工作;认真做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改工作;起草《直接邮寄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工作规范》;对涉嫌恶意抢注的案件专门开通快速审理通道,共审理涉及恶意抢注的商标争议案件3 000多件,有力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认真落实《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加快全国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构建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国家版权局贯彻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工作。2012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牵头,共15个部门组成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引导政府机关在软件采购资金预算、资产管理、软件采购情况审计、督导检查等方面建立相应制度。逐步建立版权执法信息报送与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项目(二期)建设;积极推动相关方面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推进诚信建设。

    文化部不断健全举报监督机制,于2012年3月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规范举报办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12318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及短信平台为基础的多渠道、立体化举报监督平台。积极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基础研究,针对网络文化市场日常巡查、远程取证、现场取证、证据分析与认定等重点环节进行研究。

    农业部进一步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组织专家论证,将14个属或种列人植物品种保护新目录。组织召开6批测试标准审定会,完成柑橘等49个测试指南和农业标准审定。加强与台湾的合作,共同召开两岸品种权工作组年度会议、两岸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座谈会,组团赴台湾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考察和技术交流,双方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技术和方法,以及进一步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权审查等进行了广泛交流。

    国家林业局积极完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了国家林业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规则,编制了7项新品种测试指南,建立了两批共55家林业知识产权试点。 积极开展对台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台湾提出的保护品种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列入国家林业局第五批保护名录,在昆明举办了“两岸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暨测试技术研讨会”,并赴台开展测试技术交流。

    海关总署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海关 总署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 方案》。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科技投人,以“金关工程”为依托,加大风险管理和信息化手段在海关执法中的应用,着力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系统。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国内外权利人组织、团体的沟通合作。通过举办座谈会、签署备忘录、推动成立联盟等方式 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扶持力度。

    公安部针对当前制假售假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网络化趋势,不断探索打击策略创新,提出了“专项行动常态化、常态打击专项化”的工作理念。印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的意见》,加快解决资源整合、队伍建设等机制体制问题。充分运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平台,推动各部门整体联动。结合“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部署,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公安机关与权利人沟通交流机制,召开、参加4次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筹备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机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积极探寻、拓展刑事技术在打假实战中的支撑作用,提升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侦查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深人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保护效能,截至2012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适应审判实践需求,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坚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积极开展中层、基层法院跨区管辖,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截至2012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3个、45个、46个和44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41个。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设北京市海淀区等5个基层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增设华中科技大学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增设多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积极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长效机制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全国检察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海、江苏、云南、宁夏已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 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6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也部分建立或者试点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

    五、宣 传

    2012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依托多种渠道,围绕部门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呈现新气象。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在车站、商业区、大中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场所张贴条幅、播放宣传片,举办业务培训、现场咨询、政策宣讲会、专题讲座、发放宣传册等活动。中央宣传部协调有关中央新闻单位及其网站,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地区和各成员单位,对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 近两年我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和成效进行集中报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开通了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集中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等25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以及各种培训、讲座、咨询,制作播出电视公益广告, 发送手机报和短信等形式,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中国专利奖颁奖典礼、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发布、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发布、第六届中国专利周等重点活动开展专项宣传报道,组织中央主要媒体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未来”主题采访活动。全年共召开5场新闻发布会,组织2次新闻通气会,1次媒体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各类媒体共刊发新闻报道10万余条。政府网站累计发布信息2.7万余篇,被国内外主流媒体转载率超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各项商标宣传活动,发布《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1)》(中英文版)以《商标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通过召开座谈会、录播专题片、编发特刊、开设专栏等形式组织开展系列纪念宣传活动,普及宣传法律,弘扬商标文化;在第七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上首次举办“中国地理标志成果展”;成功组织第二次赴新疆商标战略宣讲活动,加强对地方的商标战略实施指导和支持力度。

    国家版权局围绕知识产权宣传周,与国内知名网站合作,创新性地开展“4 *26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宣传活动;成功举办“绿书签行动2012—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版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 就版权示范建设工作开展重点宣传;成功开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宣传工作;成功举办“第四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评选活动;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正式改版上线,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文化部以“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充分发挥相关协会和信息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多形式、多载体的反侵权盗版宣传和打击侵权盗版活动。

    农业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5周年座谈会、农业植物新品种信息发布会、品种权申请突破万件新闻发布会;组织编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问答50问》,根据全国“三品 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推广。

    国家林业局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和途径,编辑出版《2011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中国林业植物授权新品种(2010-2012)》、 2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组织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应用交流研讨会,不断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建设,全社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海关总署利用“4 • 26知识产权宣传周”、“8 • 8海关法制宣传日”、“12 ·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契机,综合利用互联网、报纸杂志和电视媒体优势,集中组织全国海关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4月26日当天举行在线新闻发布,公布《2011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1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出版《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备案名录》,全面介绍和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公安部坚持将宣传贯穿打击工作始终,重亮点、重策划,多层面、全视角反映公安打假成果,利用“3•15”、“5•15”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节点,会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策应“7•25”打击假药集中行动,通过《新闻联播》等多个媒体、栏目进行连篇报道。在《人民公安报》刊发集群战役专版,报道打假领域“破案会战”情况和重点案件13期;通过《焦点访谈》等央视重点栏目就10起重点案件进行深度采访。“破案会战”结束后,通过图片和实物等形式举办成果展。

    最高人民法院周密安排和部署“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1),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增进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解和认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全年累计转发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经验材料和编发工作简报、专刊10余次,充分展示地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为《法 制日报》、《检察日报》、中美知识产权特刊、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撰写新闻通稿,宣传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7次,积极宣传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协助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中国商标年鉴》等各类书刊材料10件。

    六、教育培训

    2012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绩,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断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全面形成知识产权人才规划体系。印发《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高水平知识产权师资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和《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制订国家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方案和项目手册,稳步推进“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新批复成立 5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组织召开第三次全国培训基地研讨班;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5000余期,培训人 员达50多万人次,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培训项目59期;涉外培训方面,共举办15期国际培训班、涉外教师培训、研讨会及讲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编写并出版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商标注册与管理卷》;在国家行政学院组织举办全国工商系统商标战略实施培训班;举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经验交流座谈会,加强对各地注册保护地理标志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不断加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和宣传力度,与泉州、宁波等地政府签署备忘录。

    国家版权局先后组织开展4期版权执法培训;针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举办培训班1 494次,参训企业数量4.29万家(次),参训人员8. 41万人(次)举办“版权热点问题媒体培训班”,提高媒体对版权问题的正确认识;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继续规范和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不断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驻京代表处在京活动的管理指导。

    文化部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组织网络执法协作小组对网络游戏、网络动漫以及网络音乐等重点领域进行网络巡查。开展两批网络文化市场案件以案施训工作,确定19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牵头单位,督办28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在以案施训的基础上,分别在上海、武汉、贵阳举办3期网络执法培训班,对各地通过以案施训形式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培训各级网络文化执法骨干130人次,有效提升了网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农业部在福州开展农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务培训,组织60余家行政、科教单位对“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专题研讨;先后在北京、湖南、河南、陕西等地举办了4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培训人员500余名。同时,积极组织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人员培训班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营销与标志推广培训班。

