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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9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继续加强和发展的一年。
1999年,江泽民主席、朱镕基总理先后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依德里斯,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的原则和立场,温家宝副总理、彭珮云副委员长先后视察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重要讲话。
1999年,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又有所增长,专利审批速度明显加快,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了正常外贸秩序,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加强音像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活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开始正式启动。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交流和合作。
一、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999年1月27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见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时说,近20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同时,中国还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已与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相适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也日趋完善。江泽民指出,中国十分重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并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9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见再次访问中国的伊德里斯博士时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在中国传播知识产权知识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伊德里斯博士任总干事以来,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改革以及在促进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措施,积极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中国的合作。对此,朱镕基总理表示十分赞赏和感谢。
1999年6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考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强化执法手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他说,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二是科技进步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四是扩大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1999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执法调研时指出,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为了修订好专利法,不但要认真总结十几年来实施专利法的经验,而且要努力做好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衔接工作。她还特别强调,要尽最大努力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的第13条,专门强调了在技术创新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并对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和具体要求。
二、专利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134239件,比上年增长了12250件,增长率为10.0%。其中,国内申请109958件,国外申请24281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3669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749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40053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27.3%,42.8%和29.8%,分别比1998年增长2.0%,11.9%和15.7%。
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中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995745件。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7956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4.5%,非职务申请量为72002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65.5%;在全年的国内职务申请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52.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47.1%。
自1994年我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共收到国际申请1021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1038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935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36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46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43621件,实用新型15件。1999年全年共收到国际申请223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235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298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193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3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3326件,实用新型2件。
1999年,来自国内工矿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为32636件,比上年增长20.1%;来自国内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量为1769件,比上年增长22.4%;来自国内科研院所的专利申请量为3048件,比上年增长6.5%。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量,位居前十名的省市依次是:广东、山东、台湾、浙江、江苏、辽宁、上海、四川、河南。
截至到1999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00个。1999年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6个,其中新增加的国家有5个:萨摩亚(12件)、哈萨克斯坦(2件)、伯利兹、伊朗、圣克里斯托夫岛(各1件)。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瑞典、意大利。
1999年授予专利权100156件,比上年增长47.5%。其中,授予发明专利权7637件,比上年增长61.3%。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6368件,比上年增长66.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36151件,比上年增长23.6%。
1999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46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1件,增长了44%,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为61件。上述总量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369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0%。1999年全年复审结案401件,其中撤销原审查部作出的驳回决定及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共217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4.1%。
1999年受理无效请求78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7件。全年审理结案795件无效请求案件。在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占46.7%,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5.4%,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47.9%。1999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案量,超过了当年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量的总数。
1999年,专利法的修改列入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立法计划。根据此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月和4月分别提出专利法修改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1999年6月专利法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本次修改专利法旨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完善审批程序、强化专利保护、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适应。
在开展专利法修改工作的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准备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召开了多次意见征求会,1999年底已拟出第一稿。
截至1999年底,已有广东、四川、湖北、山东、辽宁、河北、安徽、山西、浙江、广西以及厦门等地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保护条例。地方专利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1999年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791件,结案641件,结案率为81%。在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726件,专利申请权属与专利权属纠纷案53件,发明人纠纷与奖酬金纠纷等其他纠纷案12件。结案案件中,处理结案的138件,占结案案件的22%;调解结案的有338件,占结案案件的52.5%;撤诉和裁定结案的有165件,占25.5%。
1999年各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行为2071件。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对知识产权冒充、假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和打假活动,并派人到湖北、武汉、黄石等地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3.15”打假行动对北京、郑州、武汉等地流通领域的打假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商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99年是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一年。1999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170715件,比1998年增加13032件。其中,国内申请140620件,占总申请量的82.4%;国外申请18883件,占总申请量的1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11212件,占总申请量的6.5%。受理证明商标申请34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18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126件。1999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66866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1480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5237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8692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2030件,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1.20万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144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2240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案件6332件,裁决4887件。到1999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109122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居世界前十位,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加大了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权威。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6938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06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作4403件,罚款总额达1.06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57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与1998年相比,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罚款额、责令赔偿额均有增长。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28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在有关地方工商局的配合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组织查处了侵犯“茅台”、“娃哈哈”驰名商标侵权案等15起大要案件。