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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换档器支架专利侵权案看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写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对于涉及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是,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案在于明确了权利人在选择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时对于其专利产品为“新产品”应当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同时,在针对本案评述的基础上,本文对专利权人选择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作了简要的探索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在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技术方案。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放弃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判定中,应当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依次进行判断。只有这四者都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够判定为等同特征。
在运用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需要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因此,技术特征的划分会对等同特征的判定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出,在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等问题,此案给出了法院的明确态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无法清楚界定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首先需要确定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要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在无效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往往关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到涉案专利被维持还是无效。
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撰写错误并不必然会导致该专利丧失有效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并且能够从说明书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更正理解,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本身存在清楚表述,即使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表述不一致,也应当以权利要求本身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用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时,可以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依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明确,多种解释方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