    国家林业局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先后在西安举办林业知识产权培训班、在昆明举办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培训班,并多次就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进行研讨。

    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全国自主知识产权培训班”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统一性培训班”等多样式培训,年内全国海关累计举办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培训80多次,参训人数达5000多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厘清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明确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库进一步强化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切实提高检察人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技能和水平,将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先后举办了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座谈会及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培训班。

    商务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开展了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企业深化诚信兴商理念,自觉履行诚信承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资委联合举办了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交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七、国际合作

    2012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不断巩固和拓展多(双)边关系,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再上新台阶。

    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职能,组织国内相关部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多边知识产权会议和各项讨论进程,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重要国际、地区性组织的相关会议;继续拓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等相关组织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参加中美欧日韩第五次五局局长会以及第一届五局产业界会议,五局合作稳步推进;参加第十二次中日韩三局局长政策对话会议,中日韩合作进一步深化;召开首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会议,为推动金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奠定良好基础;双边合作蓬勃发展,全年共签署35份双边合作协议及工作计划;积极开拓新的合作伙伴,新建立与安哥拉、尼日利亚、芬兰、冰岛、瑞士和摩尔多瓦的双边合作关系。合作内容深化,首次将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合作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继续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首次主办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跨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培训。

    商务部组织参加推动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议题谈判。与美国、欧盟、日本、瑞士、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召开工作组会议,就相互关注的议题进行沟通协商,增信释疑。开展了中瑞(士)、中澳(大利亚)、中韩(国)、中新(西兰)、中冰(岛)自贸区中的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的正式磋商及中瑞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的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落实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赴美、欧等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交流宣传周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与帮助,推动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多双边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派员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一系列相关会议;作为正式成员第一次参加商标五方会谈;加强了与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合作,宣传介绍工作成绩,并就商标法修改、商标审查、代理人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深人交流探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支持北汽福田公司“FOTON”商标在越南、百度公司“Baidu”商标在欧盟的维权工作。

    国家版权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强化版权国际应对体系。成功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顺利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是中国举办的第一个涉及国际条约缔结的超大型国际会议,对于增强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里程碑意义。参加第四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华贸易政策审议的应对工作;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类会议及相关培训;积极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福建德化设立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活动;参加亚太经合组织第33次和第34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与国际复制权协会联合会合作,举办“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做好中美商贸联委会以及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工作项下相关版权应对工作;继续推进和落实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工作;积极参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三期)启动工作;积极推进和落实与英国版权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工作计划并就我国版权法修改、网络版权执法等问题展开讨论;继续推进中日、中韩版权关系;参与中澳、中瑞自贸区及中俄、中巴、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谈判工作。

    文化部积极派员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司局级会议、第二届中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论坛、中欧第八次知识产权对话等海外交流活动,重点就我国网络音乐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农业部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系列活动,承办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43届果树作物技术工作组会议、东亚论坛第二届会议、东亚论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和DNA指纹测试技术培训班。积极参与中欧第四轮、第五轮地理标志双边协定谈判、中欧第八次知识产权对话、中欧第十一次知识产权工组会议,中瑞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自贸区协定谈判,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三次会议跟进会议等地理标志相关双边交流及磋商谈判。此外,赴法国参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与技术培训。

    国家林业局积极开展对案研究,重点加强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议定书的研究,及时提出了相关履约对策,2012年共承担3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测试标准编制工作。积极参加履约会议及多边、双边谈判,派员参加生物安全议定书、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议定书、第五届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等履约会议,多次派员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框架下各类工作会议,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授权林业新品种相关数据7000多个。同时,积极参与中欧、中瑞等多(双)边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谈判,与韩国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就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达成了谅解备忘录。

    海关总署积极开拓国际海关间的合作,参加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事务。不断推进与美国、欧 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的多(双)边深度合作。在广州举行中欧海关知识产权专家组第六次会议,对《中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全面评估。积极推动并促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

    公安部继续推进与国外执法机构的执法合作。组织地方公安机关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开展代号为“蓝色计划”的联合行动,成功破获钱某等特大跨国制售假冒箱包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8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7个,缴获假冒名牌箱包13万余个,制假原料2.7万平方米,价值1.07亿元,彻底铲除一个涉及中国、美国、中东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网络。美国、法国、英国、瑞典等国驻华使领馆以及80余家境外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各种形式对公安机关严打犯罪、有力保护知识产权表示感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获得全球反假冒机构颁发的“2012年度全球反假冒执法部门最高贡献奖”。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助举办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展与成就,促进中美知识产权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中美、中欧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多次派员参加中美商贸联委会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参加东盟成员国检察官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研讨会,全年参加各类工作会议40余次,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 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五年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中国政府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立法、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

    —、立 法

    2011年,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修订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审议工作;完成《职务发明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修订,同时加快《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进《商标法》修订工作,结合公众意见反馈,就商标异议等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10月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起草《版权执法指导意见》、《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研究、起草《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条例》,并参与刑法有关著作权条款实施意见的修改等。

    农业部开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调研,并形成了修订意见稿;制定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推进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研究,组织起草了《农业遗传资源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核心业务领域的调研,起草《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个规范性文件讨论稿

    二、审批登记

    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能力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审批登记质量与效率均有新突破。

    2011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快速増长,全年达到163.3万件, 实现了“十二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开局。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同比増长34.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8.5万件,同比増长42.7%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2. 1万件,同比増长23. 8%。

    截至2011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专利共计274万件,其中发明专利69. 7万件,占25. 4%,实用新型专利112.1万件,占40. 9%,外观设计专利92. 2万件,占33. 7%。维持有效的专利中,国内专利230.3万件,占84.1%,国外专利 43.7万件,占15.9%。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拥有35.1万件,占 50.4%,首次超过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2011年,中国专利审批能力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结案量继续稳定増长,共完成发明实质审查271 202件,同比増长14.3%;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443676件,同比増长14.6%;完成外观设计专利审查502828件,同比増长14. 2%。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实审审查周期缩短为22. 9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为4. 7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为2. 6个月。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17473件,同比増长35.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66320件,同比増长6.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65996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24件。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复审请求12946件,同比増长4. 7%;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749件,同比増长14%。全年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64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 1329 件。

    2011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416785件,同比増长32.14%,比2008年翻一番,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0年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的基础上,圆满完成2011年商标注册审查工作,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205529件,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继续保持在10个月之内;裁定异议56829件,同比増长75. 14%;截至2011年底,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971. 2万件、累计注册量665. 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55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在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方面,2011年共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341件,地理标志注册及初步审定总量达到1381件;全年共对3187件商标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扩大 保护。

    2011年,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2 053件,同比増长12. 8%,自1989年中国加入马德里联盟以来年注册量首次突破2000件,累计已达13297件,位居世界第七,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国外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华申请商标注册18724件,同比増长16%,累计已达167025件,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

    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收商标评审案件7. 4万件, 较2010年同期増长2. 7%。截至2011年底,共审理评审案件35043件,其中驳回复审26840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8203件,案件审理周期仍控制在18个月以内。