各地工商局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充分保护“容声”、“回力”等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浙江、广东、甘肃、江苏等省工商局依法责成多家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妥善解决了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广州市工商局对于侵犯驰名、著名商标的案件,采取先赔后罚的措施,切实维护了注册人的利益。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国外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我国商标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全年共查处涉外侵权假冒案件1810件,比1998年增加550件,增长43.65%。如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处的“BARBIE”、“MATTEL”商标被侵权案,对侵权人的罚款额达200万元。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查处了一起特大假冒“耐克”等近10种国外知名服装商标侵权案,对侵权人罚款达4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与“百事”、“OMO”等商标注册人签署了“打假冒、保名牌”协议书,主动发现和查处了大量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受到权利人的高度赞扬;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依法对昆明市劳斯莱斯卡拉OK厅进行查处,有效制止了侵犯“Rolls-Royce”及“劳斯莱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了统筹安排《商标法》修改工作,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初成立了专门班子,以召开座谈会、撰写专题论证报告等形式,反复征询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统一了认识和看法,并通过组团出访和翻译大量国外商标法律资料,不断汲取各国商标法的有益经验。目前,《商标法》修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同时,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也十分重视制定商标方面的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处理商标疑难案件、初步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一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商标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立规工作。河北、安徽、江苏、山东等省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条例》或者《办法》,为本地区加强商标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1999年是全国版权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力度的一年。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结案率大幅度提高。版权产业中各类版权贸易日趋活跃,引进版权能力加强,版权贸易已逐步进入较快发展阶段。作品登记数量增加,超过以往年份,显示出公众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1999年,上海、重庆、江苏、四川、广东、贵州、安徽、吉林等8个省、市在去年建立起了本地区的反盗版联盟。这些联盟已在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出了作用,并为其它地区反盗版联盟的筹建提供了经验,也为国家版权局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奠定了基础。
1999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616件,其中结案1515件,结案率为93.75%。其中处罚1059起,调解463起,移送39起。受理并结案数量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上海、广西、河北、黑龙江与四川。
1999年,各地版权机关着重加大了打击盗版力度,收缴各类盗版品2052万余件,其中盗版书刊1413万余册,盗版软件22万余盘,盗版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品458万余盘,其它盗版品159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最多的5个地区是浙江、湖南、广东、湖北、上海。
1999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又有大幅度增长,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版权6461项,输出约418项。引进数量比去年增加18.14%,也是历年最多。其中引进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江苏、广西;输出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广西、湖南、山东、安徽。
同时,国家版权局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版权贸易工作座谈会,对19994年以来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组织了版权贸易经验交流。上海、天津、北京、陕西、江苏、河南等省市也通过各种形式对本地区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总结与交流。上海市还成功举办了“1999上海版权贸易洽谈会”,其规模及洽谈成果是迄今为止地方版权局举办的同类版权贸易洽谈会中最大的一次。
在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对外输出各类电视节目共计192部、5674集、4635.5小时。电子出版物、软件及其它作品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登记引进电子出版物合同共348份,登记引进软件作品合同共1070份,登记引进期刊合同10份。
1999年,在作品版权登记方面,全国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共登记作品4791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2504件,文字作品515件,软件作品1401件。作品登记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广东、江苏、福建、上海、北京。
根据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以前由国家版权局承担的版权认证、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海外作品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已顺利移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已在版权保护中心正常运作。
1999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与中国作家协会就有关使用文字作品问题达成协议,文字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即将建立。
1999年,国家版权局先后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新的《出版合同》示范样本、《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等,这些新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了对全国版权工作的指导,受到了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普遍欢迎。
1999年,全国人大就修改著作权法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广泛的调研,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各地的意见与建议,得到广泛支持。
五、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继续加强
1999年中国海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1999年共查获案件225起,案值达9202万元,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178起,案件6198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5起,案值75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42起,案值2929万元。全年查处各类案件案值比上一年增长74.7%。
1999年海关打击境外走私进境盗版光盘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年共查获走私盗版光盘2014万张,其中,深圳海关于6月下旬连续两次查获光盘190万张和270万张,拱北海关于10月1日一次查获走私盗版光盘440万张。海关对走私盗版光盘的打击反映了中国海关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外贸秩序。广大权利人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海关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到1999年底,海关总署已共计批准知识产权备案1622件,其中境内权利人备案占64.9%,境外权利人(含香港、台湾地区)备案占35.1%。美国权利人的备案总数为303件,占备案总数的18.7%。
1999年全国各地海关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完善了各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侵权嫌疑货物的风险分析和查控布控,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严格依法行政。全国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除走私盗版光盘外主要集中纺织品、服装、运动鞋及其他轻工产品等等。其中,深圳、厦门等海关多次查获侵犯“NB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锐步(REEBOCK)”等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1999年4月,某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时装上衣一批,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为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短裤,共9.44万件。价值约50万元人民币。1999年8月,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全棉针织T恤衫,价值5.5万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均为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T恤衫。
1999年3月,黄埔海关在查验某公司申报出口到美国的一批毛绒玩具时,发现内有4款共48箱约15000只玩具涉嫌侵犯美国TY有限公司“豆宝宝(Beanie Babies)”著作权,经权利人认定,确认货物已构成侵权。
1999年深圳海关还连续查获了大批假冒万宝路(Marlboro)商标的出口香烟。8月至9月,接连发现申报为收录机、圣诞树的出口货物实为标有万宝路商标的香烟,查获5个集装箱,共计香烟5129箱256450条,权利人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为假冒产品。
六、音像市场管理日益规范
1999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统揽全局,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走私、盗版活动,促进正版的生产和流通为目标,在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体制创新和反盗版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
1999年4月30日,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颁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严格程序、规范进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指导,既统一了进口音像制品审查程序和标准,为抵制海外腐朽和不良文化提供了法规依据,也加大了保护其他国家和地区音像知识产权的力度。9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首批认定28家实力较强、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具有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资格,并对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法规培训。对音像经营单位进口资格的认定,既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推动音像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保护海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查1750次,检查单位3489个(次),立案查处603个,收缴盗版产品129万张,吊销6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5家。广东省检查6.6万多人次,清查店档4.5万多家,查处非法经营门店6750家,端掉196个盗版窝点,取缔集散地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78名,收缴非法光盘4378.2万张。重庆市取缔非法经营业户800多家,全部取缔7个集中经营场所,收缴非法光盘35万多张。
1999年10月,文化部部署全国开展打击具有集团犯罪性质的“金华纳”等系列盗版VCD特别行动,重点打击了“金华纳”、“金龙影业”、“太阳精品”、“环球影视极品”等30余个盗版系列。广东、浙江、北京、云南、山东、江苏等地收缴的总量都超过10万盘,在这次特别行动中,各地共收缴盗版VCD 316万4千多盘,成功打破了系列盗版VCD大肆占领市场的局面。
1999年3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部署对全国162个集中经营场所的治理工作,规定了各地在1999年和2000年中压缩整顿的具体目标。重庆、上海、贵州、广东等地高度重视,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地关闭了当地的集中经营场所。参考国际音像业发展经验,在取缔、关闭和压缩招租招商形成的管理差、秩序乱的集中经营场所的同时,文化部大力扶持和推动各地发展大型音像超市、连锁店和品牌专营店,努力拓展市场,扩大正版产品的生存空间。到1999年底,许多音像出版发行单位鉴于市场状况的明显好转,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出版步伐,以积极的态势面对市场,填补盗版下架后的市场空白。
