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律师文章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餐具用贴纸侵权案

    2015-04-08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跨类抄袭或模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本案中的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产品,而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如果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话,则无需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插座外观设计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5-04-01

    从插座外观设计无效行政纠纷案看功能性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侵权案

    2015-03-25

    对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产品的发明,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经常采用同源性结合功能或“包含”结合功能的方式来限定生物序列。但是,由于蛋白质一级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不可预期的特性,这种限定往往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授权或者导致专利被无效。因此,新蛋白质产品发明的保护范围及界定方式,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本案是生物领域专利权人在中国成功维权的第一案,明晰了新蛋白质专利的可授权边界(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物种和功能),为后续类似案件的申请以及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指导价值。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专利无效案

    2015-03-18

    对于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审查指南》中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相接近、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和“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提出了“具有一定用途和效果”和“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和效果”两种不同的要求。这使得“结构是否接近”的判断在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中出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在结晶型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中,“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而不涉及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晶体的创造性判断中,微晶结构本身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并考虑。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

    2015-03-11

    当专利权利要求被授权以后,社会公众将根据该规定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语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恰当地选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选择了保护范围相对较小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将导致其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在维权时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护范围。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含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也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 专家论述 — 观察、评估、设计版权制度的新视角

    2015-03-04

    美国计算机和通讯行业协会(CCIA)提出了一部题目为《依赖合理使用的行业的经济贡献》的报告说明,不仅是依赖版权保护的行业对经济有巨大贡献,依赖对版权的限制的行业同样对经济有巨大的贡献。这就为我们在观察、评估和设计版权制度方面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糖尿病治疗药物的确权案

    2015-03-04

    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申请人/专利权人可能会补交实验证据以证明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目的和/或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合理、客观地认定申请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对于恰当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十分重要。本案亮点在于明确了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法院接受该数据的前提是该实验数据应当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

    2015-02-25

    从丙型肝炎抑制剂专利复审请求案看补交实验数据是否可被接受以及他国审查结论对我国案件审理的影响。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侵权案

    2015-02-18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法的如上规定,一方面,赋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溯力,保障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及被转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专利权人籍无效专利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没有追溯力,维持已经形成并稳定化的社会秩序。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所确定的利益本不应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可以认为前述规定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在判断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专利侵权判决有无回朔力的关键,在于判断法院侵权判决已执行的时间点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先后。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确认。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电缆侵权案

    2015-02-11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效力。该条总地规定了专利权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以及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条件。在专利许可的情形中,专利权人如果需要在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约束被许可人,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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