    2011年,国家版权局规范作品登记工作,研究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进-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以及鼓励政策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的作品登记工作,使版权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迈出重要一步,全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0. 93万件,同比増长33. 4%。

    2011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稳步推进。农业部已受理植物品种权申请1045件,再次突破1000件,完成初步审查1179件,授权180件;全年累计新公告颁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213个,累计公告颁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748个。自受理申请以来,累计受理申请8807件,授权3713件,测试 6487个植物新品种。国家林业局全年共受理林业品种权申请139 件,同比増长56.2%,实质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52个,发布公告15批。

    2011年,海关总署共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3532件,累计核准总量24000件。

    三、执 法

    1、专项行动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中国政府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为期 9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中国政府对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亲自出席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并为专项行动成果展题写导语,王岐山副总理担任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查处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期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15.6万件,涉案金额34. 3亿元,捣毁窝点9135个,遏制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多发的势头,取得了显著成效。

    专项行动回应了国际社会关切,维护了良好国家形象,顺应了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増强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6.7万余人次,检查商品228.6万余件;查处各类专利案件2572起,罚没物品8万多件;跨部门执法协作665次,跨地区执法协作1092 次,有效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环境。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97. 8万人次, 检查经营户922. 6万户,检查批发零售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80. 2万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966个,吊销营业执照1745户。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9. 07万件,其中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1.38万件,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1.32万件,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648件,移送司法机关757件。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抓源头、清市场、打网络、查办大要案等重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立案查处3381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79起,共出动各类检查人员692560人次,检查各类印刷复制企业、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批销场所和物流企业334920家,捣毁各类窝点663个,取缔非法摊点6194个,收缴、 罚没侵权盗版制品1336万余件。

    文化部结合文化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打击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典型案件为重点抓手,相应部署开展了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在此期间,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822万余人次,立案查处涉及知识产权案件5532件,涉案金额2857. 16万元,同时关闭非法网络音乐网站314家,捣毁侵权制假窝点951个,罚没物品953万余件。

    国家林业局结合全国专项行动开展,制定了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了国家林业局电视电话会议,确保林业系统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重点督导河北省和河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美人榆”、“全红杨”新品种维权执法工作,有效遏制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多发势头。

    全国海关在专项行动期间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12205批, 扣留侵权商品7615多万件,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活动。

    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行动,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3550起,涉案总价值达241. 5亿元,按正品价格计算超过5000 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4658名,已逮捕19131名,打掉批发、销售侵权伪劣商品犯罪团伙7731个,总体战果超过往年同期的 9倍。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006件7307人,起诉2986件5740人。 其中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74件4103人,同比分别増长108. 4%和121.3!,起诉1712件3093人,同比分别増长36. 3!%和42. 8%;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97件162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6件111人;会同有关部门对6批205件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已批捕88件218人,起诉65件173人。

    2、日常执法

    2011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执法力度和效率均有大幅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文件,有效推进和规范全国执法工作开展。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案3017件,同比増长65.5%;同期,还办理展会专利投诉案件1110件。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5432人 次,检查商业场所12346次,检查商品2507859件,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7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14件,跨部门执法协作623次,跨地区执法协作875次。

    2011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79021件,同比増长41.02%,其中查处一般违法案件10185件,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68836件。在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中,查处涉外商标案件17022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1802249 件,涉嫌商标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21件,商标犯罪嫌疑人415 人。

    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第六次、第七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在“剑网”行动中,各地共立案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对466起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将36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网络版权主动监管工作,对新浪、优酷等18家重点视频网站进行主动监管,有效规范了视频网站行业的版权经营秩序。同时,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135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按时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地方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向纵深推进,中央企业总部完全实现软件正版化,中央企业二、三级企业、大型银行机构和保险企业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煤炭、旅游饭店、网吧、勘察 设计等重点行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文化部按季度下发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综合执法工作情况通报,指导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加大对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针对当前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文化部陆续下发了9批次的非法网络文化产品或违法网络文化单位黑名单,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大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力度,保护网络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据统计,2011年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出动执法人员1225.1万余人次,比2010年増加50.4%;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741.9万余家次,责令经营单位改正20.8万余家次,受理報4.85万余件,立案调查6.37万余件,移交案 件3504件,办结案件5.7万余件,警告经营单位10.2万余家次,罚款1.91亿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10.9万余元,责令停业整顿1.75万余家次,吊销许可证376家。

    2011年,农业部通过强化源头治理等,加大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开展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重点督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发放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撤销、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470余个;对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抽取种子样品3.8 万份,发现了假冒侵权企业450余家,约谈警诫了其中的300多家企业,吊销了19家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对侵犯品种权案件处理,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农业部共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123起,涉案种子达200万千克,案值3000余万元,曝光侵权假冒企业20余家。同时坚持“检打联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种子市场“套牌侵权”猖獗等问题,广泛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加大种子产业链全程监管力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公平 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

    2011年,海关系统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监管职能,积极主动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海关全年共扣留侵权货物超过1.8万批,涉及货物1.03亿件。

    3、司法工作

    2011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继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进一步増强。

    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2011年,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和58201件,同比分别増长39.48%和39.51%。其中, 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同比増长35.16%;商标案件12991件,同比増长53.56%;著作权案件35185件,同比増长42. 34%;技术合同案件557件,同比下降16. 87%;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同比増长0.5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93件,同比増长11.55%。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1件,同比下降3.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5件,同比増长128.42%。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642件和765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増长17.17%和 18.1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294件和224件,同比分别増长164.86%和105.50%。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増强,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1. 32%,同比増长4.56%。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33件和2470件(含旧存)。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86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51件。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333件和1266件;再审案件3件和1件。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504件,同比増长39.62%;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166件;审结案件中,生效判决人数795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7892人。

    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在审查批捕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370件7806人,同比分别増长131.6%和 131.8%。经审查,批准逮捕3532件5952人,同比分别増长125.5%和127.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101件,占31.2%,同比増长3.5%;侵犯著作权案件363件,占10.3%,同比増长7.3%;假冒专利案件5件,占0.14%,实现零的突破。

    在审查起诉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690件11147人,同比分别増长157. 8%和170. 4%;经审查,提起公诉3786件6870人,同比分别増长123.1%和124.1%。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166件,占30.8%,同比减少3.08%;侵犯著作权案件610件,占16.1%,同比増长12.1%;假冒专利案件5件,占0.1%,同比増长0.04%。

    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41件,同比増长86.4%;经审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2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4件,占43. 8%,同比减少24. 1%;侵犯著作权案件3件,占9. 4%,实现零的突破。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专项行动结束后,中国政府站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强自主创新国家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决定建立打击侵权假冒的长效机制。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4个方面明确了12条意见措施,作为下一步中国政府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如何推进工作、落实责任作出了明确部署。同时,成立了由王岐山副总理担任组长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包括29个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新的领导体制下,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推进打击侵权 假冒工作不断深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连续3年组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发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连续4年组织召开“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组织召开“全国内资暨港澳台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强化与权利人的沟通对话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不断深化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中部十六省市、西部十二省市、东北三省、粤渝等多个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九部委共同编制、发布《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的形成。