1999年6月13—19日,开展了第一届“反盗版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全国各地以突击检查、公开销毁、印发资料、设咨询台、悬挂标语、文艺演出、推荐正版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反盗版宣传活动。广东、吉林、河北、重庆等地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参加反盗版宣传活动。重庆市印发《重庆市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提纲》、《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和识别办法》等宣传材料2万多份,制作大型宣传标语800多幅,开展广播、电视宣传80小时,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反盗版意识。浙江、宁夏、青海等地探索为经营规范的单位授予“无盗版示范店”,上海、江苏等地以宣传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音像经营单位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反盗版行动。广东省举行了11个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现场会,销毁近130万张非法光盘。
文化部专门编辑出版了《音像市场管理手册》、《音像制品经营管理指南VCD》,为各地的培训工作提供资料和教材。各地对管理人员以提高执法水平为中心,对经营者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为目标,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和法规培训。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成绩显著
据统计,1999年,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侵权盗版、制黄贩黄案件4.9万余起,抓获不法分子7.2万余名,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7350余万盘(册),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6条。
1999年10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与顺德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打掉了设在顺德市大良镇一塑料厂内的非法光盘生产窝点,查获了一条正在生产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查获母盘973张,盗版光盘9000多张,抓获涉案人员11名。12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再次出击,在深圳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村查获1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当场缴获母盘19张,盗版光盘2.4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5名。公安机关通过设卡检查、清理市场等方式还查获了一批贩卖淫秽、盗版光盘案件,捣毁了一批非法光盘窝点。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在香港至上海的100次特快列车上查获盗版光盘5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2名。9月22日,广州市公安机关突击清查涉嫌藏匿盗版光盘的白云区“丽绮音像包装厂”,当场查缴盗版光盘100万余盘,抓获涉案人员3名。
1999年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对本地的印刷业进行了专项清理,5月7日,辽宁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了从事非法印刷的辽宁省科技情报所复制印装厂,当场查缴盗版、淫秽图书10余种,总码洋达61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公安机关已查处非法印刷厂家4850多家。各地公安机关从加强外来人口及出租屋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检查力度等方面入手,不断强化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从中查处了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湖北、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对出版物市场及私人出租屋进行了交叉检查,查处了一批贩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分子。5月26日至31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中关村、亚运村等地区进行了清理,先后抓获不法游商27名,收缴盗版光盘1.04万余张。清理行动中,北京市公安机关还在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打掉了隐藏在河北省三河市一市场内,专向北京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窝点,当场收缴非法出版物4.5万余册(盘)。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1999年3月23日,我国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加入书,同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成员国。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开始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根据农林两部局达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意见,农业部负责粮、棉、油、麻、桑、茶、糖、菜、食用菌、烟、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药材、草本花卉、草、橡胶、绿肥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1999年,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第一批受保护的农业植物有: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昌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国家林业局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并发布了第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为毛白杨、杉木、泡桐属、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共8种(属)。
至1999年12月31日,农业部已受理品种权申请115件,其中水稻15件,玉米95件。大白菜4件,马铃薯1件。从申请人身份来看,科研单位申请64件,教学单位4件,企业39件,个人2件,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合作申请6件。经对67件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有66件品种权符合规定,已发布初审合格公告。另一件视为撤回。
至1999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共受理了109件品种权申请,其中林木6件,木本花卉103件。
经过审查,国家林业局于1999年12月29日授予了北京林业大学“三毛杨1号”等6个三倍体毛白杨植物新品种权,这是国家林业局授予的第一批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第一批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1999年,农业部组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主要负责检测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数量、质量,并进行保藏。同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向有关测试机构提供测试用繁殖材料。
农业部授权北京中农恒达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首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自条例实施以来,该公司已代理品种权申请109件。
1999年制定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藏中心、代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运行管理等内容,加强了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
1999年,开始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组织编写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发放,对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促进条例的实施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999年5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和UPOV在昆明和北京两地联合举办了“技术创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各国代表围绕“技术创新条件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主题展开了广泛研讨。
此外,1999年7月,农业部聘请了法国专家讲授了法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种子管理组织体系,品种保护与品种登记及与种子贸易的关系,新品种保护测试技术等知识。
1998年8月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办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培训班,来自26个省(区、市)林业部门和部分法律事务所的62位学员参加了培训。
九、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
1999年1月26日至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应我局邀请来华访问。这是伊德里斯博士在1997年11月就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后,首次来华访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于1月27日会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9月19日至29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4届系列会议。姜颖局长代表中国代表团作了发言,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宣传了我国政府改革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并且表述了我国对与WIPO和各国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在此次大会上,姜颖局长被选为《建立工业品外观国际分类洛迦诺协议》大会副主席;这次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文文本的提案;中国代表团还提出了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广泛支持。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在京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国际研讨会”。10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双边合作项目涉及日本、韩国、泰国、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奥地利、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以及欧洲专利局。另外,还在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拟订了新的合作项目(2000年的工作计划已批准)。
1999年11月8日姜颖局长与乌兹别克斯坦副总理尤努索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组团出席了UPOV在瑞士举行的管理及法律委员会和40次会议、咨询委员会和58次会议、理事会第33次常务会议。
199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功地举办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使美国专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也了解了美国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方面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双方一致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的水平。
1999年3月23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的“WIPO亚洲地区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亚洲18个国家的代表以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WIPO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知识产权系统所使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意义及性质、WIPO的全球信息网、信息技术及全球网络环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及机会等。
1999年,商标局共接待了51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依德利斯博士、欧洲商标局局长贡巴尔蒂约先生、日本特许厅长官伊佐山· 建志先生、泰国智慧财产厅厅长皮帕先生等人率领的代表团。商标局共派出30个代表团,先后6次出席WIPO第34次系列会议,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务委员会会议,尼斯联盟筹备工作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8次出访瑞士、德国、日本、欧盟、朝鲜、尼日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17次赴日本、比荷卢、朝鲜、泰国、印度、南非、孟加拉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培训班或研讨会。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商标工作经验,宣传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增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1999年,中国与WIPO等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版权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WIPO第34届大会通过了制定《伯尔尼公约》中文版本的提案。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应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邀请访问了WIPO总部。中国版权代表团还出访了俄罗斯、德国、法国,中国与俄罗斯、泰国等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
1999年10月中国国家版权局还与WIPO在昆明联合举办了“版权和有关权集体管理亚洲地区研讨会”,以及“版权集体管理国家研讨会”。并于同月与UNESCO联合在京举办了“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研讨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8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是中国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在中国全面贯彻实施。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有所增长,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促进外贸发展服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公安部门加强音像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音像市场得到了规范。文化部门加大了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有了新进展。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广泛加强了交流与合作。同时,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都有所提高。
