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律师文章

  • 【商标】“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上)

    2016-01-15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针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比如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等,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判定尺度尚不统一,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诉的案件中,“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案件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占据6%、5%,2014年则飙升至10%。[1]这说明一审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知产宝”知识产权案例库查询结果显示,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针对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到底谁说了算?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析,试图总结出若干判定规则。

  • 【商标】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的对应关系

    2015-09-24

    对于英文商标、姓名、企业名称等英文标识,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与其对应的中文商标如何保护。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并未赋予该英文标识对应的中文标识,或者未及时将对应的中文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另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确实将相应的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一并进行了商业使用,或者该中文标识存在被动使用的情形,比如,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使用该中文标识指代英文标识及其持有人,公众、用户也形成某些常用的称谓,曾经的经销商等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一并使用英文标识及中文标识且均指向英文标识持有人。在此情形下,针对第三方主体未经授权将该中文标识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或商业使用的行为,英文标识持有人如何证明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构成对应关系?本文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

  • 【商标】从商标侵权案例看楼盘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2015-08-05

    从2002年“百家湖·枫情国度”案开始,涉及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案件引发关注。如何处理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结果迥异。2012年12月,最高院就一件“星河湾”案已作出再审裁定。2015年6月,最高院公开了另外三件“星河湾”案再审判决,上述案件于2013年提审、2015年2月方才作出判决。至此,相关争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定论,楼盘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得以基本解决,但并未彻底解决。本文主要讨论楼盘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即,楼盘相关商品、服务对应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项目以及与楼盘相关的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问题。

  • 【商标】中文与外文商标构成近似的判定:“房地美”商标行政诉讼案

    2015-07-30

    201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第36类上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第36类上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商标】楼盘相关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

    2015-07-15

    如何处理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结果迥异。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件“星河湾”案已作出再审裁定。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另外三件“星河湾”案再审判决,上述案件于2013年提审、2015年2月方才作出判决。至此,相关争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定论。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与楼盘相关的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问题。

  • [专利] 浅谈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5-06-19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翻译的准确度将会影响外国申请人对其内容的理解甚至影响将要采取的答复策略。本文将结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行文特点提出正文翻译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一些翻译建议。

  • 【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关系

    2015-05-15

    本文拟结合近期审结的相关案例从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制的主观状态、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在民事侵权程序中的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适用的特定情形三个方面评析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关系。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儿童牙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15-04-29

    “重复诉讼”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在民事法律实务工作中经常会触及到的重要原则,也是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该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诉权消耗”的法理和制度。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即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后,就不能再次就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客车外观设计无效案

    2015-04-22

    在专利确权侵权程序中,对存在疑义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公开时间通常需要通过多份证据结合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加以证明,而事先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往往取决于专利代理人对法律的准确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新颖性宽限期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具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能否成功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重点在于在对申请日之前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会破坏新颖性具有正确的理解。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脚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15-04-15

    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不侵权抗辩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在不评价涉案专利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仅通过判断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但本案的裁判过程显示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在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称作在先申请)虽然不属于现有设计,但同样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规则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从而实质上扩大了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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