    截至2011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与12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工作机制,有55家地方知识产权局进入“5 • 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38家司法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成为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全国共设立75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电话影响力日益扩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创新商标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改进商标审查、异议、评审流程,提高商标审查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发布《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推动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国家版权局多管齐下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在专项行动中,巩固行政、刑事司法办案衔接机制,对侵权盗版进行了有效的刑事打击;在宣传方面,与各省建立了紧密的信息联动机制,保证了信息沟通、报送、宣传的及时有效;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分别在宁夏、河南、天津、北京举办了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省级、地市级、县级版权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集中执法培训,大大提高了版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在软件正版化方面,起草了《政 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条例》,推进了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文化部针对网络文化经营活动技术含量高、传播速度快、影响覆盖面广、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下发《文化部关于建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创新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机制。抽调各地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业务骨干,组建“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小组”,协助承担网络文化市场的日常巡查、执法协作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定了两批共 24个“以案代训”网络文化市场重点督办案件,指定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13个执法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同时抽调其他地区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小组”和执法骨干参与集中办案,进一步加强地区之间、人员之间的网络执法交流与合作。

    农业部健全执法鉴定等技术体系,进一步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组织研制了普通小麦、大豆等8种作物的DNA指纹图谱鉴定规程,指导部分品种测试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申请司法、质量鉴定等资质认证,新増青岛、海南海洋渔业等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使全国省级工作机构达到55家,新委托定点品质鉴定检测机构3家,使全国定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累计达93家;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等建设规划;成立种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布《中国种业联盟自律维权公约》,培育农业领域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力量;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技术规范制定、质量监测、监管追溯、国际合作与互认、发展现状及机制等研究。

    国家林业局加强了林业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开通了《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发布了《2010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研究制订《林业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启动了林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建设。

    海关系统不断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版权、商务、知识产 权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尤其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加大打击力度,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上海、广州、宁波、汕头等海关加强与地方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了与公安、工商、法院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形成共同打击侵权活动的外部合力。杭州、厦门、南京、北京、重庆等海关与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就侵权案件情报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交等进行交流。

    公安部在创新战法的同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成效。以“打大、打多、打深、打精”为主战目标,实施科技战、信息战、合成战,不断提高主动发现、进攻能力;实施“专案集群战役”,开创了案侦新模式;坚持实战导向,提升了组织指挥效能,进一步强化部、省两级实战职能,下沉基层,实现了扁平化指挥。通过向全国印发《打击侵权犯罪16种技战法》、主办或协办培训班及交流会、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会同法院、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解决了案件管辖、性质认定等困扰执法实践的难题;针对商标认定、假药犯罪认定鉴定等问题,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沟通,征询法律意见;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起以即时通报犯罪线索、相互提供专家意见为核心的新型协作机制,逐步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推动了“两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理格局进一步优化。适当増加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均衡性和合理性。截至2011年12月底, 全国共有82个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5个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6个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 辖权的中级法院、43个具有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119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动机制建设。在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也有较快发展,并在专项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宣 传

    2011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构建立体宣传网络,结合部门重点工作和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优化。

    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与新闻媒体和执法部门的双向联系机制,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等协调主要媒体开设专栏、专题、专版,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跟踪宣传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件,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带动了工作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境内外主要媒体发布报道2.3万余篇。专项行动结束后,为进一步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増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专项行动网络成果展。此次展览创新政府办展形式,把专项行动成果通过网络全方位客观真实地展示给公众,方便了公众广泛参与。同时通过在线访谈、网民留言等方式开展网上交流,解读专项行动、回答观众问题、介绍识假防骗知识,増强了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建了良好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主线,联合中央宣传部等25家部(委)精心组织以“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为主题的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周期间,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高层论坛,发布《二〇一〇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举办培训、讲 座、咨询,开展公众社会调查,制作播出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在全国上下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态势,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开展“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影响力。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三周年、第五届中国专利周、第十三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等专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全年共召开6场自主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报告会、辅导培训班等上千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近10万份。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媒体播放 “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热线公益广告片6万余次;政府网站全年共摘编、发布新闻类信息1.9万余篇,被国内外主流新闻媒体转载率超过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真做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各项宣传活动,在宣传周期间,发布了《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 展报告2010》(中英文版),参与了“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活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首届“中国商标金奖”评选活动,对我国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召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工商系统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在报纸开辟专栏、举办征文活动,为商标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过举办商标知识大赛、地理标志文化节、拍摄电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推动地理标志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围绕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中国《著作权法》实施 20周年等主题,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中央电视台在京启动了“绿书签行动2011 —-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版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合作录制了5期《一线》版权保护特别节目,解读版权工作热点问题,宣传版权保护知识;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颁奖仪式暨《版权保护小卫士》赠书仪式”;云南、江西等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保护知识竞赛”、“版权保护进校园签名活动”等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舆论氛围;对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137家有功单位和122名有功个人进行了奖励,并向社会公布了 “安徽骑士音乐网侵权案”等版权执法十大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各地各相关部门办案积极性。

    文化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12318”举报监督体系。2011年2月,下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于3月18日集中开展了以“12318”文化 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为重点的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农业部邀请CCTV-1、CCTV-7、《人民日报》、《农民日报》、 新华社等媒体参加了农业部在湖北、甘肃、湖南等地举行的全国打击侵犯物品种权和假冒伪劣种子现场会,对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等进行了广泛报道。在《农民日报》、《科技日报》刊载了《致品种权人公开信》和《致种子生产、经营户公开信》,普及品种权知识。结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立50周年,编印了《植物新 品种保护在中国》宣传册。积极参与2011年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组织了北京、甘肃、辽宁等农产品地理标志颁证、推广等活动,扩大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参加了第十八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举行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题展示、植物新品种信息发布会、品种权转让现场签约以及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员现场咨询等系列活动,答疑咨询近万次(件),免费发放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资料3万余份。

    国家林业局加强宣传工作,结合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开展,举办了以“知识产权与现代林业”为主题的林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和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支撑现代林业发展”为主题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成就展览,并在《中国绿色时报》上刊发了林业知识产权专版宣传。在与浙江省新品办合作的浙江全省植物新品种保护会上,宣讲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和程序。并派专家赴江西,在江西省林业厅举办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 管理培训班”上进行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与预警机制专题讲座,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印发了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册,向各省(区、市)林业部门、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进行了发放。

    2011年,海关系统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媒体等宣传媒介,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在线访谈、信息通报等方式,宣传海关打击侵权取得成效,展现海关打击侵权商品活动的坚决态度,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为了提升宣传效果,海关总署举办在线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关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在首届“中国优秀自主品牌国际发展战略高峰论坛”上介绍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派员做客人民网,就海关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接受在线访谈。此外,在接见德国海关署长、美国驻华大使、美国商务部副助理部长、英国税务海关署和知识产权局代表、韩国新任驻华大使、法国驻华使馆海关参赞等场合分别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及取得成效,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外方理解和高度评价,并获全球反假冒组织颁发年度全球唯一的“2011年全球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