一、设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划入了设在原国家科委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并将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无效的宣告的业务,转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作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以及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工作又上新台阶
1998年是中国专利工作持续发展的一年。全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21989件,比1997年增长6.8%。其中,国内申请96233件,占当年总量的78.9%;国外申请为25756件,占当年总量的21.1%。在全部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为35960件,占29.5%,比1997年增长6.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1397件,占42.1%,比1997年增长2.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34632件,占28.4%,比1997年增长13.9%。自1985年4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中国受理专利专利申请总量已达861506件。
1998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1878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3.1%,非职务申请量为64355件,同期增幅为7.2%。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职务申请的同期增幅分别为8.7%、4.8%、6.5%;在全年的国内职务申请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49.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50.1%。
1998年,企业专利申请为27179件,比上年增长6.7%;科研单位专利申请量为2861件,比上年增长1.1%;大专院校专利申请量为1445件,比上年增长11.8%。
1998年,国内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13473件)、台湾(7727件)、山东(7597件)、浙江(7074件)、北京(6321件)、江苏(5829件)、辽宁(5643件)、上海(3419件)、福建(3393件、河北(3295件)。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95个。1998年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7个,新增加的国家有5个:马尔代夫(2件)、黎巴嫩、拉托维亚、马达加斯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各1件)。申请量排在前十名的国家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英国、瑞士、荷兰、瑞典、意大利。
1998年共授予专利权67889件,比上年增长33.1%。其中授于发明专利权473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3390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29254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5.5%、24.0%、45.1%。
1998年受理复审请求322件,比1997年增加了17件,增长了6%,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76件。在1998年的复审请求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240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总请求量的75%。1998年全年复审结案258件,其中撤销原驳回决定的64件,占结案总数的248%,与去年相比,该比例明显下降。
1998年受理无效请求案件636件,比1997年增加了86件。在全年审理结案的398件无效请求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118件,占总结案量的296%;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27件,占总结案量的6.8%;双方自行和解后,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80件,占总结案量的20.1%。与去年相比,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的比例有所下降。
据对全国54个省、市、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统计,1998年受理专利纠纷案件612件,结案465件,结案率为76%,在612件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案件544件,占受理案件的89%,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共55件,占9%,发明人纠纷,奖酬金等其他纠纷13件,占2%;结案案件中,处理结案116件,占结案案件的25%,调解结案的226件,占49%,撤诉结案的103件,占2.2%,驳回和终结的有18件,占4%;与1997年相比,受理纠纷案件增加21件,其中侵权案件增加14件,发明人纠纷、奖酬金等其他纠纷增加7件,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纠纷与1997年持平,说明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处于稳步增长状态。
各省、市、自治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继续开展打击冒充专利行为,许多省采取统一行动和单个出击相结全的方式。1998年各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行为2086件,比1997年增加一倍。这一行动大大提高了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扩大了知名度,净化了专利市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
继广东、四川、河北省制定并施行《专利保护条例》后,1998年山东、湖北、安徽、辽宁省也相继通过了《专利保护条例》,并付诸实施。这些条例的实施,大大加强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执法手段,保证了专利管理机关办案时能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使专利保护工作有力地向前推进。
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选出34个项目进入“示范工程”;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确定了70家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为了使专利法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完善和健全中国的专利制度。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几年前开始着手征求修改专利法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分析、整理和研究,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方案,形成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意见汇集》,为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三、商标工作全面发展
1998年是我国商标工作全面发展的一年。在商标注册方面,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157683件,比1997年增加8928件。其中,国内申请129394件,占总申请量的82.1%;国外申请18252件,占总申请量的11.6%;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10037件,占总申请量的6.3%。
1998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39228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5685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4863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0231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1538件,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11800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2285件,其中受理服务商标异议申请164件。
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07710件。到1998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968827件。
199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890件,裁决案件4370件。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评审等商标程序中,依法裁决了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如:雷诺烟草公司“CAMEL”商标异议案、迪斯尼企业公司“HILLO MICKEY”商标异议案、英特尔公司“奔腾”商标异议案、“武松打虎”商标撤销案等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了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1998年全国共查处各种商标违法案件28952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4216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736件。特别是重点查处了侵犯贵州茅台酒厂“茅台”、美国S.C.庄臣有限公司“PLEDGE”、香港预发集团有限公司“花花公子”、香港华远公司“老人头像”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重大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罚款总额达8554.7万元,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4亿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9340件,责令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5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商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商标办案程序,使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
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局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了侵犯青岛“双星”注册商标权案、侵犯浙江“张小泉”注册商标权案等。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对UL等标志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1998年,开始了《商标法》修订调研论证工作。成立了修改《商标法》工作小组。12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在北京举办了商标法律研讨会,听取来自WIPO、美国、法国的外国专家就国际商标立法和商标保护的专题介绍。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商标法》工作小组提出了修改要点,明确了修改目标,为早日完成《商标法》的修订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版权保护工作不断进步
1998年是全国版权系统为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克服困难,不断取得进步和成绩的一年,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著作权法修改工作进展顺利,在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1998年,全国各地版权局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208件,结案1082件,结案率为89.6%;其中处罚826起,移送司法机关28起,调解294起。受理并结案较多的五个地区是湖南、山东、上海、四川与北京。
1998年,各地版权机关继续加大打击盗版力度。各地版权局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54万多件。其中盗版书刊486余万册,盗版软件37万盘,盗版音像制品68余万盒。收缴盗版品较多的五个地区是湖北、湖南、山东、广西与广东。为更有效地打击盗版活动,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全国反盗版联盟工作已开始启动。
1998年全国各作品使用单位共引进图书版权5469项、输出图书版权588项。引进图书版权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陕西、上海、江苏与广西;输出图书版权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山东、江苏、四川与黑龙江。
为进一步推动版权贸易工作的开展,各地版权机关开展了大量工作。1998年4月,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98BIBF”全国版权贸易培训班,全国240多家出版社、版权代理公司派人参加了培训。为之后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版权贸易的高成交量奠定了基础。
为加强对著权人的服务工作,经中编办与国家版权局的批准,1998年4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在作品登记与使用报酬收转方面,1998年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作品3265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1776件、文字作品414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作品738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累计登记软件作品3034件。作品登记的前五个地区是福建、广东、江苏、黑龙江与湖南。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收到报刊社交寄的法定许可报酬180万元,已转出80万元。