    公安部宣传教育绘声绘色。一是大力开展主题宣传。通过电视专题、新闻专访、报刊专版、新华社通稿、腾讯网专栏等多种形式,持续发起深度、密集的宣传攻势。二是组织集中销毁活动。在“5. 15经侦宣传日”和11月6日,两次组织集中销毁活动,全国近200个城市共同参加,销毁假冒伪劣商品3120余万件,央视现场直播,媒体连续报道,社会反响巨大。三是筹办专项行动成果展。积极参与全国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览,“亮剑”行动展厅访问量占总访问量的25%。四是及时公布“亮剑”进展和重点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4次;分批次公布“亮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十大之最案例、“7.20”系列特大制售假药案等重大典型案件,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密部署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充分展示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通过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 年)》白皮书(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等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地方法院积极响应,天津、重庆、山东等地局级法院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公布当地的十大典型案例;广西高院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六、教育培训

    2011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深化,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绩。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十项重大政策之一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人才“十二 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规划政策解读。制定《2011 -201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等工程 计划的实施方案,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 《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点》等多项政策文件,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评选产生203名首批专家库专家;在全国范围内,新批复成立3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3000多 期,培训人员达50多万人次,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培训项目100多期,培训人员1万多人次。涉外培训方面共举办25期国际 培训班、涉外教师培训、研讨会及讲座,培训人数达1 900人次,同比増长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举办哈尔滨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培训班和大连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培训班,为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服务;组织开展“新疆商标战略宣讲”活动,在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展了3场宣讲活动,共有1400多人听取了宣讲;积极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宣传,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国家版权局开展多层次的版权知识培训。举办媒体记者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就版权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正确引导宣传导向;组织“全国核心版权经理人、代理人宣教研修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国版权经理人、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为版权经理人、代理人正式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准备必要的基础性数据;继续举办“2011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深入探讨“数字环境下的‘走出去’”,为版权经理人和出版单位提供版权贸易的政策指导和实务解析。

    农业部继续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举办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经验交流暨核查员培训班、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综合业务能力培训班;联合宁夏、大连、山东、黑龙江、天津、新疆、云南等省(区、市)举办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2011年新注册核查员742人,累计培训注册核查员3571人。在甘肃、西藏、陕西、四川举办了4次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培训种子管理机构、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相 关人员800多人次。

    国家林业局持续推动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工作。在云南昆明举办了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培训班,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现状、林业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林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建设等内容进行了培训;举办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技术培训班2期,培训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人员120多人。

    海关系统加强培训,提高一线关员执法能力。2011年,全国海关共举办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培训100多次,参训人数达5000多 人次。通过培训,増强了海关一线执法关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了查办侵权货物的执法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和法官队伍建设,创新对基层工作指导方式。同高级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进一步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増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4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七、国际合作

    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发展,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影响力逐步扩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职能,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深入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各相关国际组织讨论进程,深化与各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作层次,拓展多双边合作,合作伙伴不断増多,合作内容丰富深入。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四十九届成员国大会及第十八届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单位会议等大型会议,与该组织在京联合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研讨会”并接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正式访华,成功实现中国专利文献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限度文献,联合举办第六届中蒙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英知识产权研讨会、中非知识产权研讨会等,与日、德、法、英、美、韩、欧等国家(或地区) 举行局长级双边或多边会谈,与波兰、柬埔寨、埃及、西班牙、吉尔吉斯斯坦、海湾合作委员会等签署谅解备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商标领域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项目,派员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一系列相关会议,加强了与美国、欧盟、英国、日本、朝鲜、蒙古等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及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同时,继续积极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多边体制下的合作与应对水平。成功申办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民间文艺、发展议程、版权常设会议等议题的相关工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深度合作,开展福建德化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举办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与执法研讨会;积极开展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战略与经济对獅中欧知识产权对话,积极落实中美、中英、中日等版权合作战略备忘录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中瑞、中哥自由贸易区谈判,以及中巴、中俄经贸分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工作。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合作;认真应对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有关版权事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农业部派员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和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相关会议和活动;举办了中荷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培训;组织了中韩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并签署了进一步合作备忘录;启动了中美合作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项目;参与了中欧、中瑞等双边及多边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交流及知识产权工作组对话全程参与了3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议磋商;参加了第六次中欧农业农村对话及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与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就双边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模式、进展情况和加强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积极推进中欧世贸二期地理标志合作,会同欧盟驻华代表团举办了中国-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国际研修班,就双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及进一步加强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交流合作事宜进行了深入研讨。

    国家林业局积极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派员参加了 UPOV理事会会议、技术会议。同时,参加了韩国举办的东亚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以及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在中国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会议,宣传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成就。组织专家开展了 “UPOV91年文本对中国的影响”等相关履约对案研究;认真执行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项目,荷方与中国农业、林业部门联合在京召开了项目总结会,全面总结了项目执行情况;组团参加了在印尼召开的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第四次会议;派员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ABS名古屋议定书》履约会议和联合国粮农组织遗传资源委员会第13次会议;参加了商务部组织的中欧第九次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第五次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澳第十七 轮自贸区谈判。

    2011年,中国海关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展示中国政府打击侵权违法活动成果,减轻国际压力,不断加强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签署合作备忘录,开展执法交流、情报交换和执法培训,积极展示中国海关打击侵权活动的成果,维护国家声誉,降低国际压力。为了加强中美两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合作,2011年5月,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在美国华盛顿举行期间,两国海关签署了《关于修订〈中美海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的确认函》。

  •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推进的关键一年。中国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各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完善制度、加强执法、突出专项、推进协调、强化宣传、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从立法、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成效显著。

    一、立法

    2010年,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有序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完善了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和维护公众权益的措施,加强了专利保护力度;同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审查指南》等12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着力于解决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了专利权保护。

    《商标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已广泛征求意见并就意见集中问题展开研讨和调研;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工作稳步推进。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于2月26日公布, 并自4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于11月25日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等法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教科书法定付酬办法》等规章的修改和制定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于4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发布《第八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组织修订和制订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则》等规章并形成了送审稿;研究起草了《农业遗传资源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草稿);会同国家林业局联合研究制订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4月,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11月,发出《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针对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有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稳步推进,已形成会议讨论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进行专项规范。

    二、审批登记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均取得新的突破。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222,286件,首次突破百万大关,同比增长25.1%。国内申请1,109,428件,占总量的90.8%,同比增长26.4%;国外来华申请112,858件,占总量的9.2%,同比增长13.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91,177件,占总量的32.0%,同比增长24.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409,900件,占总量的33.5%,同比增长31.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21,273件,占总量的34.5%,同比增长19.9%。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共授权专利814,825件,同比增长40.0%。国内专利740,620件,占总量的90.9%,同比增长47.6%;授权国外来华专利74,205件,占总量的9.1%,同比降低7.5%。其中,发明专利135,110件,占总量的16.6%,同比增长5.2%;实用新型专利344,472件,占总量的42.3%,同比增长69.0%;外观设计专利335,243件,占总量的41.1%,同比增长34.3%。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12,917件,同比增长6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62,558件,同比增长16.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2,31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41件。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12,369件,比2009年增加3,174件,同比增长34.5%;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411件,比2009年增加164件,同比增长7.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108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009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专利许可合同备案9771件,数量增长迅速,许可专利18,540件。登记专利质押合同362件;质押金额 65.9696亿元。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072,187件,突破百万大关,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80,680件,审查周期由36个月以上缩短至1年之内,提前两个月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共受理异议申请案件48,930件,同比增长24.07%,共裁定商标异议案件32,447件,同比增长29.68%;共受理商标续展注册申请78,01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68,141件;受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127,995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111,381件;受理商标转让申请86,182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84 966件;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20,524件,办理24,554件;备案特殊标志2120件,官方标志4件。截至2010年底,中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9.5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62.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60.4万件,均居世界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382件,注册和初步审定269件;截至2010年底,累计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1040件,累计核准注册农产品商标95.12万件。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受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6142件,国内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820件。截至2010年底,累计通过马德里体系领土延伸指定中国的申请量为154302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累计已达11 427件,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收到商标评审案件新申请72253件,同比增长24.9%。其中收到驳回复审案件61920件,同比增长22.4%;收到争议、异议复审等复杂案件10333件,同比增长41.8%。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39220件,同比增长9%。其中审理驳回复审案件29985件,同比增长4.9%;审理争议、异议复审等复杂案件9235件,同比增长9.8%。收到涉及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103件,同比增长22.6%。

    2010年,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81966件,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整个“十一五”期间,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从2006年的2万余件逐年递增到8万余件,翻了两番,平均年增速达37%,5年累计总量已达24万余件,是“十五”期间的四倍。2010年全国作品自愿登记量达375649件,著作权合同备案502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77件,均实现了逐年递增。

    2010年,农业部和林业局加大工作力度,植物新品种保护进一步加强。农业部全年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20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外国人申请116件,较2009年增长11.5%。年申请量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四位。通过优化品种权申请审查和测试流程,审批效率大大提高,授予品种权666件,较2009年增长34.8%;受理审查各类植物新品种复审请求25件,结案25件,是2009年的5倍。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7761件,已结案4214件,授予品种权3473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断加快。全年新公告颁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334个。截至2010年12月底,农业部已累计公告颁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536个。林业局全年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89件,对95个新品种权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38个新品种权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授权植物新品种26件, “十一五”期间申请量和授权量比“十五”期间分别增长81%和115%。

    2010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0年底,海关总署共核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201 94件,其中2010年新增加核准备案3035件。

    三、执法

    1.专项行动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度,知识产权执法进一步形成合力。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国国务院作出部署,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等重点地区,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等重点领域,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重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

    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中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动员部署,狠抓落实,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取得重要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紧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大打击专利领域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及举报投诉工作。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执法办案量显著增加。2010年10月至12月,共执法办案805件,占全年总执法办案量的44.16%。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458件,同比增长99.13%;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47件,同比增长101.74%;共出动执法7044人次,同比增长102.59%;检查商业场所2568次,同比增长96.78%;检查商品732073件,同比增长89.02%;跨地区执法协作478次,同比增长419.57%,有力打击了专利侵权假冒行为。

    全国工商系统积极落实专项行动,截至2011年1月7日,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722,35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 694 779户,检查批发零售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08 213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372个,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6 036件,其中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2525件,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2439件,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242件。其中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91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739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84.201万元。

    全国版权部门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落实印刷复制生产源头治理、出版物市场治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重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目前,挂牌督办的55起重大案件已依法宣判5起,34起进入司法程序,查破大要案件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已有31家中央国家机关和青岛市市、区两级机关完成检查整改工作。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积极推进,经验收已完成软件正版化企业1621家。

    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截至2011年2月底,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约7389批次,涉及侵权商品约4407万件,案值约达1.03亿元人民币。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案件2049起,涉案价值23.07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157名,逮捕930名,捣毁制假窝点916个,打掉批发销售团伙417个。破获案值10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306起,各项战果已达到往年同期的3倍。在“亮剑”行动中,各地以侦破大要案件为突破口,成功破获北京 “7.16”特大制售假药案、江西张某制售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打印机耗材案、山东袁某制售假冒妇幼用品案、广东敖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音响器材案等大要案件,并在深入推进“亮剑”专项行动中,将50起大要案件列为公安部“亮剑”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下发各地予以重点督导,确保案件做到严查严办、彻查彻办。

    2、日常执法

    在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集中打击力度的同时,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印发《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等文件,部署、指导、推进全国执法工作的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深入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集中行动,大大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与专利诈骗行为的发生,震慑了违法分子,对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95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18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28件,出动执法人员20646人次,检查商业场所10642次,检查商品2134668件,跨部门执法协作545次,跨地区执法协作972次。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重点查处侵犯食品、药品、农产品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 034件,查处一般违法案件7486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8548件,其中查处商标涉外案件11524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275.22万件,案值14056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75件,犯罪嫌疑人163人; 对2310件商标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进行扩大保护,其中114件为外国注册人所有,分属16个国家和地区有效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版权局在强化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在行动第一阶段,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已查处“音乐在线”、“翠微居网”等204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正在立案查处157起,其中“江苏中国宽频网”等30起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加强主动监管,对悠视网、Verycd等15家大型网站视频作品传播进行实时监控。

    文化部先后下发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网络音乐网站违规行为的通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规网络音乐网站的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查处违法动漫产品的通知》等文件。通过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侵权盗版音像、书刊、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动漫等产品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在合法经营场所存储、摆放及销售侵权盗版产品,在宁波等地查处了一批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2010年,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检查8145206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改正131681家次;受理举报47816件;立案调查60132件;移交案件2184件;办结案件51248件;警告经营单位120984家次;罚款14877万余元; 没收违法所得186万余元; 没收非法物品2810万余件;停业整顿12378家次;吊销许可证426家。

    2010年,农业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将种子生产环节、种子生产源头作为执法重点,强化源头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在23个省(区、市)抽取1330份种子样品并进行了身份鉴定,打击“套牌”假冒侵权行为。2010年10月份以来,先后吊销5家生产销售侵权假冒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农业部门查处了37件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案件,涉案种子达35万公斤,案值达500余万元,侵权人共赔偿品种权人损失12.7万元。加强对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选择11个粮食大省作为品种权执法试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

    林业局以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为执法工作重心,组织4个国家级种苗质量检验中心对19个省(区、市)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林木种子来源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效加强了涉及林木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海关全年共扣留侵权货物约2.03万批,涉及侵权商品约1.1亿件,商品价值达人民币约2.5亿元。其中,主动依职权扣留的侵权货物和物品达到了20138批,占全部扣留批次的99,5%。

    3、司法工作

    2010年,全国司法机关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201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迅猛增长,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 件,同比分别增长40.18%和36.74%。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785件,同比增长30.82%;商标案件8460 件,同比增长22.50%;著作权案件24719件,同比增长61.54%;技术合同案件670件,同比下降10.31%;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同比下降11.78%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6件,同比增长14.17%。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369 件,同比增长0.5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78 件,同比下降21.25%;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3件。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6522 件和6481件,同比分别增长22.13%和18.01%;再审案件111件和109件,同比分别增长11%和1.87%。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件和317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00%下降到2010年的4.57%。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09年的97.38% 上升到2010年的97.9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结案率为87.33%。