1998年,全国各级版权机关继续加强版权普法宣传工作。其中以8月份国家版权局在第六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举办的“中国版权保护图片展”影响最大。该展览以大量的图书及一些实物,生动地向参加书展的中外观众介绍了中国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等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及邹家华、曹志、彭佩云、成思危、许嘉璐、胡启立、经叔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了展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均对本次展览做了报道。此外,国家版权局还编印了大型宣传品中英文的《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对外发送。
为进一步提高版权管理干部的专业水平,国家版权局继去年举办全国北方地区地市级版权局长研讨班后,1998年又在成都举办了南片地区全国地市级版权局长研讨班。至此,全国所有地市级版权局长都接受了一遍正式的版权培训。为各地版权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
1998年,全国海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境环节查处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地阻止了侵权货物的进出口,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予以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目前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有1331件,其中商标权999件,专利权228件,著作权104件。
1998年,中国海关加强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系和配合,在打击进出境环节的侵权活动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果。1998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233件,案值人民币5267.9万元。所查扣的侵权货物主要集中在纺织品、服装、运动鞋、轻工产品等。在上述侵权货物中,有相当部分是侵犯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货物,其中包括假冒“NB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DAS)等著名商标的货物。
1998年全国各海关共查处进出口专利侵权产品案近20件,有些案件查处过程中,海关与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合作,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上海和乌鲁木齐海关发现专利侵权嫌疑货物出口时,当地专利管理局都积极协助对嫌疑货物进行侵权判定,使海关能顺利地将所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
此外,中国海关还特别加大了对于盗版音像制品和光盘生产线的打击力度。自中国政府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以来,挖出多条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境内的盗版光盘生产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纷纷转往境外进行盗版光盘的生产活动。因此,针对盗版音像制品活动频繁的特点,配合全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将严厉打击侵权音像制品列为重点工作。在货运、邮运、旅检等监管现场,对进出境的CD、VCD、LD以及计算机介质进行严格控制,重点打击利用集装箱、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走私光盘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共查获盗版光盘2000多万张。有力地打击了走私盗版光盘的势头。成绩突出的有广州、拱北、深圳、黄埔、江门、汕头等海关。
中国海关与国内外有关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积极配合,在信息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目前,中国海关总署已与包括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在内的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
1998年3月,海关总署在深圳举办了盗版光盘及光盘生产线鉴别培训班,邀请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专家向中国海关人员介绍了盗版光盘的鉴别技术,进一步提高了海关关员识别侵权货物的能力。
为了加强对侵犯“豆宝宝(Beanie Babies)毛绒动物玩具著作权货物的查处,深圳、上海等海关邀请美国TY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关员讲解如何识别侵权商品的知识。双方的良好合作为日后查获数批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货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粤港两地海关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粤港海关分别在各自口岸或海面同时采取执法行动,查缉各自境内的侵权及其他违法活动,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对方法律的货物,及时通报,以使对方及时地采取措施查缉。在迄今已进行的13次联合货检行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果,查处了大量进出口侵权案件。
今后,中国海关仍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和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外贸发展服务。
六、音像市场管理日趋完善
1998年音像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口和营业性放映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界限和额度,并且进一步补充规定,凡被吊销许可证或在2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该《意见》对各级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各级政府在加强音像市场监管上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北京市组成综合执法队伍,落实责任制,对街头游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反复打击,终于清除了这种违法现象。重庆市、天津市采取果断措施,关闭了大量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集中经营市场,广东省共关掉较大的非法窝点243个、纠缴非法音像制品2100余万张。清查非法经营音像店近10万店次,查处8千多间次。
文化部于1998年4月率先向全国公布了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江苏、山东、新疆、宁夏等地区音像制品管理部门与经营者签定了承诺书。北京市建立了举报、查处淫秽、非法VCD光盘案件奖励制度,年内兑现奖金40余万元,收到明显成效。广东省继1996年规定对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后,又补充规定了举报走私、运输、储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湖北省以武汉市为重点,在全省大中城市建立了音像市场监督员制度,对音像市场实行监督。浙江义乌市政府发出通知,规定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查获非法音像制品数量,以每张0.50元计算作为奖金奖励举报有功之人。四川、辽宁、河北、湖北、安徽、云南、湖南长沙等省市先后出台了奖励举报办法,广大群众积极响应,踊跃举报。
为了进一步使经营单位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方便群众举报,文化部于1998年10月决定实施监督举报公示制度,规定凡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必须悬挂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标明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举报电话。该制度已在部分地区实行,将于1999年在全国普遍实施。
文化部把1998年定为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以加强文化市场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音像市场始终是各地开展法制年的工作重点。针对盗版、走私音像制品经营行为日益严重的情况,文化部要求各地于1998年5月至7月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据不完全统计,仅3个月的集中行动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438万余张(盒),实施行政处罚8070起,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831起,吊销许可证763家,取缔非法摊点3624个,培训经营管理人员13万人次。
为扶持正版音像制品,文化部积极推动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方式的发展,下放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和批发订货会的审批管理权,开展了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及农村录像放映市场的专项工作。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确定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已正常运转、新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将于1999年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强保护其他国家(地区)版权工作的力度。
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查破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侵权盗版案件4.8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33万余台;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3条,收缴盗版光盘910万余张、录像带41.3万余盘、盗版及内容淫秽的非法书刊1400万余册。
1998年,公安部与文化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查处和打击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及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公安机关查处取缔了无证放映及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录像点186家,查获贩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案126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143名。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私人出租屋销售、藏匿盗版、淫秽及非法出版物的情况,北京、天津、山东、湖北等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同时,还对出租房主采取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处罚了一批为制黄贩黄、侵权盗版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房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针对当前贩卖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活动面广、聚散迅速的特点,充分利用110报警指挥统一、反应迅速、机动性强的优势,以动制动。仅在10至12月的集中行动中,就出动警力1270余次,抓获兜售非法书刊的游商650多名,缴获非法书刊、光盘16万余册(张)。北京、天津等地公安机关还对北京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天津新洋市场重点部位进行了全面清理,捣毁了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窝点,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1998年,广东、福建、湖北、四川、安徽等地公安机关坚持建立健全悬赏举报制度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取线索,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非法光盘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对新出现的利用电脑刻录技术进行非法光盘生产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给予了严厉打击。1998年5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由8人组成的利用电脑刻录机复制淫秽光盘的违法犯罪团伙,收缴淫秽光盘4.3万余张。据统计,1995年以来,公安机关已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73条,狠狠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998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印刷业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摸清了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管理,对非法印刷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进行了整治,严肃查处非法印刷活动。山东、江苏、浙江、重庆、福建、河北、湖南、江西、山西、广东、四川、湖北等省市对查禁淫秽及非法出版物活动,采取重新审核发证、整治重点地区等方法,使印刷业的治安管理得到了加强。公安部与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的通知》后,北京、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苏、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采取落实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责任制、印刷厂点内部安全责任制等措施,强化对印刷厂点的治安管理。
1998年,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侦办力度,相继查获了一批影响大、波及面广、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5月6日至11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经过周密部署,一举捣毁了8个藏匿盗版光盘的仓库,缴获盗版光盘160多个品种61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53名,彻底摧毁了一个从深圳向内地20多个大中城市批发数以吨计盗版光盘的特大犯罪团伙;9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机关查获了全国首起通过邮局销售盗版教辅读物案,查扣盗版教辅读物8100多件,查清了阳泉市邮电局邮运公司非法承运盗版教辅读物、获取不法收入14.3万元的违法事实,并在河北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了循线查获了2个盗印团伙。1998年,公安部协调处理的20多起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大要案件均已侦结。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又有新进展
继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之后,为了保证该条例的顺利实施,1998年我国又相继制定了该条例实施细则、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权审查指南以及申请人所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属(种)植物测试指南。此外,我国加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进行了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增强了新品种保护的观念。
为了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政府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及其成员的合作与交流,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九、国际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
1998年6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助理约瑟夫·帕珀维奇率美国政府代表团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为团长的中方代表团举行了中美知识产权双边会谈。美方代表团由国务院、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版权局和海关组成;中方代表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组成。
1998年9月24日,法国总理诺斯潘访华之际,中法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法国驻华大使毛磊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998年3月和9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和局长姜颖先后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WIPO第32届、第33届成员国大会。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派代表参加了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第一次会议和WIPO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第一次会议。
199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了“21世纪PCT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共同在北京举办“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
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典、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俄罗斯等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了合作。
1998年,商标局共接待40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共派出24个代表团组,先后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2届、第33届系列会议、尼斯联盟筹备工作组第18次会议、信息技术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记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出访了美国、日本、香港、澳门等5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参加了在新加坡、日本、加拿大、斯里兰卡、伊朗、瑞士、比利时、荷兰等国举办的10期研讨会培训班。通过交往,进一步密切了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增进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商标工作和商标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
1998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领中国版权局长代表团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联合举办了“关于版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的亚太地区协商会议”和“关于视听表演议定书及有关问题的亚太地区协商会议”。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首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港举办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会。
1998年我国共派出了3个代表团,先后出席了“亚太地区植物专利及98亚太地区种子贸易研讨会”、“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通过这些活动,增进了我国和其它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密切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联系。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2005年4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月·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二、专利保护
三、商标保护
四、版权保护
五、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八、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结束语
前 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数千年来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成果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过巨大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深知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可贵。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为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状况,作出正确判断,这里作些介绍和说明。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多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重大进展。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为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中国,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年来,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4年中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2000年10月,有关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协作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2004年3月,有关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有效保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侵犯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2004年8月,中国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决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延期到2005年底。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在制假售假相对集中地方等重点地区,以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作为突破口,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取得积极成效。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
在严格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同时,中国积极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调整与完善,使其有利于世界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和利益。近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应美国提议,从2003年起中美双方每年举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至今已举办两届,就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2004年,中欧第一次知识产权对话在北京举行,就有关知识产权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中国各有关部门与多个国家的相应机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9月,中国有关部门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利保护
以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为标志,中国专利事业已走过了25年的历程。1985年4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专利法》,此后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专利法》两次予以修改,使之不断趋于完善。
中国在较短时间内主要依靠自己力量建立起比较完整、独立的专利审查体系。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时,中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体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设立了专利管理机构。中国还建立了5000余人的专利代理人队伍,初步形成了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让中介、专利技术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中国专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件,年均增长率达18.9%。其中国内申请1874358件,国外申请410567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时间,第二个100万件仅用4年多时间。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07件,比上年的308487件增长14.7%。其中国内申请278943件,比上年的251238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国外申请74864件,比上年的57249件增长30.8%,占总量的21.2%。从1994年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1592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7770件,其中2004年达32438件。
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499件。其中国内1093268件,国外162231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12件、651224件和418863件,在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4.8%、51.9%、33.3%。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38件,比上年的182226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28件,比上年的149588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10件,比上年的32638件增长19.2%。
中国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682件,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571件。其中,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44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205件。
近年来,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专利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查处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本系统的专项执法行动,到当年年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检查产业场所10251个,检查商品2081537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专利纠纷案件12058件,结案10411件,结案率达86.3%。其中,2004年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58件。
三、商标保护
中国于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后,商标保护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中国政府于1983年3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1993年7月,中国政府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规定。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二次修改,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定以商标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增加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相一致。2002年8月,中国政府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随着中国商标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日益提高,近年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198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2万多件,1993年达到13.2万件。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跃过20万件、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四个大关,申请总量达190.6万件,比1980年至1999年20年申请总量还多25.6万件,占1980年至2004年25年申请总量的53.6%。2004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8.8万件,比上年增加13.6万件,增长约3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年的2.17倍。截至2004年底,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