    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3942 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1254件,生效判决人数1966人,同比分别上升24.53%和22.49%;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09件,生效判决人数 92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2054件,生效判决人数3068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25件,生效判决人数41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585件,生效判决人数 102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345件,生效判决人数459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182件,生效判决人数253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85件,生效判决人数14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10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50件,生效判决人数 71人。

    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90件;审结2391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51件,同比下降17.51%;商标案件2026件,同比上升47.23%;著作权案件2件,同比下降 50%;其他案件1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0件和56件。

    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87件3368人,相比2009年分别上升26.5%和26.3%;批捕1566件2613人,相比2009年分别上升24.7%和23.3%。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207件4122人,相比2009年分别上升14.3%和17.2%;起诉1697件3066人,相比2009年分别上升10.6%和13.8%。

    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在全国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行动”,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推进各地案件移送、“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的审查工作,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及时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1件,相比2009年上升40.9%。此外,全国检察机关还注意发现和掌握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2010年,公安部始终将打击破案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大刑事执法工作力度,持续保持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为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系统整理编写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技战法汇编》,提升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素质和侦查能力。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各相关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能力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围绕知识产权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连续两年组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连续三年联合相关部门召开“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召开“全国内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强化与权利人的沟通对话机制。在全国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中部十六省市、西部十二省市、东北三省等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深化;广东、四川、河南、湖南等省内执法协作机制逐步完善。

    截至2010年底,已有55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进入“5·26”工程; 有38家司法机构、研究开发和法律服务机构进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共批复设立了71家维权援助中心,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逐步建成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确定了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41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推动41家示范企业签署《芜湖倡议》。同时,加大对中国海外商标维权力度,建立海外维权机制,加强与国际商标管理机关合作。10月和11月分别成功解决了“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在韩国被恶意抢注案件和“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被恶意抢注案件。积极探索调解、和解结案机制。在积极推动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全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的同时,准确适用法律,加强辩法析理,并适时引入调解、和解机制,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国家版权局进一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大力支持中央级版权相关协会及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版权调解机制。先后授予成都市全国“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批准厦门、苏州、昆山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申请,进一步推动全国创建版权示范城市工作的开展。在版权执法方面,创造性地推行区域联防协作机制,与香港海关签署《打击网络盗版合作互助安排》;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部门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后续工作启动版权协助机制;先后建立长三角、粤港澳等协作处理机制,增强了版权区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业部举办第四届农业知识产权论坛,调动社会力量研究农业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和对策;组织开展了8种主要农作物DNA指纹鉴定方法标准研制;研究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划,新建和扩建一批植物新品种种子种苗保藏库(圃)、植物新品种测试和鉴定机构;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框架建设。

    林业局从林业发展特点和林业工作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讨林业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思路和方法。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体系,目前已完成2个分中心、2个专业测试站的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了近70项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编制工作,验收了杏等21项测试指南,已经分别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执行;积极搭建林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试运行《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重点完善和建设林业知识产权资源导航、林业专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林业地理标志、林业知识产权动态、林业知识产权文献和林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10个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入库记录达到30多万条。

    海关总署设置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或者发现个人携带、邮寄的物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对侵权行为主动予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进出口货物侵权的,无论知识产权是否已备案,都可以申请海关扣留货物。

    2010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优化创新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机制,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主动侦查”与行政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协作新机制。据统计,全年公安机关共接收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754起,同比上升52.9%,凸显了协作新机制的作用;积极倡导与企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起警企协作打假维权机制和举报受理快速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采取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优化。由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不断强化。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钟南山、袁隆平等11位两院院士受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新台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统一明确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进一步优化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格局。截至12月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特别是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上海、云南全市(省)范围内,北京、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河南、四川、吉林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成效明显,为检察机关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便利条件。1月,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及落实相关司法改革任务的建议》,为国务院法制办制定两法衔接的改革措施意见,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保障了世博会和亚运会顺利举办,也借此契机大力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检院、贸促会、新闻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紧抓“加强监管、完善管理;注重配合、严格执法;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三大工作重点,在全国范围统一部署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年初,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6月,组织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题调研;8月,开展专项行动中期督导检查,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12月,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共有281个先进集体、518名先进个人获得表彰,专项行动圆满结束。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外宣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体育总局、高检院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2010年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导推动地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2010年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大力加强世博会和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围绕世博会标志的外观设计保护,参展品专利权稳定性等重点内容,对专利执法维权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加大专利侵权假冒的打击力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世博会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专利执法维权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了对世博会标志、亚运会标志等保护工作。注册各类世博会标志、特殊标志和商标共计3107件,查处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件1132件,核准亚运会标志和商标注册2539件,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做出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进行了表彰。

    国家版权局认真抓好世博会、亚运会专项保护工作。对世博会召开期间发生的侵犯世博会相关作品著作权案件及时采取紧急执法措施。上海市版权局联合市相关部门成立“世博会参展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参展者作品登记提供绿色通道,依法维护世博会有关作品的合法权益。在世博会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中,以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广东为重点,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取缔非法摊点2933个,收缴盗版音像制品494万张,立案查处音像盗版案件370余起,依法处理了北京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学苑音像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等企业的违法行为。广州亚运会版权保护工作借鉴世博会版权保护成功经验,建立珠三角联动机制,为亚运会的成功顺利举办提供了有效保证。

    为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海关总署先后5次核准58项世博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上海海关专门成立世博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开展保护工作。世博会期间,全国海关共查扣各类侵权货物15397批,查获侵权货物9400余万件,涉案货物价值1.84亿元人民币。

    公安部从构筑平安世博、维护国家形象的大局出发,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上海世博会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各地积极行动,强化落实,及时侦破了宋庆民等人制售假冒世博会门票、特许商品案、等一批涉及世博知识产权的大要案件。据统计,上海世博会期间,各地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6名,缴获各类假冒盗版商品1260余万件,涉案总价值达13.7亿元,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主动地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专门赴上海就世博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在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了世博会的顺利举办,全国检察系统共有90个先进集体和个人获得表彰。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强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加强对广东等地办理亚运会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确保了亚运会的顺利举办。

    六、宣传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大量宣传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精心组织了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联合中宣部等25个部(委)成立宣传周活动组委会,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通过音视频、网络等多种媒体报道28万余条,全国各地共举办了500余项宣传活动,参与人数达上千万,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

    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两周年、第四届中国专利周、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发布、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知识产权与城市发展市长论坛等专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题宣传。全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9次,播报新闻报道2500余篇,网络媒体刊登或转载的有关报道上万条,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商标审查以及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为重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影响力。12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彻底解决商标审查及评审积压问题有关情况和全国工商系统积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国内外反响良好。中央电视台12月9日《新闻联播》报道了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世界首位的消息。《人民日报》12月10日在要闻版对我国商标工作成就进行了报道。