伴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在中国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长。1982年外国来华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65件,到1993年超过2万件,2004年则超过6万件。1979年前,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仅为20个,注册商标总计5130件;到2004年底,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已增加到129个,累计注册商标达40.3万件,比1979年增长近79倍,约占中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的18%。
自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中国积极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在商标异议案件、商标争议案件和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了400多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国内外驰名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仅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认定保护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有外国企业驰名商标28件。同时,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保护工作的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多年来,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2001年至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6.96万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66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1.3万件(含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万件),收缴和消除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约5.29亿件(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6件共300人。尤其是2004年,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部署,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1851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案件5494件,比2003年增加了1.6倍。在查处的51851件商标违法案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680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51.66%,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3895.18万件,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28.08万件,没收、销毁侵权物品5638.53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96件共82人。
四、版权保护
以1991年6月《著作权法》实施为标志,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逐步建立起著作权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并公布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使著作权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和地市版权局的三级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不断加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使版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
近年来,中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加大与公安、工商、海关、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的合作,逐步形成相互配合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机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盗版光盘、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侵权等侵权盗版行为,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2004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5亿件,受理侵权案件51368起,结案49983起。2004年共受理侵权案件9691起,结案9497起,处罚7986起,其中包括查处两家中国企业侵犯美国微软公司著作权等重大案件。
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强化版权行政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协会以及各相关行业协会和权利人组织等组成的版权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1988年成立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1990年成立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并于2002年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1993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电影家协会等作者协会团体和图书出版、音像制作、软件开发等版权产业的行业协会,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维权组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中心城市成立了版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中国音像制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正在筹建中。
五、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绝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音像制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出版权专有制度、复制委托书制度、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制度、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奖励举报人制度、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制度、音像制品仓库登记备案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等等。
1994年8月,国家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2月予以修订。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分别或共同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使音像制品的经营和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随着音像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调整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体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作出规定。1998年国务院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音像制作、出版和复制管理,文化部负责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地方政府参照中央政府的职能分工,对当地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省、地、县四级音像市场管理网络,绝大多数地区还建立了包括音像市场在内的文化市场稽查队伍,认真履行音像市场监管职责。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出版物市场监管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开展持续不断的音像市场集中治理行动,使盗版音像制品明显减少,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大幅上升,音像市场秩序逐步好转。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至2004年,全国给予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光盘复制企业9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00条。2004年8月,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文化部对音像领域侵权行为集中打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督导和协调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破获了一大批违法音像制品地下仓库和地下发行网络。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次,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2005年1月12日,文化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在全国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集中销毁6335万多张(盘)各类违法音像制品。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
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认真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制度措施,充分保证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1997年10月1日国家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大扩展了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为配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中国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规章,为植物新品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家分别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形成了以审批机关、执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相结合的保护组织体系。同时,建立了由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以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和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为保证品种权审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玉米、水稻、杨树、牡丹等57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种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国家先后发布并实施了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数量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远远高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最低数量。
截至2004年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046件。按年度划分,1999年仅有115件,2004年达到735件,平均每年递增44.9%;按种类划分,有大田作物1875件,蔬菜87件,果树52件,观赏植物32件;按单位划分,有科研教学单位1274件,企业和个人772件(其中外国企业和个人32件)。经审查合格,共授予品种权503件。
到2004年底,国家林业局受理品种权申请305件,其中来自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美国等国家的申请64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72件。种类主要有月季、牡丹、一品红、杜鹃、杨树、板栗、杏、桉树、核桃等,其中木本观赏植物申请量253件,占申请总量的82.95%。申请人主要为国内研究机构、国外私人育种者和国内大学,分别占申请量的50.2%、14.4%和11.1%。
从2001年开始,国家选择12个省市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并逐步在全国展开。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863件。
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994年9月,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1995年10月,中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2003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强化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随后,国家海关总署制定新条例《实施办法》,就新条例有关保守商业秘密问题、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问题、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问题、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问题等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9月,中国政府公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中国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口岸海关就有权对侵犯有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截至2004年底,海关总署共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6257件。二是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海关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直属海关均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有11个海关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为抑制进出口环节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国各口岸海关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海关执法的重点。1996年至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案值6.3亿元人民币;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中国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过程中,十分注重加强与权利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协会的联系和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强与其他国家边境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美国电影协会等权利人组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部门多次开展执法合作,有效打击了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海关签署了包含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内容的行政执法互助协议;与其他国家海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