    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公布《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发布了“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在《中国工商报》推出“4·26商标权保护特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日报社共同主办为期半年的“中国商标成就”宣传报道活动,在《中国日报》持续刊登“中国商标成就特刊”,并在中国日报网开设“中国商标成就专栏”,广泛宣传我国商标事业取得的成就;编辑出版《中国新闻.两会特刊》地理标志专辑,在《当代中国》开设“中国地理标志巡礼”专题栏目,指导《中国特产报》开设“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专刊”,成功举办两届“全国中学生商标知识竞赛、地理标志征文活动”,启动拍摄《中国地理标志》专题片;继续做好中国商标网的改版工作及内容更新维护,中国商标网2010年点击量达到24.5亿次。

    国家版权局举行了视频版权保护“百城联动——正版共赢计划”启动仪式;启动“绿书签行动2010——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版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宣传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优秀版权示范点”的南通家纺经验,合作开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评选表彰活动;相继在青岛市和莱西市举办“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读书活动暨版权保护知识竞赛”颁奖典礼;在第17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和第62届法兰克福书展期间继续设立中国版权服务站,编辑印制中英文版《中国版权服务指南手册》、举办英文版“中国版权概况”专场视频播放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开展《著作权法》诞生百年暨新中国《著作权法》颁布二十周年论坛及出版中外版权文集活动。

    文化部要求各地配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宣传周,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统一开展侵权盗版出版物销毁活动,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农业部编写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完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教程》,推进农业知识产权走进大学课堂。组织省级农业部门发放10万份《致农民朋友公开信》和《致种子生产、经营户公开信》,提高广大农民对品种权的认知度。

    林业局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开展了林业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举行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数据库运行启动仪式,对第一批26家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进行了授牌,扩大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影响。

    海关总署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通过发布《中国海关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评选“2009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举办海关总署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话会等方式,结合关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

    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累计开展集中宣传活动377次,印发宣传资料64万份,向媒体提供稿件、发布预警信息2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将宣传活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扩展了宣传形式,创新了宣传内容,赢得了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该两个网站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与透明,2010年首次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白皮书(中英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总结出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的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正义网及其他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等。《检察日报》先后刊登多篇文章,介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情况以及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的作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日报》开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专栏,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和成果。

    七、教育培训

    2010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会议和交流会,对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共批复成立了安徽、山东、湖北、上海、广东、江苏、重庆、陕西8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并在湖南长沙组织召开了首次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研讨班;构建了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库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统筹规划人才的使用和管理,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选派“百千万知识产权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培养人选参加高层次人才法律和管理国内外培训班。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强化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职能,形成了分级别、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的良好格局。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举办培训班101期,培训3.8万人。国际培训班21个,增长16%,占全年培训班20%以上。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分站新增4个,达到14个,增加40%。同时,涉外培训和教研工作继续深入,组织实施了卡多佐法学院来访团等10个国际培训项目,累计培训了124名外国审查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培训,全面提升商标战略组织实施工作水平。在广州市举办第二期商标战略暨亚运会标志保护培训班,培训各级干部200余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全力保障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办。

    国家版权局举办了两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版权工作专题研修班”及两期“版权经理人、代理人培训班”,分别对主要媒体、全国省会和中心城市版权局主管副局长及全国版权经理人、代理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举办主题为“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与贸易”的2010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班(第十届),推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贸易发展;在云南、新疆、北京举办了三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基层版权、公安执法人员450余人进行了集中培训,有效提高了基层执法水平。

    文化部面向行业内部,举办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以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提高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面向系统内部,大力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工作,制定了《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为目标,创新培训形式,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整合地方培训资源,举办了9期专题培训班和3期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案例分析会,重点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培训。

    农业部举办8期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班,新注册核查员899人;组织了全国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培训班、品种权代理人培训班等15个,培训人员近950人次。培训活动有力引导了农业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农业机构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服务。

    林业局举办了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培训班,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情况、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内容对26家林业企事业试点单位的相关同志进行了培训;召开了油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座谈会,来自14个油茶种植省(区、市)林业厅(局)、林科院相关领导、负责同志以及从事油茶研究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促进了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培训知识产权法官200余人;先后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等司法业务会议,研讨前沿问题,交流司法经验,促进共同提高;部分法院特别是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选拔了一批具有理工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扩大了法官队伍,增强了审判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各地检察官的培训工作力度,举办了两期“知识产权培训班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经验推广会”,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分别围绕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专题,结合案例进行了交流探讨。

    八、国际合作

    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合作层级进一步提高,合作方式更为多样,合作内容更为具体,合作力度更为深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职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专利合作条约改革等议题的磋商与谈判。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经贸高层对话等会议及双边自贸区谈判涉及知识产权的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了一系列商标领域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项目,共处理外事收发文295件,安排接待或参与接待来访团组42个,派遣出国28个团组35人次。多次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多边会议和中国-澳大利亚、中国-俄罗斯、中国-瑞士等双边会议或谈判;加强了与美国、欧盟、英国、日本、朝鲜、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美方共同举办了中美日欧商标申请中的新问题研讨会,派员参加了赴美国自动化考察;开展了中欧知识产权保护二期项目下的进一步合作、参加了中欧地理标志协议第一次会议、第六次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参加了第二次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日仿冒技术层工作组会议、中日恳谈会议等;与法国工业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交流了商标体系、制度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积极组团或派人参加其他单位团组,先后赴德国、罗马尼亚、日本、捷克、欧盟等国家考察宣讲;在上海世博会上被授予“西班牙品牌在中国的友好使者”称号。

    2010年,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国际重大版权问题的磋商和版权新条约的制定,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京共同举办第四届国际版权论坛以及全球原创金曲演唱会暨版权金奖(中国)颁奖典礼;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南通示范点调研项目成果全球发布会及报告首发式,并积极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继续设立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着重做好中美、中英、中欧、中日、中韩等重要双边关系的沟通磋商工作,积极拓展其他双边关系,营造良好的对外知识产权环境。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战略合作协议》;与日本文化厅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国文化厅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部长级);积极参与中澳、中哥自由贸易区谈判及中俄经贸分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准备工作。

    农业部积极做好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秘书处工作,组织召开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益国际研讨会,研究平衡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办法;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活动;加强中荷、中德、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双边合作,实施“中国-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合作项目”,参与中欧、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关会议。

    林业局认真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积极派员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理事会会议,承担3项国际测试指南编制工作;积极推动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工作,参与举办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研讨会;参加在韩国举办的论坛第三次会议,加强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合作项目。

    中国海关继续保持与美、日、韩等国海关在已签署文件框架下开展的执法合作,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的合作。2010年11月与俄罗斯海关总署签订《中俄海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2010年12月与欧盟海关签订《<中欧海关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延期文件》。

    公安部积极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与来华访问的美国司法部部长举行会谈,就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进行富有成效的交流;通过与美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共同签订《合作意向书》,深入推进中美执法合作渠道;会同有关国家联合侦办跨国制售假烟案,开展打击制售假药“风暴”联合执法行动,并积极赴外参加国际执法会议等执法交流活动,多次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论坛上阐明中国政府和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立场和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积极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项目,中瑞、中巴、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商贸联委会等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官代表团赴欧美有关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官代表团赴欧洲有关国家,考察并交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

搜索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