八、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举措,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98年,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部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织、指导、协调和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自上而下地设立了专业侦查队伍,具体负责此类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和侦查工作。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305起,涉案总金额近22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7100人。其中破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4269起,涉案总价值11.8亿余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5564人。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4年11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专项行动,集中破获了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案值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生产假冒“吉列”剃须刀片案;福建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案;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生产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子产品案;四川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五粮液”等名酒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销售产品、设立企业和研发中心,中国公安机关逐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定期沟通协调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002年12月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分别在海南、广东、广西举办三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并发表论坛宣言,为加强沟通与协调起到了良好作用。
针对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状况,中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与各国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协助调查取证、通报犯罪线索、交流信息情报、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合作。2004年7月,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通力合作,在上海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嫌销售盗版DVD的重大案件,抓获了以一名美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了3个盗版DVD存放窝点,缴获了21万余张盗版DVD。
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依法对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2000年至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2533人,提起公诉2566人。其中,2004年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602人,提起公诉638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制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依法立案,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同时查办了一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多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审判力度。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了不懈努力。
自1981年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来,中国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1998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8228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057件,判处犯罪分子2375人。其中,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332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385件,判处犯罪分子528人。此外,2004年全国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932件,判处犯罪分子1453人;审结非法经营罪案件1434件,判处犯罪分子2103人。这两种罪名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重要作用。如: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诉讼措施;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科技专长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并逐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员和组织保障。
中国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的友好合作,先后举办了多期知识产权研讨会和培训班,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结束语
事实表明,在过去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展,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相当艰巨。
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存在,甚至还相当突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也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采取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新的水平。
多年来,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和帮助。在今后的日子里,中国政府将继续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制度和环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4年6月·北京
前言
一、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 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 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 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著作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结 束 语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新月异。如今,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看中国,一些国际人士评价说,中国已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落后的历史在中国已经结束了。
然而,世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说什么中国没有建立“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中国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可以确信,随着决定中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积极帮助,中国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之一是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专利申请、审查实践的复杂性和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技术效果展现出内涵丰富、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特质。本文对在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十一对技术效果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获得对技术效果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据此提出了六大建议,这些建议有助于申请人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书,有助于申请人正确理解对比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后作出高质量的意见陈述书,从而显著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近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发起的weixin.com域名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该裁定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投诉人针对该域名争议裁决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争议域名最终花落谁家,鹿死谁手,尚不可知。但是,仅仅针对该案的特定案情,腾讯公司首选香港仲裁的维权策略(即,针对争议域名weixin.com首选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起投诉),非常值得研究和思考。
2016年1月29日,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专家组就香港地区“微信”、“weixin”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与争议域名weixin.com的持有人li ming之间的weixin.com域名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① 2015年2月16日,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键(笔者猜测可能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及或利害关系人)已起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原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微信”域名案广受关注,不仅因为腾讯公司及其“微信”商标、产品及服务目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且因为早就有媒体报道:2015年4月weixin.com域名的成交价格可能在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此外,2015年“微信”商标行政确权案掀起的激烈讨论也使得“微信”域名案再次吸引众多眼球。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针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比如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等,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判定尺度尚不统一,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诉的案件中,“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案件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占据6%、5%,2014年则飙升至10%。[1]这说明一审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知产宝”知识产权案例库查询结果显示,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针对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到底谁说了算?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析,试图总结出若干判定规则。
对于英文商标、姓名、企业名称等英文标识,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与其对应的中文商标如何保护。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并未赋予该英文标识对应的中文标识,或者未及时将对应的中文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另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确实将相应的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一并进行了商业使用,或者该中文标识存在被动使用的情形,比如,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使用该中文标识指代英文标识及其持有人,公众、用户也形成某些常用的称谓,曾经的经销商等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一并使用英文标识及中文标识且均指向英文标识持有人。在此情形下,针对第三方主体未经授权将该中文标识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或商业使用的行为,英文标识持有人如何证明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构成对应关系?本文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